股權轉讓條件及規則?

一、 股權轉讓條件

股權轉讓,是指股東將其對公司所持有的股權轉移給受讓人,受讓人因取得股權而成為公司新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股權又稱為出資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權又被稱為股份轉讓。出資轉讓和股份轉讓只是稱呼不同,實質沒有什麼區別。

股權轉讓的前提條件有以下三個:

1、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才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是股東的家園,股東股權依賴於公司而存在。沒有公司,無從談起股權,更無從談起股權轉讓。因此,如果公司沒有登記註冊,未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出資者就不具有股東資格,當然也不具備股權轉讓的法定條件:由此可見,只有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才具備法定股權轉讓的條件。

2、出讓人依法取得股東資格。公司股東基於社員資格而享有的股權,包括各種具有財產性質的請求權和共同管理公司的權利。作為股東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才能獲得股東資格。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公司時,出資人或發起人填寫的《開業登記申請表》和《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中,都有股東的登記和變更登記記載。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發起人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出資證明和股東名冊是公司對出資人或發起人認定為公司股東的法律憑證。如果沒有獲得出資證明書或者沒有記載於股東名冊,則很難認定為該公司的股東。沒有股東資格,也就尤從淡起股權轉讓。

3、取得股權程式合法。出讓人取得股權的程式應當合法,對可能因為違反法定程式而取得的股權負責比如出讓人是通過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或者取得股權時侵犯了他人的優先權。上述情形均可能導致股權取得無效股權取得無效的情況下,轉讓股權就會出現障礙。

二、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規則

《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作出了若干規定。其中股權是否可以自由轉讓成為現實生活中對一些人造成困惑的因素。 我們通常都認為股權當然可以轉讓,因為《公司法》第72條很明確的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後面設定了不少轉讓的前提條件,比如要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要書面通知,其他股東30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不同意的應該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等等。總之向我們傳遞資訊就是:不管怎麼樣,股東只要想轉讓股權,沒有可以阻礙的因素。 但是,72條最後一款令人開始疑惑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何正確理解?法律賦予了公司自由處理內部事務的權利,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很多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但這些約定也有總的前提,即,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法律原則。 公司法的原則是意思自治,國家法律對公司的設立、經營等活動採取自我治理優先的原則,只要沒有逾越法律基本界限,當事人股東之間的約定受法律保護。 此處的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不能違反國家對鼓勵經濟發展,公司股權自由流動促進市場主體活力的原則。所以,章程的規定可以嚴於公司法,也可以寬鬆,在章程中對該類事件沒有規定的,再尋找公司法的約束力。 針對股權轉讓的問題,章程可以約定“對外轉讓須經其他全體股東同意”,這就比公司法嚴格多了;也可以規定“對外轉讓須經其他1/4股東同意”,這又比公司法寬鬆得多;還可以約定“其他股東沒有優先購買權”,等等。章程的這些規定均為限制性條款,具有法律效力,是符合公司法立法本意的,也符合有限公司在經濟活動過程中時刻保持公司穩定性和經營活力的要求。 反之,如果公司章程禁止了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權利,那麼當股東不想繼續參股時,公司其他股東又不願受讓,勢必將限於一個人為的公司僵局,股東的權益無法收到保障,將會行使其他訴權對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進行訴訟,極易導致公司經營陷入不穩定狀態,這個人為的火山爆發前的結果是不被任何人所希望見到的。所以,立法本意也重點關注於公司的經營運作穩定發展,靠公司章程的認為約定禁止股東的合法權利並不現實。 綜述,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公司章程可以限制,但不可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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