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婚找不到對方怎麼辦?根據法律規定,找不到人也可以離婚。此時,有兩種情況要區別對待。
方法/步驟
第一種: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
這種情況下,有兩種方法可以選擇:
(1)向法院申請對方失蹤或死亡。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下落不明滿兩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請人失蹤或死亡,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第二種: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兩年
出現這種情況,可以認定為:因夫妻一方出走,不與家庭聯絡,不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反婚姻義務,而導致夫妻情感確已破裂。這個時候,當事人可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其他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對於這種離婚訴訟,法院的具體做法一般有五步:
第一步: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法院立案。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供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或是無人簽收,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充證據,進一步認定:法律文書無法直接送達對方。
第四步:原告交納一定數額的送達費後,在法院的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後果。
公告期限為:國內案件60日,涉外案件6個月。
第五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