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底超挖:開挖基坑(槽)管溝不得超過基低標高。如個別地方超挖時,其處理方法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不得私自處理。
2、基底為保護:基坑(槽)開挖後應儘量減少對基土的擾動。如遇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30㎝土層不挖,待做基礎時再挖。
3、施工順序不合理:應嚴格按施工方案規定的施工順序進行土方開挖施工,應注意宜先從底處開挖,分層、分段依次進行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4、施工機械下沉:施工時必須瞭解土質和地下水位情況。推土機、鏟運機一般需要在地下水位0.5米以上推剷土;挖土機一般需要在底下水位0.8米以上挖土,以防機械自重下沉。怔產挖土機挖方的臺階高度,不得超過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
5、開挖尺寸不足,邊坡過陡:基坑(槽)管溝底部的開挖寬度和坡度,除應考慮結構尺寸要求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寬度,如排水設施,支撐結構等所需的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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