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用土地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xx,男,漢族,現年xx歲,住xx鄉xx村xx村民組。
案件來源:執法檢查中發現
案 由:非法佔用土地
經查實,xx未經批准於xx年3月擅自佔用xx鄉xx村委第一村民組的耕地建麵粉廠。經現場勘測,該宗地位於夏業路xx段西側,東邊長xx米、西邊長xx米、南邊長xx米、北邊長xx米,面積為xx平方米(摺合xx畝)。該宗地東鄰:xx路,西鄰:xx村耕地,南鄰:xx路,北鄰:xx村耕地。
以上事實有問話筆錄、現場勘測筆錄、xx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為據,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xx非法佔用土地建麵粉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和《xx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一、鑑於此建設專案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限接到本處罰決定書30日內拆除在非法佔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恢復土地原狀。
二、對非法佔用的xx平方米(摺合xx畝)耕地處以每平方米xx元的罰款,共xx(大寫)元人民幣(xx元)。
上述款項,限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xx縣國土資源局,逾期每日按罰款總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交複議申請書及副本兩份,向xx市國土資源局或xx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