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無效婚姻有哪幾種,應該如何解除無效婚姻?】,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無效婚姻有哪幾種
無效婚姻是指不具備婚姻條件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依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關於結婚的條件和程式的規定,可以把無效婚姻分為下列型別:
(一)包辦及買賣婚姻。就是違反婚姻自主原則的無效婚姻。
(二)早婚。即男女雙方或一方未達法定婚齡的無效婚姻。
(三)重婚。就是男女雙方或一方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無效婚姻。
(四)血親婚。就是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的無效婚姻。
(五)疾病婚。就是男女雙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未經治癒的無效婚姻。
(六)未登記婚。就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只未進行結婚登記,違反結婚程式的無效婚姻。
二、應該如何解除無效婚姻
只要是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無效婚姻解除的方式如下:
(一)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
(二)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三)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