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是調整合同關係的基本法律,其總則部分更是基本中的基本。
這裡列出了《合同法》總則中的28個必知的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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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合同法與勞動合同法。
2、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3、合同的形式。
4、合同的內容。
5、要約與承諾。
6、格式條款。
7、締約過失責任。
8、合同的保密義務。
9、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10、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11、合同中的無效免責條款。
12、無效合同。
13、可撤銷合同。
14、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及處理。
15、同時履行抗辯權。
16、先履行抗辯權。
17、不安履行抗辯權。
18、代位權。
19、撤銷權。
20、債權人轉讓債權和債務人轉讓債務。
21、合同的解除。
22、預期違約。
23、違約金。
24、定金。
25、不可抗力。
27、合同的解釋。 -
28、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的處理。
步驟/方法
1、合同法與勞動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法是調整合同關係的法律。勞動合同法則是專門調整勞動合同關係的。
2、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A、合同的成立是一種事實陳述,而合同的生效則是一種法律評價。
比如對於某女歌星,說:“這是個女人”就是事實陳述。說:“她唱歌好聽”就是一種評價。
B、成立的合同未必有效。
C、合同先有效,才能生效。
合同生效可以附期限或附條件。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D、除了代位權、撤銷權,原則上,合同具有相對性——即只對合同當事人有效,不得突破。
3、合同的形式。
A、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他形式,都可以。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也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B、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4、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自己約定,但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5、要約與承諾。
A、要約+承諾=合同成立。
B、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內容具體確定,且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C、要約可以在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被撤回。
D、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給定了承諾期限的或明示不可撤銷的或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不可撤銷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除外。
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F、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G、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
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沒有約定的,根據法律確定。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承諾到達相對人之前或同時,可以撤回。
6、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提供格式條款方應向對方說明。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7、締約過失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8、合同的保密義務。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9、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0、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表見代理)。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1、合同中無效的免責條款。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12、無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3、可撤銷合同。
A、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14、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及處理。
A、都是自始無效。
B、該返還的返還。
15、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16、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17、不安履行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8、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
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19、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20、債權人轉讓債權和債務人轉讓債務。
債權人轉讓債權,必須通知債務人。
債務人轉讓債務,必須經債權人同意。
21、合同的解除。
A、協商解除——各方協商一致即可。
B、約定解除——符合約定條件即可。
C、法定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D、合同解除的程式:
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22、預期違約。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3、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超過損失的30%),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4、定金。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5、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6、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27、合同的解釋。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合同文字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字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字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28、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的處理。
A、協商——》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B、按A仍不能確定的: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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