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哪些人應該回避,要求迴避需提交哪些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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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訟哪些人應該回避

1、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2、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3、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4、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5、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迴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 迴避制度由法定的迴避情形,迴避的適用範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式等內容組成。

二、要求迴避需提交哪些材料

1、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2、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3、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4、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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