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釋我國行政指導的司法救濟?

行政指導作為二戰後一種嶄新的管理模式,憑藉其獨特的魅力,逐漸成為現代國家的重要管理手段。伴隨著行政指導手段的廣泛應用,社會生活中由於行政指導而引發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客觀上給一些行政相對人造成了很大損害,導致政府和一些群眾之間關係緊張。

方法/步驟

中國人民大學莫於川教授給行政指導下的定義是: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在其職能、職責或管轄範圍內,為適應複雜多樣化的經濟和社會管理需要,法律貓指基於國家的法律精神、原則、規範或政策,適時靈活地採取指導、勸告、建議等方式謀求行政相對人同意或協力,以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之行為。中國行政法研究會會長、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應鬆年教授認為,建設服務型政府,政府行政管理就不能停留在監督、管理等職能上,不能總是習慣於使用以行政強制力為後盾的執法方式,行政指導作為一種柔性管理手段,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切入點。因此,作為一種新型行政行為,行政指導在行政管理領域正得到越來越廣泛的運用。

但隨之帶來的是,行政指導給相對人造成損害及導致政府和一些群眾關係緊張的現象也在不斷增多。對此,找律師網指出我們曾經有過慘痛的經歷,例如臨安縣農業局“好心”從杭州市有關部門爭取到一個農業開發資助專案,動用專項資金從浙江一家個體戶手中購買了2萬株當時十分緊俏的“小葉豬肝梅”和“大花梅”種苗,以政府扶助的形式發放給了60多戶農民,結果10年過去了,結果實的梅樹很少,跟漫山遍野的“野梅子”沒什麼兩樣,這不僅造成國家的扶貧資金打了水漂,而且直接導致60多農戶十年的投入血本無歸,遭受了巨大經濟損失,農戶被迫把農業局告上法庭。

所以,行政指導的司法救濟在當今行政指導制度的建設中顯得尤為尖銳和緊迫,行政指導的司法救濟問題展開研究,希望對我國行政指導救濟制度的完善及政府和人民群眾新型和諧關係的構建有所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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