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公房使用權歸誰,未獲公房使用權的一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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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公房使用權歸誰

公房使用權判給男方,還是判給女方呢?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結合實際業務經驗,我們認為,法院在該問題的處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兩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應判歸女方撫養。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這不是“女士優先”的問題,而是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據調查,目前離婚率高發的年齡段有三個:第一個階段是剛結婚兩年內,進了“圍城”,想出去;第二個階段是三十五歲左右,男方事業有成,有外遇,容易離婚;第三個階段是五十五到六十歲,覺得人生一世,也要瀟灑一回,容易出軌,導致離婚。特別在第二個階段,離婚率相當高。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什麼是“過錯”呢,一般來說主要是指由於誰的原因造成了夫妻離婚。在實踐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賭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質敗壞等。

(5)參考公房產權人(單位)的意見,決定判給男方或女方。

二、未獲公房使用權的一方有補償嗎

公房使用權判給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補償?

(1)如果一方無權取得公房使用權,那麼也就不存在補償問題。

(2)如果雙方均有權取得公房使用權,由於使用權最終只能判給一方,因此得房方應向未得房方進行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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