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解析保理業務中的管理過程?

最適合保理的是那些簡單的,沒有特定附加條件的產品,也就是說只要產品為所訂購的品種,數量正確,質量合規,按時裝運,正確出票,則買方就必須付款,在合同中不存在寄售、安裝證明、分期付款、權利保留等條件。

方法/步驟

一、應收賬款是否適用於保理

1. 可轉讓性:應收賬款在債權上是完整的,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比如貿易合同規定禁止轉讓,代理銷售,已將資產抵押給銀行或第三方都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債權不完整。

2. 可收回性:保理商給予賣方融資,一旦賣方出現財務危機甚至是破產,是否能夠根據應收賬款收回融資?這依賴於:

(1)權利的完整性:最適合保理的是那些簡單的,沒有特定附加條件的產品,也就是說只要產品為所訂購的品種,數量正確,質量合規,按時裝運,正確出票,則買方就必須付款,在合同中不存在寄售、安裝證明、分期付款、權利保留等條件。

(2)買方的分散程度:權利的完整並不意味著保理商可以收回款項,最可能的原因就是出現壞賬和爭議。為了降低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要尋求那些客戶群體分佈較分散的賣方。

(3)買方的資信:如果買方資信較差的話,會給保理商收款帶來嚴重的問題,實際上買方資質低也是賣方資質差的一種表現。我們可以對應收賬款進行帳齡和壞賬的分析,從而揭示買方的總體質量。

(4)債權稀釋:指所有買方可以合理的從付款中扣除的部分,包括:貸項清單、提前付款折扣、總體折扣(買方年購買量達到某一數字後獲得的折扣)、雙向貿易等。此外,爭議也可能導致債權稀釋。

債權稀釋的影響是減少了應收賬款的價值,削弱了保理商的安全性。我們必須能夠將所有的扣除專案量化,並據此計算融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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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談判與保理合同

當審批部門決定與賣方合作,保理商應向賣方發出《保理業務要約函》(一式兩份),載明如下內容:

1.業務品種及其所包含的各項服務內容;

2.保理商收取的各項費用及具體的費率;

3.保理商要求賣方在簽署保理合同前需要完成的輔助擔保措施等。

所謂輔助擔保措施主要是指確保保理商能夠獲得完整的應收帳款債權方面的保障措施。用法律術語來說,就是要防止保理商所取得應收帳款債權與任何第三方發生權利衝突。例如,如果賣方已將應收帳款質押給了第三人,或者以其它方式限制了保理商行使其所取得的有關應收帳款方面的權利,賣方都必須保證排除這些權利上的限制或障礙。通常情況下,賣方會向保理商出具一份擔保函,以保證保理商能完整地夠取得有關應收帳款債權方面的一切權利。如果涉及應收賬款的權利已被質押給了第三方,比如質押給另一家銀行,則需要該銀行出具一分表示質押權已被解除的證明,即所謂的棄權書。

賣方在收到《保理業務要約函》後,一方面會就有關保理業務安排的一些商業條件與保理商進行談判,另一方面,也會按照保理商提出的要求去落實有關輔助擔保方面的措施。

此外,雙方也會同時開始進行保理協議的起草與簽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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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理商收款

帳戶經理在月末會向每個買方提供《應收賬款月報》,標明尚未到期但即將到期以及已經到期或已經逾期未付的應收賬款,它能夠起到對帳作用並提示買方恰當安排未來的資金,從而對買方的應付賬款管理起到一定的輔助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預先催收的性質。

客戶經理根據《應收賬款月報》,在應收賬款到期前一週內提示買方付款,針對大額和集中到期的發票應儘早與買方溝通,作出還款的時間安排。監督買方將款項付至保理專戶或監管賬戶,避免出現間接付款造成賣方挪用資金。

收款的記賬工作一般是通過保理系統來完成的。當收到買方的付款時,帳戶經理會將買賣雙方的編號以及收款金額輸入,保理系統便會自動識別賣方與買方的賬戶並做出相應的入帳處理。通常情況下,應按照發票核銷,如買方未提供發票編號,應首先沖銷敞口期限最長的發票。保理商應每週向賣方提供《買方付款情況報表》,記錄買方的付款情況,供保理商與賣方之間對帳使用。

如果買方沒有將款項直接付給保理商,而是付給了賣方。這種現象被稱為間接付款。例如,買方以簽發支票或者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向賣方支付款項,或者買方直接將貨款匯入賣方的銀行賬戶等。發生這種情況,保理商會要求賣方將收到的款項立即支付給保理商,如果是票據形式的收款,賣方應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保理商。一般在保理業務開展初期,由於買方的疏忽會發生,此時應提示買方注意保理業務的安排,避免這種情況的再次發生。如果敘做業務的過程中買方突然沒有遵循要求或者頻繁發生間接付款現象,保理商應注意防範賣方潛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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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間接付款的管理包括兩個方面:

1.預先採取措施儘可能的防範和避免發生間接付款。

(1)保證買方充分已知保理業務的安排:賣方簽發《保理業務匯入函》,提示買方轉讓的應收賬款必須支付給保理商方能解除債務上的法律責任。

(2)履行有效的轉讓通知:在每一次賣方轉讓應收賬款的時候,都應確保賣方要向買方發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明確買方採用有效的付款方式,並指明保理商的收款賬號。

(3)客戶經理隨時與賣方保持聯絡,特別是在應收賬款臨近到期前及與客戶合作初期,以便儘早得知任何不利的付款資訊。

(4)客戶經理應根據《應收賬款月報》隨時對帳,及時發現間接付款,針對大額發票和集中到期發票,必要時應提前一週提示買方事先做出資金安排。

(5)帳戶經理應逐筆檢查付款的原始憑證,確保買方直接付款,及時發現間接付款。帳戶經理應保管付款的原始憑證副本。

2.已發生間接付款後的管理

(1)帳戶經理檢查付款的原始憑證及入賬憑證,發現間接付款後,應考慮正常的清算時間,考察付款時間與入賬時間是否吻合,及時發現賣方在收到貨款後是否存在違反《保理業務協議》中關於發生間接付款時賣方應立刻將款項歸還我行的規定。

(2)一旦發現間接付款現象,賬戶經理在保理系統中進行記錄,並通知客戶經理。

(3)客戶經理應督促企業將款項付至保理商的帳戶內,並要求企業與買方進行協調,保證今後應遵循保理商的要求支付,不出現類似的現象。同時,客戶經理進行深入調查,確定發生間接付款的原因,填寫《異常業務情況調查表》提交給帳戶經理備查。

(4)在發票到期時發生的間接付款,客戶經理有能力立即發現,並應督促賣方將間接付款所涉及的款項支付我行。如果買方在發票到期日前將款項直接支付給了賣方,這種間接付款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客戶經理應保持必要的警惕,儘早發現並盡力避免這種情況。

四、應收帳款的催收

催收是從發票到期開始的。催收方式以及催款週期往往要考慮賣方的需要,根據買方的資信情況,買賣雙方的交易記錄與交易關係,當地的交易習慣與行業習慣、事態的發展狀況與嚴重程度等多種因素對不同的買方採取不同的催款週期。此外,對買方所採用的催收態度也要充分考慮賣方客戶關係管理方面的需要。即使是對於那些非常頑固的買方,究竟應當是溫和的或強硬催收態度也必須顧及賣方的需求。

保理商會以事先與賣方商定的方式向買方進行催收。一般的流程是,發票到期而買方仍未付款時,保理商會向買方發出一份《逾期發票付款催收函》,列明已到期的發票內容,並適用恰當的文字表達提示買方應當及時付款。第一份催收函發出後,如果買方仍未付款,保理商會在一定的時間後(比如10天)發出第二份催收函。第二份催收函所使用的文字表述會較以前有所加重,以進一步催促買方付款。除了進行書面催收以外,保理商還會根據實際業務情況,進行電話催收或必要的走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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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連續發出三份催收函買方仍未付款的話,保理商會考慮藉助法律手段進行收款,這是最後的解決方式。一般情況下,保理商會起草一封最後的催收函,通常在指示律師採取行動之前發出。在發出之前,保理商會事先將其副本發給賣方。如果賣方反對採取法律行動,絕大多數保理商會立即撤銷對該應收帳款已做出的核準並將該應收帳款反轉讓給賣方。需要特別注意的,在無追索權保理業務中,真正的合法債權人不是賣方。當事態發展到需要採用法律手段來進行收款的時候,買賣雙方的客戶關係已經不再重要。保理商保護自身的正當權益才是當務之急。如果賣方反對採取法律行動,賣方就應當贖回已轉讓的應收帳款並賦予保理商保證融資安全的權利。這種權利會在保理協議中做出明確的約定。

發生間接付款或買方遲付的情況時,通常是由客戶經理來出面處理的。客戶經理要對日常買賣雙方的付款情況進行監控,儘早發現並處理異常情況,使問題得到妥善的解決。在實際業務中,客戶經理應及時與買賣雙方溝通,分析遲付的原因,既要保障自身作為債權人的權利,也要恰當把握催收的方式,處理好保理商與買賣雙方之間的關係,並能夠使買賣雙方之間所建立起來的正常的供應關係得到有效的維繫,甚至是加強。

向買方催收並收款是保理業務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服務,這不僅僅是債權清算的問題,還涉及對買方的信用管理,賣方的客戶關係管理等,構成企業賒銷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保理商必須能夠對應收帳款債權進行清晰的管理,具備良好的通訊條件和訓練有素的職員,此外,還要求掌握充分而準確的資訊,同時,取得賣方的配合,提供相關的重要資訊。

五、對賣方的融資

賣方開始向保理商轉讓應收帳款後,賣方可以要求從其在保理商的賬戶中支出一定的款項,這種款項可以是保理商已收到的買方的付款,也可以是保理商向賣方提供的預付款,即所謂的貿易融資。

保理商為賣方資金使用賬戶,記錄對賣方的預付款和付款。

在賣方與保理商簽署的保理協議中,一般會規定一定的融資比例。帳戶經理控制融資額度,並在可融資餘額(合格的發票X融資比例-已融資餘額)的範圍內為賣方提供資金融通。當保理商收到買方的付款後,保理商會首先將收到的款項去充抵賣方的融資以及融資所產生的利息,剩餘的部分在扣除手續費後再劃入到賣方的指定賬戶中。

為了便於賣方瞭解資金使用情況,保理商會定期向賣方提供《賣方客戶對帳單》,顯示賣方還能夠從保理商那裡提取多少款項,賣方也可以通過電話隨時向保理商查詢賬戶餘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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