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到法院打官司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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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決定實體上的勝訴權

我國規定了訴訟時效制度,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向人民法院請示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二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訴訟時效期間的屆滿就是一種法律事實,即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以後,權利人在訴訟中就失去獲得勝訴的可能性,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式以國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

時間決定享有程式上的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了當事人的上訴權,但是對上訴權的先例作了嚴格的時間限制。當事人的上訴,一旦超過上訴期限,哪怕上訴理由再充分,哪怕一審判決確有錯誤,也不能引起二審程式,以糾正一審錯誤,即喪失了程式意義上的勝訴權並因此無法實現自己的實體權利。

時間決定利益有效法律保障

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但是法律又限制,有權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發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計算。如果當事人沒有及時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執行,哪怕超過了一天,即使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也不再執行。

時間決定選擇打官司的契機

夫妻離婚為爭奪子女的撫養權,甲乙夫婦有個九歲多的男孩,因離婚爭奪對該男孩的撫養權,按有關法律規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該男孩此時願意與父親生活,但按有關規定,此時的子女應歸母親撫養,如果等男孩十週歲以後,該男孩表示跟誰生活就有決定性意義,因此,女方如果執意要撫養該男孩就必須在其十週歲之前提起訴訟。而男方為爭取男孩具有決定意義的表態,而採取拖延策略,如一會兒提出管轄異議、一會兒提出迴避、一會兒提延期審理、一會又同意調解但又拒不接受調解書等,以此來拖延時間,爭取對自己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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