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等原則體現在哪些方面,婚姻自由權的內容?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婚姻平等原則體現在哪些方面,婚姻自由權的內容】,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婚姻平等原則體現在哪些方面

平等原則是民法首要的、核心的基本原則,它是由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即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性質所決定的。平等原則最集中地反映了民事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本質特徵,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民事法律區別於其他部門法的主要標誌。

在司法實踐中關於平等的理解要注意兩個不同的層面,即一種是實質平等,此一層面上的平等要求結果上的平等;另一種是形式平等,此一層面上的平等只要求參與民事活動的機會平等,不要求參與結果的平等。民法平等原則所弘揚的只能是形式平等、機會平等,而不能是實質平等、結果平等。

理解平等原則的含義要注意如下四個方面:

1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從抽象性看,民事主體的主體資格即民事權利能力平等,從具體性看,在現實的各類民事法律關係中,當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獨立,互不隸屬。

2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對等。民事主體在民事領域內享有的權利和依法承擔的義務應是對等的。民事主體從其他民事主體處得到的利益,除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可以無償的以外,均應支付一定的代價。

3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4民事主體的民事責任平等。任何一方不法損害他人的利益,都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事責任具有補償性,這與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具有懲罰性不同。任何民事主體承擔的民事責任範圍都應以損害的範圍為準,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相互間不存在懲罰和制裁的關係。目前懲罰性損害賠償問題受到學界的廣泛關注,在立法實踐中也有所體現,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在賠償範圍的確定上都體現了一定程度的懲罰性。在司法實踐中,基於民法的平等原則,除非法律有明確的懲罰性賠償規定,或當事人有懲罰性賠償的約定,法官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

二、婚姻自由權的內容有哪些

婚姻自由權,又稱婚姻自主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願的結婚或離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婚姻自由權是涉及公民婚姻關係的一項重要人格權。我國民事法律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因此,婚姻自由既是公民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也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制度。

婚姻自由權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方面的權利內容。結婚自由是指公民有權自己作主,決定是否結婚、和誰結婚及何時結婚,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制和干涉。婚姻自由權必須依法享有,否則是濫用婚姻自由。離婚自由是男女任何一方基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關係的權利。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項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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