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離婚訴訟中第三者的】,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離婚案件中,有關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過錯的證據最難收集。一般存在這種情形的當事人會很隱蔽,輕易不會暴露自己。尤其是一些有身份地位的當事人,如果第三人又特別配合這個過錯當事人的話,給我們的取證就帶來更大的難度。實踐中許多受害方當事人就很無奈的放棄取證的想法。那麼,在實踐中這部分需要取些什麼證據呢?在傳統的證據來說,一般能夠證明過錯一方存在上述情況的,就需要有過錯當事人與第三人經常居住地的鄰居、朋友、街道或居委會的證明,用以證實他們在一起居住的事實。而現實中鄰居、朋友一般不會輕易出面作證,所以目前取證難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面得到了體現。
但隨著網路資訊的發展,網路已成為人們生活和工作中不可少的一部分,與此同時,因網路引起的民事糾紛和計算機犯罪也不斷增加。電子證據的證據形式也隨之進入司法領域,對我國傳統的證據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像手機簡訊、MSN、QQ、郵件、錄音錄影等在一定條件下都可以作證據適用,那麼,如何讓這些資訊作為證據使用呢?
1、手機簡訊。
手機簡訊作為證據適用,已經逐漸被司法實踐所認可。因為手機簡訊具備證據的三性,即客觀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因為每個手機使用者的手機號碼和入網證號都是惟一的,簡訊發出後,接受者手機又能顯示對方的手機號碼。這樣就可以確定傳送者是誰,起到證實案件事實的作用。目前,手機簡訊不僅在民事案件中起著證明事實的作用,在偵破刑事案件上也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可見,手機簡訊的頻繁適用,不僅給當事人日常溝通交流帶來方便,也給人們留下了可以保留的記錄。
在離婚案件中,簡訊已經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作為收集對方存有過錯的證據。比如,一方當事人與第三者的曖昧簡訊、第三者給您的簡訊等,在收集該類證據時,可以採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資訊者未將簡訊刪除的情況下,直接將此資訊予以儲存,並將手機封存。然後,最好到公證處進行書面公證,經過公證的證據效力比較高,一般會被法官採納。二是在與案件有關的簡訊被刪除情況下,可以通過手機簡訊執行商來調取簡訊內容。在收集時,可以通過執行商的儲存資訊將對應的手機簡訊的傳送時間、雙方手機號及內容打印出來,並由在場的工作人員簽字蓋章證實出處,以供審判中使用。
2、 電子郵件。
目前,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在民事訴訟中已經得到確認,如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子資料郵件形式。
收集時您要先了解電子郵件的特徵,電子郵件和其他形式電子證據不同,它的特點是每個電子郵件使用者必有一個電子信箱,而每個電子信箱其使用者名稱、帳戶名以及密碼都是惟一的,且電子郵件的首部都帶有收發件人、網址及收發時間。但是,如果這些資訊被別人掌握,別人就可以利用您的郵箱進行收發或刪除郵件。當然,對於一般人來說,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檔案並不是容易的事,因為收件箱中的檔案為只讀檔案,拒絕修改。即使將其另存,也只改變其位置,並不能改變其屬性。
儘管如此,在實際審理案件中,仍有當事人對其真實性提出質疑,所以我建議當事人如果要提交電子郵件作為證據的話,一定要請公證人員進行公證,公證時要注意:電腦系統是正常執行的,沒有被病毒所侵襲。且自開啟電腦到檢視郵箱到列印郵件這一全程都進行公證,形成書面的證據材料後連同裝有郵件的遊盤一併交給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對郵件的內容給予認定。
3、MSN、QQ。
網路聊天是目前比較受歡迎的一種快捷經濟的雙向溝通方式,發生在離婚案件中溝通方式主要有兩種:QQ聊天和辦公室的MSN。這兩種證據的收集相對而言難度更大。
以QQ為例,它們都是指“一對一”的私聊,在收集網路聊天證據時要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聊天內容證據,即聊天對話的內容,還有聊天者個人的資訊,當然這些資訊一般是虛假的,須藉助收集到的上網IP地址及上網使用的網路進行佐證;二是電腦系統正常運營的證據,來說明用以輔助證明網路聊天證據是安全可靠的;三是其他附屬資訊,如IP地址、所藉助的伺服器、上網賬號等,做到上面幾個方面後,我們就可以將聊天者與需要證實的當事人聯絡起來。
對於聊天內容,我們可以從聊天者雙方電腦記錄中收集,並將其以拷貝或列印的方式固定下來。如果已經被刪除或修改,您可以通過網路服務商以拷貝、列印的方式收集,如果網路服務商沒有儲存,對於被篡改的聊天記錄,您可以聘請專門技術人員對其進行恢復。這些環節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很繁瑣,所以如果您遇到該類情況最好是在保留後進行公證。然後再進行其他方面的工作。
上面講述了對電子證據的收集。那麼,電子證據屬於直接證據呢?還是間接證據呢?有人認為,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而且偽造、篡改後不留痕跡,所以應當屬於間接證據。有人認為,電子證據是電子物證、電子書證、電子視聽資料的混合體,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它是作為直接證據還是作為間接證據。筆者同意第二種看法。
4、錄音錄影。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經常採取錄音錄影的方式進行取證,那麼,這些證據在法庭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是人們比較關注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可見,法律強調的是取證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當事人是不擇手段收集的,法院會不予採信,比如,偷拍偷錄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比如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獲取的證據;還有擅自闖入他人家庭進行偷拍偷錄;這些舉動都是堅決不可取的,不要取證不成反而導致自己被告侵權。
二、離婚訴訟中第三者的證據
離婚訴訟中找不到“第三者”的證據怎麼辦?
首先,直接能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很難取證,一般當事人只能拿到電話清單、通話記錄、短訊息內容、相對親暱的照片、證人證言,甚至堵在門外等。這些證據證明力相對較小,一般法院不會因這些證據而認定對方有過錯。花這麼多精力和金錢去取沒有實質意義的證據,是不合算的。
因此,只要手邊有一定能夠讓法院心理明白的證據,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這些證據是否對法官司自由栽量時產生傾向影響。
現有的離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問題。很多朋友為找不到對方有“第三者”的證據而心煩。間接證據不認定 一般當事人只能拿到電話清單、通話記錄、短訊息內容、相對親暱的照片、證人證言,甚至堵在門外等。這些證據只是間接的證據,其證明力相對較小,一般法院不會因這些證據而認定對方有過錯。
以下五類關鍵證據法院是會取信的:
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2、嫖娼事件被查處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簡訊、電子郵件等均應;
5、捉姦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