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由哪些要素構成,探望權的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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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篇介紹了關於:【探望權由哪些要素構成,探望權的特徵有哪些】,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探望權由哪些要素構成

(一)探望權的主體。探望權的物件是指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基於社會倫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當然享有探望權,而自然成為探望權的主體,不過,只有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時的父或母才是探望權人,包括了親生父母、養父母、盡了扶養義務的繼父母。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父母之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是否能基於親屬關係而享有探望權的主體資格呢?筆者認為,基於親子關係(即父母子女關係)產生的探望權,主要是為了增加未成年子女與不在身邊一起生活的父或母的感情而設立的,在孩子心目中,父母都是不可缺少的,探望權能夠保障子女得到相對完整的父愛和母愛,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因此,與未成年人之間基於親屬法律關係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不能成為探望權主體。

(二)探望權的內容。探望權的內容是指權利人基於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它包括看望、言語交流、短暫共同生活、遊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他們相互接觸,交流感情,從精神上、心理上儘量減輕因父母的離婚而帶給未成年子女的傷害,讓未成年子女成長為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的人。因此,探望權也是唯一一項沒有財產性內容的身份權。

(三)探望權的客體。它是父母在親子關係中所處的某種特定地位,這種地位是特定的,即父親對未成年子女的地位或母親對未成年子女的地位。

二、探望權的特徵有哪些

為了充分了解探望權的法律特徵,首先,要理解“父母照顧權”的概念。父母照顧權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保護、教育和管理,即傳統民法上的親權。由於親權過於強調父母對子女的權力,帶有強制和不平等的色彩,《德國民法典》已經放棄了這一概念,改稱為“父母照顧權”。在我國越來越關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當代社會,將“父母照顧權”概念及其理念引入我國民法之中是有必要的。

其次,釐清探望權與父母照顧權之間的區別:

第一,主體範圍不同。探望權的主體僅限於父或母,二者只選其一;父母照顧權的主體包括父母,二者共同享有。

第二,權利內容不同。探望權只包括對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增加感情因素的權利,不包括財產的內容;父母照顧權包括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保護、教育和管理的權利,包括財產的內容。

通過上面的分析,探望權應具有如下的特徵:

(一)權利主體的單一性。由於探望權的物件是與父或母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因此,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父或母單獨享有,而不是父母共同享有。

(二)權利內容的情感利益具有特定性。即它是特定人之間的感情交流,如父與子女之間的情感利益或母與子女之間的情感利益,並且,這種情感具有人的倫理性。

(三)在效果上要體現為一種精神利益即非財產性。探望對未成年子女具有減輕傷害的功能,能滿足子女接受父母雙方關愛的需要,避免子女因缺乏父愛或母愛而變得自閉抑鬱,或者變成社會的問題少年。探望權具有這種從情感上得到支援、心理上得到滿足的精神利益的特徵,使探望權從父母照顧權中分離出來,獨立成為親屬法上的一種特殊身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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