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有哪些,離婚損害賠償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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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有哪些?1、侵權行為由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採用了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有哪些?1、侵權行為由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採用了列舉的立法技術,因此,侵權行為這一構成要件僅包括:重婚;有配偶與他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其他情形,如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導致離婚的,並不能產生離婚損害賠償,這就使得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過於狹窄。2、過錯離婚出於上述侵權行為一方的過錯,有過錯的一方是賠償義務人,無過錯一方為賠償請求權人,是否行使這種權利,由本人自行決定。對於“無過錯”一語,不應做機械的、絕對的理解、另一方在或長或短的婚姻中,可能也有某種過錯,只要不是導致離婚的主要原因,仍可視為無過錯方,可以解釋為: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一方,非指沒有任何過錯。3、損害事實與因果關係無過錯方因離婚而蒙受損害,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和精神上的損害。首先,在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已經有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他人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該解釋還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的確定做了原則規定。其次,“損害”僅指由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列舉的四種情形導致的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對於其他行為,如吸毒、賭博等引起的損害並不是離婚損害賠償上的“損害”。同時,這種損害僅指直接損失財產,如果一方用自己的全部收入和家庭財產供另一方出國深造或攻讀研究生,另一方獲得知識或技能後與之離婚,由於離婚而導致的一方預期利益的損失,就不能通過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獲得救濟。所以說,在損害的範圍上,我國婚姻法規定得極為狹窄。西方國家則不然,如瑞士民法典的損害包括由於離婚所引起的所有財產權或期待權的損害,有過錯和損害賠償是因果關係,有過錯才賠償,無過錯不賠償,有過錯並導致離婚才賠償,只有過錯,但未導致離婚不賠償。4、離婚如果不具備該條件,例如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但人民法院判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這也是主訴訟與附帶訴訟的關係,有如判決不準離婚,就不發生分割夫妻財產和子女歸誰直接撫養一樣,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離婚這一要件還要求離婚的客體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無效的婚姻,如婚前隱瞞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而導致的離婚,並無適用離婚損害賠償之餘地。同樣,對於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後也不適用該制度。當然,由於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實質是夫妻之間侵權損害賠償訴權限制的解除,因此可以說,離婚只是構成離婚損害的程式意義上的要件,而非實體意義上的要件。

二、離婚損害賠償要注意什麼?離婚損害賠償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過錯

二、離婚損害賠償要注意什麼?離婚損害賠償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過錯種類: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4種情形是婚姻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除此之外的其他過錯,都不構成婚姻損害賠償責任。2、時間限制: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婚姻損害賠償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其不同意離婚,也不提出婚姻損害賠償請求的;或其在一審時未提出來婚姻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法院調解又不成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3、責任主體:對婚姻關係破裂存在過錯的一方婚姻當事人、造成婚姻關係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4、賠償範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個方面。5、特別提醒:婚內損害賠償不受保護。一方面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婚姻損害賠償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婚姻損害賠償請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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