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如何計算,相信是許多離婚父母都想要了解的。離婚後,因為各種原因,支付撫養費的一方經濟狀況不良而出現無力支付的撫養費的情況,那麼支付撫養費的一方能否要求減免撫養費呢?
一、如何計算子女撫養費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按相關的法律規定,撫養費應由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組成。在具體實踐中,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要從以下幾方面給予考慮:子女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一般情況下,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的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決。人民法院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進行裁決。通常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在這裡,工資總額應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等。但請注意不能只憑工資單的數額確定總額。對於那些有虛報、瞞報,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以此來確定數目。
(二)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點相同。
二、子女撫養費能否減免
夫妻離婚後,子女無論隨父方還是隨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關係不因夫妻離婚而改變。因此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是對撫養義務的履行。但現實中可能會出現支付撫養費的一方欲請求減免子女撫養費的情況,這往往不是因為當事人不願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而是生活所迫。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規定了以下特定條件,來減免當事人的子女撫養費。
(一)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確有困難無力支付,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撫養能力的,如意外事件導致殘疾而失去勞動能力,或陷入長期失業的狀態,以至生活困難,無法再支付子女撫養費。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請求免除或暫時免除支付子女撫養費。
(二)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無力按原來的協議或者判決履行支付義務。收入明顯下降一般是指收入同比下降率在10%左右。即當收入明顯下降,按協定或判定的原數額支付,已經超出現月收入的30%,可以請求減少支付子女撫養費。
(三)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確無撫養能力的。
(四)確有困難無力支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在符合以上條件的時候,支付子女撫養費的一方可以通過與另一方的協商來請求減免撫養費。協商不成時,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減免撫養費的支付。需要指出的是,減免撫育費要向法院另行起訴,由判決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後才能執行。
撫養費的支付不是父母對子女表示關愛的唯一方式,只是一種保證被扶養人能健康成長的手段。同樣因能力不足而不能給付撫養費也不意味著父母對於子女的失職和漠視。當出現子女撫養費糾紛的時候,希望當事人都能以和平的方式來解決問題。當協商不成,需要訴諸法院時,建議當事人可以就撫養費計算問題及減免問題在需要的時候諮詢律師。因為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和收入水平不一樣,而該方面的專業律師對於本地的規定較為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