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子女撫養費,子女撫養費包括哪些費用??

目前,許多離異父母基於各種理由不能就未成年子女撫養費達成一致意見,以致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陷入困境。那麼,什麼是子女撫育費?子女撫育費包括哪些費用呢?這些問題,您會在本文中找到答案。

一、什麼是子女撫養費?

子女撫養費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權向其父母領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資助,直至其達到法定年齡或結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許多州在子女仍是全日制學生的情況下,會將該時間界限上再延續一年或兩年。在父母分居或離婚的情況下,父母雙方仍然必須撫養其子女。通常情況下,享有子女監護權一方父母通過照顧子女日常生活的方式來履行其撫養義務,而另一方父母則必須通過向該監護父母支付一定撫養費的方式來履行其撫養義務,撫養費一般是現金形式,但也可能是其它形式; 但當父母雙方對子女的監護方式為共同生活監護時,法院也可能命令具有較高收入的一方父母向另一方較低收入的父母支付一定數額的撫養費。

二、子女撫養費包括哪些費用?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離婚後,未撫養子女的一方已支付了撫養費,另一方不應再要求對方支付教育費、醫療費。但是,根據《婚姻法》第37條第2款“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的規定,如果未成年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而產生的實際撫養費用已超過了原來確定的數額,那麼,子女或者撫養子女一方可根據實際需要和對方的收入情況,要求對方增加撫養費。

感情不和的夫妻,在起草離婚協議時,對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以及子女撫養費的範圍通常會各持己見,如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通過訴訟解決,加大了雙方的時間成本和訟累,我們建議您無論是在離婚協議的起草還是離婚的訴訟中都諮詢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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