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遍天下,有很多華僑由於身份特殊,在內地離婚時會產生一些問題。那麼,華僑訴訟離婚如何辦理?需要什麼條件、程序、手續?本文將為你答疑解惑。
許多華僑在婚姻的屬性上都感到困惑,不知其婚姻是否屬於涉外婚姻,是否應
許多華僑在婚姻的屬性上都感到困惑,不知其婚姻是否屬於涉外婚姻,是否應當遵循我們國家有關涉外婚姻的規定。涉外婚姻的締結,包括有可能出現婚姻的解除,以及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帶來了麻煩。一方面,華僑可以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離婚,直接去國內一方居民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如果,華僑通過協議離婚不成,亦或者協議離婚不能被國外一方居住國所承認,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的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一、華僑離婚,同內地居民在訴訟離婚如何辦理?
華僑與內地居民在中國內地起訴離婚的,應向內地居民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對華僑同國內公民的離婚案件,應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和僑務政策的要求,按照照顧華僑的原則,慎重處理。1.國內配偶以華僑國外依據重婚為理由提出離婚的,查有實據的,應准予離婚。2.華僑久不回國,杳無音訊,不盡夫妻義務,國內配偶要求離婚的,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在公告期滿後判決准予離婚。判決書公告送達後,在上訴期屆滿時即發生法律效力。3.國外華僑與國內配偶有通信聯繫,並匯款供養親屬,國內配偶要求離婚的,華僑不同意離婚的,一般應儘量調節不離。如國內配偶堅決要求離婚,矛盾激化而發生意外事件可能的,可根據具體情況,准予離婚。4.華僑以國內配偶有不忠行為或其他充足理由提出離婚的,如果查證屬實,一般應准予離婚。5.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按《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二、雙方均為華僑,如何選擇訴訟方式離婚?
夫妻雙方均為華僑,要求在國內辦理離婚的,無論是一方要求離婚還是雙方自願離婚,都必須向結婚登記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辦理離婚手續。當事人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可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為代理人代為辦理,並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委託書和意見書均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上述委託書和意見書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如果他們原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申請離婚時,雙方又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離婚手續;雙方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前最後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三、華僑訴訟離婚需要什麼條件、程序?
華僑訴訟離婚首先確定是否在國內締結婚姻,如果是在國外締結婚姻的,國內一般不予受理。在華僑訴訟離婚程序中,如何確定法院的管轄即該向何地法院起訴,是當事人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根據我國法院規定,涉外離婚訴訟,一般根據下列原則確定法院管轄。
(一)涉外離婚訴訟管轄法院一般規定。
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涉外離婚訴訟管轄法院特殊規定。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
(3)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四、華僑訴訟離婚過程中,當事人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證件、證明材料?
在
華僑訴訟離婚過程中,無論是雙方自願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般最好是通
華僑訴訟離婚過程中,無論是雙方自願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般最好是通過訴訟程序由我國法院作出判決的方式離婚。這是因為,有些國家只承認法院的判決的離婚。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有些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為雙方辦妥離婚手續。
(一)華僑訴訟離婚過程中,原告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證件、證明材料?
1. 身份證明;2. 結婚證;3. 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4. 在華居留證明;5. 民事起訴書;6. 授權委託書;7. 書面意見;8. 相關證據材料。以上4、5、6項文件:如原告不能到庭,應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以上材料為外文時,須附準確無誤的中文譯文。
(二)華僑訴訟離婚過程中,被告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證件、證明材料?
1. 身份證明;2. 結婚證;3. 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4. 在華居留證明;5. 民事答辯狀;6. 授權委託書;7. 書面意見;8. 相關證據材料。以上4、5、6項文件:如被告不能到庭,應經過居住國公證機構公證,並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以上材料為外文時,須附準確無誤的中文譯文。在我國法院審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我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這裡的"中文"指中文簡體。如果在華僑訴訟離婚如何辦理?需要什麼條件、程序、手續?等問題上還有疑問,不妨諮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他們都精通專業的法律知識,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能為你排憂解難,解決在涉外婚姻方面的各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