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積金所發放的委託貸款,是指按時向資金管理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在職職工,在本市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包括二手住房)時,以其擁有的產權住房為抵押物,並由有擔保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證而向資金管理中心申請的貸款。該貸款可由資金管理中心委託銀行發放。為進一步推動住房商品化、社會化的進程,住房公積金髮放的主要對象要由住房開發公司轉向普通居民。
貸款對象
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的在職職工
貸款條件
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具有本市城鎮正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借款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連續交足半年以上
能提供購買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協議
借款人和購房合同中的購房人必須一致,購買共有產權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須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書面承諾
具有不低於購買自住住房價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資金
借款人同意辦理住房抵押和保險;
購買商品住房的,應由開發商提供階段性擔保並報備相關資信材料
借款人同意在貸款承辦銀行開立個人帳戶,並同意由貸款承辦銀行每月直接從該帳戶劃收貸款本息
申辦流程
借款人提出申請: 借款人按要求向省直單位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貸款所需資料
資信調查及貸款審批: 貸款承辦銀行對借款人進行貸前資信調查,提出意見並填制《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及組合貸款調查審批表》送有關人員審批。借款人可在借款申請受理7個工作日後,向貸款承辦銀行諮詢審批結果
簽訂借款合同: 借款人接到貸款承辦銀行通知後,與共有權人一同帶上身份證、扣款賬號等資料前來辦理借款合同簽訂手續,並將借款合同送開發商簽字蓋章後交承辦銀行
辦理保險及抵押登記手續: 借款須辦理保險和抵押登記手續,相關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貸款劃撥: 貸款承辦銀行在確認抵押登記已辦妥、借款合同生效後,按合同約定日期將貸款轉入借款人與售房人共同指定的賬戶,並將放款回單寄送借款人
貸款回收: 借款人自放款次月起按借款合同約定歸還借款。借款人借款滿一年後方可申請提前還款。如借款未滿一年,借款人因出國、調離本市、房產轉讓、退房等原因需提前還款的,應提交相關證明
清戶撤押: 借款人還清借款本息後,由承辦銀行出具貸款結清證明並負責辦理抵押登記註銷手續
貸款範圍
購買房地產企業開發的樓盤,需要購房貸款的
購買按規定可出售的公有住房,需要購房貸款的
購買房地產交易市場具有產權的二手住房,需要購房貸款的
因在本市城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建房貸款的
為配合政府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經銀行認可的其他購房貸款項目
償還方式
每月1-20日到貸款銀行用現金償還貸款本息
委託貸款銀行代扣償還。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代扣還款協議書》,並辦理個人還款儲蓄卡。借款人可以一次預存多個月份的還款金額,也可以在每月20日以前就近在銀行儲蓄所存入足額的還款金額,由銀行直接從借款人儲蓄帳戶中扣劃應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償還全部貸款本息,也可以提前償還部分貸款本金。1.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貸款銀行將按照貸款實際佔用的天數重新核定借款人剩餘部分的貸款本息。2.提前償還部分貸款本息,貸款銀行按剩餘的貸款本金重新計算借款人的月還款金額或貸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