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須防範的五個陷阱?

以定金為目標,利用合同的主副關係,迫使對方違約。比如合同上規定:某月以前雙方在河北交貨付款。但河北的地理範圍很大,究竟在河北何處進行交易,則不夠明確。這樣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為彌補漏洞,就需再訂立一份細則性的副件,加以完善和解釋,這個副件就是副合同,前一個即主合同,實際執行以副合同為準,針對這一情況,那些根本無力也無意履行合同的騙子,就故意在主副合同之間製造矛盾。這樣,當一方按照副合同的規定履行時,騙子就以不符合主合同的原則為由,宣佈合同無效,從而“沒收”在簽約時得到的定金。

利用合同和圖紙上規格的矛盾進行欺詐。在簽訂產品加工合同時,值得注意的就是應使合同上產品的規格與加工圖紙上的規格一致,騙子們往往在廠方代表未覺察的情況下,故意與廠家訂立與圖紙要求不符的合同;或利用簽約時因大意或缺乏常識而沒有在合同與圖紙上蓋上騎縫章的漏洞,偷換圖紙,使合同上所規定的產品計算單位、精度要求與圖紙相應的標準產生矛盾,以此為藉口詐取合同款、違約金及賠償費等。

以中介服務為名,介紹訂立假合同,撈取信息費。 為擴大業務往來,不少企業委託一些精通信息的人為其介紹業務。騙子們也經常以介紹人的身份出現,通過虛設客戶、謊報信息、假稱委託等方式與廠家企業簽訂假合同,在撈取信息費後,便以各種藉口百般抵賴,以掩蓋其毀約詐騙的罪行。

私刻某些單位公章,謊稱接受委託,向外發包業務,利用合同進行詐騙。騙子們虛構大宗業務,偽造委託書,謊稱自己是被委託人,與客戶簽訂合同。收取“業務費”後,以合同不合規定等藉口毀約,進行詐騙。

以提供緊俏商品為名,簽訂無法履行的合同,進行詐騙。行騙者根本沒有貨源,只是利用了人們祟尚緊俏商品的心理,來施展欺騙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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