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制度探究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摘 要: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在金融領域的具體延伸,金融消費者受到法律傾斜保護的主要原因是其在市場中的弱勢地位。隨著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我國應當意識到對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重要性。而目前我國對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還缺乏必要的制度規範,這就使得我國必須儘快頒佈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且成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以順應金融行業混業經營的發展方向。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制度完善。

  從法律角度來看“,消費者”的定義是指為了個人和家庭使用的目的而購買特定貨物或者接受服務的社會成員。金融消費者不僅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主體,更加是我國經濟法論文" target="_blank">經濟法的基本主體。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中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所謂消費者,就是和供應者相對應的概念,因此每個行業都有自己相對的消費者,金融行業也不例外,金融消費者的概念也就因此而生。但是我國關於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制度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一、金融消費者的定義及其基本權利。

  (一)金融消費者的定義。

  金融消費者只能是個人,其他法人和社會組織不包含在金融消費者的範圍之內。如果緊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定義,雖然實際生活中,在金融機構的對公業務中,常常存在“其他法人和社會組織”與金融機構發生的金融產品及金融服務的購買消費行為,但因為雙方沒有地位強弱差異,就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體現的保護弱者的理念,因此排除在外。但是筆者認為,如果存在資訊不對稱的可能性的話,“其他法人和社會組織”也是有可能轉化為弱者地位的。

  另外,這些購買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行為本身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家庭及個人的生活需求,即純粹的生活消費,個人投資性的行為被排除在外。筆者認為,隨著個人生活水平及生活需求的不斷提高,每個家庭及個人的投資和理財行為成為一種必然,如果嚴格地將其歸納在保護範圍之外,很難將其同家庭生活需求劃分開來。有學者的觀點指出,“金融消費者是指為了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但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之後又使其重新進入流通領域而轉賣出去的除外”筆者就認為,這一觀點既肯定了金融消費者和普通消費者的共同之處,又指出了金融消費和投資的區別之處。

  由上可知,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的行為特殊性,就使得金融消費者與一般消費者存在不同之處,有必要進行特殊研究和採取保護。

  (二)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參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國金融消費者的基本特性,我們可以把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歸納為 8 種,即金融消費安全權、金融消費知情權、金融消費自主選擇權、金融消費公平交易權、金融消費者隱私權、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金融消費損害賠償權和金融消費者結社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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