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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世上沒有壞人,也就不會有好的律師。為真理而鬥爭是人生最大的樂趣。 小編為大家彙總了一些 ,大家可作為參考,希望大家能夠獲得幫助:
有關法律的手抄報資料:作品出版“觸網”需經作者授權
網際網路時代,人們的閱讀習慣從紙媒逐漸轉移到了網路平臺,這一改變極大衝擊了傳統出版行業,也帶來了各項著作權權利義務在網際網路環境下的重新調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吳園妹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對出版行業來說,出版合同是出版權的來源,做好出版合同的稽核管理可以有效避免著作權法律風險,否則容易陷入網際網路下的版權糾結。
有關法律的手抄報資料:授權超期仍網上賣書被判侵權
盛某與某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雙方約定:合同有效期內,盛某授予出版社在中國以圖書形式出版盛某作品中文文字的專有使用權***含資訊網路傳播權***;盛某全權委託出版社辦理該作品的版權轉讓事宜。雙方約定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5年後,上述《圖書出版合同》到期,該出版社並沒有與盛某簽訂新的出版合同,卻仍通過某電子商務網站銷售盛某作品的電子版圖書,並因此獲利。為此,盛某將出版社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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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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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出版社在合同到期後仍通過網站銷售電子版圖書,構成侵權。吳園妹解釋說,出版者的權利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中的鄰接權,區別於作者享有的著作權。它依託於作者的著作權,又獨立於作者的權利之外。作者創作作品是產生出版者權利的前提,一旦獲得作者的專有出版權授權,該項權利可單獨受到法律的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正如上述案件的情形,由於出版者的權利來源於作者授權,因此出版者與作者簽訂的授權合同,是出版者權利的全部來源。超出合同範圍的使用,則構成侵權。因此出版者應當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保證其專有出版權在合同有效期限內。作者如發現出版社的行為侵害自身權益,也應及時與出版社交涉,維護自身權益。
有關法律的手抄報資料:只獲普通許可難打網路侵權
楊某新作完成後與某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楊某將其作品的專有出版權授予該出版社,出版社在此有效期內有權將著作稿以各種形式出版。合同還約定楊某授權出版社許可第三方出版、發行所涉作品的電子版。合同有效期內,出版社認為一家數字圖書館侵犯了上述《圖書出版合同》中授權其行使的權利,將該數字圖書館告上法庭。
可法院在審理後認定,《圖書出版合同》並未約定出版社獲得資訊網路傳播權的獨佔許可,因此其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就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據此駁回了出版社起訴。吳園妹分析說,在訴訟中,起訴的原告應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合同,出版社獲得的是資訊網路傳播權的普通許可,而只有在獲得獨佔許可的情況下,才能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就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本案中,出版社必須經權利人明確授權,才能提起訴訟。法官建議,出版社對於取得的資訊網路傳播權是何種形式的許可,應當認真審查,如果一開始簽訂的是普通許可協議,可以通過補充協議等形式,明確出版社可以單獨維權的權利。
有關法律的手抄報資料:未獲資訊網路傳播權不得網刊
張某與某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授予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內,在中國大陸以圖書形式出版發行其作品中外文字的專有使用權,但張某明確表示不同意出版社在網際網路上發表上述作品。此後,出版社與某網路公司簽訂數字圖書合作協議,授權網路公司以電子和網路形式向用戶提供包括張某圖書在內的圖書發行、借閱、展示等各項服務,包括資訊網路傳播權,製作、複製和銷售電子出版物等。
為此,張某以侵權為由將網路公司告上法院。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出版社獲得的是涉案圖書的專有出版權,卻並未獲得資訊網路傳播權,因此網路公司辯稱其獲得了出版社的授權不成立。吳園妹解釋稱,資訊網路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影製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權利。資訊網路傳播權與專有出版權是兩項不同的權利,前者是作者的權利,後者是出版者的權利。獲得專有出版權,並不意味著當然獲得資訊網路傳播權,只有在作者明確將資訊網路傳播權授予出版社時,出版社才可以行使資訊網路傳播權。本案中,儘管作者並沒有起訴出版社,但也給出版社敲響了警鐘,出版社超出合同授權範圍許可第三方使用可能構成侵權,而第三方也可以因出版社的相關行為追究合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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