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毀的借條的效力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9日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那麼撕毀的借條能否作為定案依據呢?下面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2008年9月13日,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李某的報案,並派人到現場處理。雋某於當日上午9時許,到某公司向張某索要5萬元欠款,據雋某稱其手持欠條被公司會計撕毀,民警到現場後,發現雋某手中以及一樓陽臺雨蓬上有部分碎片,但內容不詳。民警建議走司法渠道解決,雋某遂訴至法院。

  原告雋某訴稱,被告張某向其借款5萬元,約定2008年中秋節後還款,其依約前往被告處催要該筆借款,在被告作出同意立即還款的表態後,原告將借條交給了被告,並做好接受被告付款的準備,不料被告收取借條後當即將借條撕碎,原告隨即撥打110報警。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逾期還款利息,同時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張某辯稱,撕碎的借條在法律上沒有證明力,不能證明被告欠原告借款5萬元就是事實。而且撕借條時,被告並不在場,事後聽會計說,原告持欠條來要錢,會計翻帳本發現原告還欠被告7.5萬元的木方和模板錢沒有給,就要原告寫一張7.5萬元的條子,原告不肯,會計就把欠條撕掉,當時原告並沒有什麼反映,半個小時後才報警。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雋某舉證借條原件一份及影印件一份。該借條原件,已被撕成碎片,在庭審時進行了貼上,原件有部分內容缺失,剩餘內容為:“借條,借到雋某亻○民幣伍萬元整,中秋卩○還,張某,2008.9.3”。而借條影印件的內容完整,載明:“借條,借到雋某人民幣伍萬元整,中秋節過後還,張某,2008.9.3”。被告對其不予認可,並稱借條上張某的簽名是真實的,但是其他內容是拼湊的;就算原、被告存在5萬元的借款關係,借條被撕毀,也說明債務已經清償。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舉證的借條雖被撕毀,但原告及時保留了碎片,經過粘貼後,雖有部分內容缺失,但與影印件的內容能夠相互印證,保持了證明雙方間借款事實的完整性,而且被告對借條上其簽名的真實性也予以認可,因此該借條能夠作為定案依據。此時,原告主張借貸事實存在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而被告則負有提供證據推翻原告舉證的責任。但是被告只是抗辯其與原告間不存在借款關係,一直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其提出的抗辯理由,也沒有提供能夠證明原告主張的5萬元債務已經得到清償的證據。被告僅憑口頭陳述顯然不足以對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實和主張,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所以,對原告舉證的借條應予以採信,並據此認定原、被告之間借貸關係存在。

  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有借條為證,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未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並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以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張某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雋某借款本金5萬元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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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很多人對什麼時候該打借條,什麼時候該打欠條總是不能準確把握,其實區分兩者並不難。欠條和借條至少有兩點是不同的:

  其一,借條背後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佔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佔有人佔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其二,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逾期未還的法律後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後的某一個時間點。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況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係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A跟B關係非常好,B向A借了3萬元應急,B打了一個欠條給A,沒有約定還期,那麼過了兩年之後,如果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訴要求B還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其根本原因在於,欠條自債務人出具時起,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兩年以後再去主張,當然就喪失了時效期間。如果當初B給A打的是借條,同樣沒有約定借期,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出借人A過了兩年再向借款人B主張還款,自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此時A起訴B,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援。所以雖一字之差,卻差異重大,結果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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