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風險投資退出的探討
風險投資又稱創業投資,始於二戰後的美國,主要投資於高新技術企業。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風險投資的投資領域也已不僅僅侷限於高新技術企業。筆者認為,風險投資是一種向極具發展潛力的企業提供股權資本,待投資週期結束後,投資人收回資本而非長期持有被投資企業股份的投資行為。
風險投資以股權投資的形式投入資本到具有發展潛力的企業,與一般股權投資目的不同,風險投資追求高於一般股權投資的收益,以補償其高風險性。風險投資有著週期性和槓桿性兩大特點:風險投資的過程可以簡單描述為風險基金籌資、實施投資、資本退出這樣一個迴圈的週期活動,體現出週期性;風險資本增值退出後再投資增值,又體現出槓桿性。風險資本能否成功退出風險企業直接影響到新一輪投資的進行,且風險投資的收益也在退出階段產生。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是風險投資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一定意義上講,風險投資的成功與否最後取決於資本退出的成功與否。
風險投資退出方式主要有首次公開發行***IPO***、股權轉讓、風險企業清算三種。理論與實證結果證明,IPO往往是投資收益最高的一種資本退出方式,也是國內外各大風險投資機構最理想的一種資本退出方式。但即使在風險投資的發源地美國,採用 IPO方式成功退出風險企業的比例也未超過半數。由於我國資本市場還不完善,容量也較小,因此IPO退出的比例並不高。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2006上半年中國風險投資業調研報告》顯示,我國2006年1~6月共有39個風險投資專案退出,其中,11家風險投資企業的資本通過IPO方式退出,27家企業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1家企業通過清算退出。股權轉讓方式退出資本居第1位,佔總數的69.23%;IPO方式退出居第2位,佔總數的 28.21%。在這11個IPO退出的專案中,僅有1例是在深圳中小企業板上市,其餘皆在海外資本市場上市。從資料中可以看出,股權轉讓仍是最主要的一種風險投資退出方式,但是與2005年相比,其比例從73.59%下降到69.23%,而IPO方式退出的比例則從2005年的20.75%上升到 28.21%。
(一)資本市場不健全。(1)我國主機板市場上市門檻高。雖然我國最新修訂的《證券法》對公司上市的條件有所放寬,將公司股本總額要求從“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降低到“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也取消了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的要求,但與普通企業相比,風險企業的資產總額往往偏小,企業經營不穩定,效益不突出甚至虧損,很難達到在主機板市場上市的條件,利用我國主機板市場IPO 退出困難重重。(2)我國創業板市場尚未建立。為了支援風險企業成功上市,目前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是為這類企業專門設定一個有別於常規證券市場的特殊市場,即創業板市場,併為之制定特殊的上市標準、資訊披露要求和監管方式。學術界與實務界都在期盼創業板的建立,創業板市場在我國處於籌備期,何時推出以及推出的規模、方式尚無定論。(3)中小企業板塊容量小。深圳中小企業板塊自2004年設立以來總體執行狀況還不錯。但中小企業板畢竟容量有限,滿足不了眾多風險投資退出的要求,目前只能是一個退出的補充渠道。
(二)法律不完善。儘管十部委聯合制定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於2006年3月正式施行,為創業投資企業提供特別法律保護。但我國尚缺乏專門以風險投資為調節物件的法律,風險投資依舊處於一種法律保護相對薄弱的境地;與風險投資密切相關的《公司法》、《證券法》也存在一些不利於建立風險投資體系的條款。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而只能通過場外協議轉讓的方式實現流通。但場外協議轉讓會降低股權的流動性,且交易價格通常低於場內交易價格。因此往往當風險投資人認為時機成熟時卻未必能順利出售其股份,且即使交易成功,其投資回報率也較低。
(三)產權交易市場不完善。企業併購、股份回購以及破產清算等退出方式均是在產權交易市場中完成的。如果風險投資家不願受上市條件的種種約束,可以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市場退出。但我國實行經濟體制改革時間短,產權交易市場還很不發達,表現為:退出成本高,風險資本在投資不理想或投資失敗後退出較為困難,加大了投資風險;產權交易的標的主要是實物型產權,證券化標的很少;統一的產權交易市場尚未形成,跨行業、跨地區的產權交易難以實現;此外,產權交易一般都通過契約方式完成,歷時很長
(四)優秀人才匱乏。無論是在投資理念還是在實際操作能力等方面,我國風險投資從業人員的總體能力都有了較大提高,但尚未達到理想要求,在與國際接軌方面以及與中國特色接軌問題上還做得不太完善。風險投資的退出涉及到公司戰略、經營管理、投資、財務金融及高科技等多方面的綜合專業知識,並要在相關投、融資過程中解決一系列實際操作問題,因此要求風險投資人才既具備紮實的專業知識,又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是否具有高素質且管理得當的團隊非常重要。但在國內,這類高素質的風險投資人才仍然跟不上風險投資業發展的需求,是影響風險投資退出的一個重要因素。
三、完善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建議
(一)擴容中小企業板。現有的深圳中小企業板發展狀況良好,如果對其進行擴容,中小板將成為風險投資退出的一個較好渠道。同時,由於中小板容量與主機板市場相比小得多,擴容對整個股市的衝擊不會太大,不會引起股市大幅度震盪;且若中小板管理比較規範,將更有利於中小企業的創新發展與退出。
(二)規範和管理產權交易市場。這裡的產權交易市場是由財政部門和科技部門建立的技術產權交易市場。可以把產權交易市場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初級階段,將未上市公司的股權交易都納入到產權交易所或者技術產權交易所交易範圍內,對其行為進行規範。
(三)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公司法》和《證券法》的修訂,為規範和完善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邁出了最基礎也是最關鍵的第一步,但仍需要儘快修訂出臺《合夥企業法》、《風險投資法》等法律法規,使風險投資退出各渠道有法可依;要進一步完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促進風險投資在我國的長足、健康發展。
(四)發行可轉換債券。風險企業可嘗試發行一些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使投資者既獲得固定利息,又可在企業上市時轉換為股票收取股息紅利、買賣收益,能較好地解決不對稱資訊下的契約形式和風險企業的控制問題。這種方式在國外很普遍,在中國也有發展的環境及需求。該方式對中國不健全、不成熟的股市衝擊很小,對投資者吸引力大,且出售價格高、流動性好,是中國目前情況下風險投資資金退出的一種較好的折中方式。
(五)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在以前,由於風險投資中政府資金比較多,政府對投資理念的把握對風險投資及其團隊建設有影響。在新一輪的融資或吸引管理資金過程中,風險投資企業應該從促進團隊建設的角度下工夫,歡迎更多創業成功的企業家加入風險投資公司的管理團隊,促進本土風險投資團隊完善,承接新一輪風險投資大發展的重任。本土風險投資機構應積極到國外考察,並聘請一些國外的專家參與團隊。如果團隊中海外人才佔30%,國內人才佔70%,互補性優勢就能夠較好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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