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年被無故辭退申請多少賠償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在單位辭退會有很多原因,但是被無故辭退公司就需要賠償了,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工作一年被無故辭退怎麼辦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工作一年被單位無故辭退申請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辭退勞動者,被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被無故辭退申請賠償金的情形

  一、被申請人違法將申請人辭退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010年7月,被申請人將申請人辭退後,一直到提起仲裁也未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連續工作四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四個月的工資16000元。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被申請人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計32000元。

  二、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應當支付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自2008年8月1日起,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至辭退前也沒有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二倍工資的未付部分44000元。

  三、被申請人應當依約定退還申請人培訓費,並支付違約金。

  2006年8月1日和2007月8月1日,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都明確約定:除因“乙方***申請人***發生下列情況,甲方***被申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在聘用期內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②違犯國家法律受到拘留以上制裁;③因失職、瀆職給甲方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補償乙方經濟損失5000元。因此,在申請人沒有任何違反約定的情況下被辭退,被申請人應當支付該經濟損失補償。

  另外,雙方還明確約定:簽訂合同時,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繳納上崗培訓費2000元,合同期滿退回。但時至今日,被申請人應當退還而未退還。

  四、關於社會保險繳納問題。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如果被申請人未依法為申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應當補繳。

  被申請人訴稱其已經繳納。《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如果被申請人確已繳納保險,應當辦理相關手續。因用人單位過錯未予辦理,養老保險中斷損失應當由被申請人承擔。

  被辭退賠償的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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