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醫療期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09月19日

  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

  

  一、關於醫療期的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1995年施行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有規定,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工作時間越長相應的醫療期也越長。關於醫療期,目前沒有什麼爭議,北京市地區勞動者的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也適用該規定。

  二、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

  我國關於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的規定見1995年施行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還有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按有關規定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這裡的“有關規定”到底是指什麼,並不明確。我們認為應包括地方省級政府有關規定和1953年1月26日由原勞動部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5章的規定。

  1953年頒佈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現今仍然有效,其中第十六條規定“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 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從性質上來說1953年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應當屬於部門規章。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卻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就是因為有這一規定,導致很多人誤認為北京的病假工資在沒有雙方約定的情況下就是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我們不同意該觀點。

  首先,從立法背景和宗旨來說,《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對於病假工資支付賦予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以協商權,也就是說雙方可以就此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言下之意雙方約定的標準可以高於法定的標準,這裡法定的標準就是指1953年的修正草案。早年的標準是頒佈於特殊的歷史和經濟發展時期,那時候人們的工資並沒有很大的差距,計劃經濟體制下大鍋飯的局面不可能導致收入過分懸殊,但是現在的經濟發展已經完全不同於50年前,允許根據新的歷史情況進行變通,因此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對病假工資的規定就是遵循了不與現有的法律法規相沖突的原則進行的新規定。

  其次,《北京工資支付規定》只是對病假工資作了保底的規定,即病假工資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但並不意味著若勞動合同沒有約定,這個保底規定就是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理論上雙方之間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則按法定。因此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時,則應當按現有的法律法規標準去執行。保底的規定是法律能容忍的最低限度,但絕不是被提倡的適用標準。正如北京市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1160元,但實際上並不會導致用人單位按這個標準給勞動者發放工資。

  綜合以上可知,北京市病假工資若有約定則按約定,沒有約定則應當適用《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按工齡和工資水平確定病假工資水平,但是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80%。對於這一點,上海、南京、廣州、深圳和黑龍江等省市有類似的規定。《南京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19條規定勞動者患病停止工作,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支付病假津貼。未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於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第2條規定,合同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的計算基數應當是勞動者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且不得低於上海市的最低月工資標準。《廣州市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病假工資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為基數,如果超過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則以上年度市平均工資為基數。特別是上海和深圳市除了有保底規定,還有封頂規定,即不得高於本人工資。

  什麼是醫療期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醫療期期滿被辭退,單位除給經濟補償外,還給醫療補助費嗎?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除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此外,本市就以上情形所涉及補償金的具體標準作出了規定:按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標準計算。

  如果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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