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時公休假是規定要怎麼休
我們都知道產假是制定了新的規定,那產假和公休假衝突嗎?公休假是規定怎麼休的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產假時公休假怎麼休
1、休完產假,可以公休假、年休假的。
2、例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職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只有五種情形: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您的情況不屬於上述不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情形。一般正常生育的情況下,北京市法定產假是4個月,經所在單位同意,是可以再增加三個月。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6條明確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由此可見,產假是針對女職工的一種特別規定,是一種特殊的權利,而年休假是針對職工的一種普遍規定,是一種普通的權利。對女職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殊規定權利而喪失普通權利。
產假最新規定休多少天
1、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週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2、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晚育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處理。例如,廣東省為15天,上海市為30天。晚育假包括雙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授乳時間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週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單胎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併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單位能不能不給產假
一、法律規定解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出,不給休產假、單位屬違法。公司制度中的該條款違反法律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這90天又分為: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兩部分。 所謂產前假15天,係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後,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後假合併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 數按病假處理如果***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產假天數,由於一些特殊原因,女職工能享受增加天數的產假。 難產、多胞胎的因素,有《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明文規定;但是,晚育、獨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規定有所不同。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在廣東省,實行晚育者***24週歲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屬於獨生子女***,增加產假35天。 有些單位在女職工產假天數問題上自行制訂標準,只要產假天數不短於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力度更強,應當予以認可。
二、相關知識:產假具體有多少天
根據《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凡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生育時,分別按下列情況享受產假:
***一***胎順產者,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其中產前休息15天***以預產期為準向前移15天,單產例外***,產後休息75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
***三***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妊娠3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40天。
總之,如勞動者符合休產假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又不讓休產假的,勞動者可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如協商不成,可直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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