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投資經典案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9日

  債券投資可以獲取固定的利息收入,也可以在市場買賣中賺差價。隨著利率的升降,投資者如果能適時地買進賣出,就可獲取較大收益。債券作為投資工具其特徵:安全性髙,收益高於銀行存款,流動性強。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歡迎大家前來觀看!

  篇1

  1994年11月25日,證券公司與計算機公司簽訂代理包銷發行計算機公司企業債券協議,約定由證券公司代理計算機公司發行企業債券500萬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2.5%,到期時間為1995年11月27日,到期由計算機公司將本金與利息562.5萬元劃入證券公司指定的帳戶。1994年11月29日,證券公司又與信託公司簽訂債券包銷協議,約定由信託公司包銷證券公司代理計算機公司發行的企業債券200萬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2.5%,信託公司應於1994年11月30日將承購該債券的全部價款劃入證券公司帳戶,證券公司支付信託公司手續費2.6萬元;債券發行期滿,證券公司於1995年11月30日將應付本息225萬元劃到信託公司指定帳戶。

  1995年11月29日,由於計算機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券款,證券公司、計算機公司、信託公司及其他債券分銷商就債券兌付事宜召開座談會,計算機公司商請各分銷商墊款兌付,承諾於同年12月兌付並願承擔利息、罰息。信託公司代表要求證券公司給予承諾,證券公司即向信託公司出具承諾書稱:“由於企業兌付資金暫未按時到位,不能按時兌付到期債券,給代理商增加了麻煩,請予諒解。經協商,特請各銷售商墊款兌付,我們承諾將在95年12月12日前將兌付款劃給銷售商,墊款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十五支付。特此承諾。若逾期兌付資金仍未到位,按日千分之五處以***。由此產生的法律訴訟費均由我公司承擔。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證券公司在該承諾書上簽名並加蓋公章。證券公司也要求計算機公司給予承諾,計算機公司也向證券公司出具了相同內容的承諾書。1995年12月30日至1996年2月,信託公司依約兌付了全部債券本息225萬元。1995年12月13日,證券公司向信託公司支付了債券款150萬元,餘款75萬元及利息未付。經多次追討未果後,1997年11月24日,信託公司依據證券公司出具的承諾書,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證券公司履行承諾,償還其代墊付兌付款餘款75萬元及利息、罰息,並承擔訴訟費。

  篇2

  萬家基金固定收益部投資總監鄒昱並非第一個被帶走的涉案者,但他掌管的萬家添利B在2013年4月15日的異常大跌,成為債市風暴眾所周知的導火索。

  這是一個規模比A股更大的市場,截至2013年2月底,中國債券市場債券託管量為26.6萬億元,其中銀行間債券託管量為25.4萬億元,佔比95.3%。

  債券市場上,玩家都是機構,沒有散戶。各類機構,諸如銀行、基金、保險、券商、農信社、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法人機構都在其中。

  看上去,債市和散戶相隔很遠,但實際上利益緊密相連。原因在於,這些機構的資金籌碼絕大部分來源於公眾,有養老金賬戶、保險資金賬戶、企業年金賬 戶、銀行的理財產品資金、公募基金募集的資金等等。機構只是作為資金的託管方購買債券獲益,而發行債券的既有國家***例如發行國債***,有地方政府***例如發行 城投債***,也有企業***例如發行企業債***。

  審計署對銀行間市場交易主體的調查從2012年就已經開始。而事件的起源,則可以追溯到2010年財政部國庫司國庫支付中心副主任張銳的案件。張銳不僅在國債招投標過程中舞弊,幫助商業銀行以較低的利率中標國債,其本人也涉嫌債市二級市場的“老鼠倉”,獲利以千萬計。

  這起牽涉核心部門的案件引起了高層的注意。

  不可忽略的一個背景是,因為股市難振,作為直接融資的債券市場是金融改革接下來的發展重點,債市擴容在即,但擴容之前先要清理乾淨。而相關部門調查後發現,類似“老鼠倉”的行為廣泛存在。更嚴重的是,債券市場從一級市場的承銷發行到二級市場的交易流通,整個環節都存在制度漏洞和利益輸送。

  於是,一系列的債市窩案,正是從查萬家基金的鄒昱開始。

  篇3

  1992年9月,中房南昌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南昌市分行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新世紀住宅”投資債券。為此,中房南昌公司與證券公司簽訂了包銷協議,並共同制定了聯合發行章程。約定:該企業債券最長期限二年,自1992年11月10日起至1994年11月10日止;證券公司總承銷,包銷手續費千分之十一,並負責辦理兌付;證券公司代發行人中房南昌公司賠償後,有權向發行人行使追索權等。協議簽訂後,證券公司代理中房南昌公司發行了債券。債券即將到期時,中房南昌公司無力兌付,遂於1994年9月23日與證券公司簽訂協議,約定:以證券公司名義拆入資金用於兌付中房南昌公司發行的投資債券,拆入資金的本息及稅款均由中房南昌公司負責償還;拆入資金證券公司不另收費用,待該專案清盤後,所得盈利由中房南昌公司、證券公司按6:4分紅。同年11月9日,證券公司與贛昌資金市場簽訂拆借協議,從該市場借得資金2000萬元,到期日為1995年3月10日,利率為月息11.88%……證券公司將所借2000萬元資金全部用於兌付中房南昌公司到期企業債券。同年12月20日,中房南昌公司與證券公司又簽訂一份補充協議,約定:由中房南昌公司負責償還證券公司用於兌付企業債券的款項69749232元本金、利息及稅款。上述69749232元本金包含本案證券公司從贛昌資金市場拆借的2000萬元。

  1997年10月30日,證券公司因中房南昌公司未償還其從贛昌資金市場所借的2000萬元本息,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期間,原審法院根據證券公司申請,查封了中房南昌公司新世紀住宅小區未竣工房產第17、18、20棟共128套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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