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條例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近幾年,陝西的生態環境破壞越來越嚴重,而保護生態環境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因此,對陝西省出臺了相關的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陝西生態環境保護的條例,希望能幫到你們。

  陝西生態環境保護的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秦嶺生態環境,維護秦嶺水源涵養、水土保持功能,保護生物多樣性,規範秦嶺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植被、水資源、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開發建設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範圍,東西以省界為界,南北以秦嶺山體坡底為界。具體範圍由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據此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

  第三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科學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全面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

  ***二***審查涉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專項規劃;

  ***三***調研秦嶺生態環境狀況,提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的建議;

  ***四***協調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五***督促檢查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主任由省長擔任,其成員、辦事機構及工作規則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 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水利、農業、建設、交通、旅遊、公安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秦嶺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動植物園、國有林場等的管理機構,做好其管理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 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工作目標責任制,由上級人民政府考核並予以獎懲。

  第八條 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在特定區域可以組織綜合執法。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項資金,用於秦嶺山區基礎設施建設,支援秦嶺山區因地制宜地發展對生態環境有益的各類產業,改善當地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補償機制,依法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地區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 建立多種投融資渠道,吸引國內外資金用於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助、資助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 科技、林業、農業、水利、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援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水土保持和生態恢復等科學研究工作,推動科技成果在秦嶺山區的應用。

  第十三條 報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以及文化、教育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輿論監督。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個人參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制定涉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專項規劃以及按照規劃進行的資源開發等建設專案,涉及當地居民切身利益的,應當徵求當地居民的意見。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功能區劃

  第十六條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組織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農業、水利、建設、交通、旅遊、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應當包括生態環境保護的長期目標和近期目標、保護的重點區域、主要任務、治理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 秦嶺開發建設應當遵循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涉及秦嶺開發建設的各類專項規劃須經環境影響評價,並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相銜接。

  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嶺開發建設的專項規劃,應當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級人民政府認為下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專項規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要求的,可以責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專案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嶺中高山針葉林灌叢草甸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區為禁止開發區;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間的秦嶺中山針闊葉混交林水源涵養與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區為限制開發區;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嶺低山丘陵水源涵養與水土保持功能區為適度開發區。

  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在適度開發區劃定一定區域的建設控制地帶,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秦嶺生態功能區的禁止開發區內,不得進行與生態功能保護無關的生產和開發活動。

  秦嶺生態功能區的限制開發區內,嚴格限制房地產開發和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工業專案。

  秦嶺生態功能區的適度開發區內,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各類開發建設和生產活動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適度開發區內的建設控制地帶不得建設有汙染的工業專案,嚴格限制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條 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秦嶺所在地的產業發展政策和方向,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秦嶺所在地的縣域經濟發展規劃,應當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相結合,優化產業結構,發展特色優勢產業。

  第三章 植被保護

  第二十一條 秦嶺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天然林保護、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植樹造林和預防火災、防治病蟲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蓋率,改善秦嶺的生態環境。

  第二十二條 按照天然林優先保護的原則實施秦嶺植被保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落實天然林保護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做好天然林的保護工作,不得變更國家劃定的秦嶺天然林範圍。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封山育林區域四至、封育期限,設定界樁、標牌,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四條 封山育林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墾、採石、採砂、取土;

  ***二***採脂、割漆、剝皮、挖根及其他毀林行為;

  ***三***損壞、擅自移動界樁、標牌;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秦嶺25°以上的坡耕地應當逐步退耕還林***草***。

  鼓勵在25°以下的坡耕地進行退耕還林***草***;沒有退耕的,應當修建梯田或者採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條 秦嶺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措施植樹造林,將植樹造林成活率納入考核目標。秦嶺所在地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完成義務植樹的任務。

  省人民政府應當撥出專款用於秦嶺的飛播造林。

  第二十七條 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禁止經營性採伐。

  列入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範圍內的天然林和坡度在46°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嶺山系主樑兩側各一千米及其主要支脈兩側各五百米以內的森林,嚴禁採伐。

  第二十八條 省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制定秦嶺溼地、天然草場保護的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

  第二十九條 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規劃,採取措施,控制區域水土流失面積,減少水土流失。

  在秦嶺進行建設活動的單位應當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條 秦嶺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林區防火責任制,制定森林防火應急方案,落實防火責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縣級以上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病蟲害和有害生物的監測,及時通報病蟲害和有害生物發生資訊,採取措施做好病蟲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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