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7日

  京市公安局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制定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屋租賃的消防安全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各方合法權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房屋租賃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動。

  第三條 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出租人負責。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和要求的房屋。

  建築物由所有權人以出租、委託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所有權人應當與管理使用人簽訂消防安全協議,監督管理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出租人應當事先告知承租人相關的消防安全要求,並在房屋租賃期間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房屋安全隱患,及時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四條 承租人、管理使用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應當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屬消防設施、裝置,自覺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及出租人的監督檢查,杜絕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 出租房屋所在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示火災隱患,組織居民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組織安全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採取措施;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劃定和設定停車泊位及設施時不得佔用、堵塞消防車通道;

  五對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予以勸阻並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六對初起火災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六條 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條件:

  一本市同一房屋內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每間房間及公共部位應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每一承租戶應至少配備1具滅火器每具滅火器的規格為2公斤以上的ABC型及相應滅火級別水系滅火器;鼓勵本市其他出租房屋按照上述標準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並配備滅火器;

  二室內電器產品的安裝、線路敷設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標準和要求。

  第七條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屬設施內嚴禁實施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一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二堆放物品、停放車輛等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四超負荷用電,安裝不合規格的保險絲、保險片;

  五擅自拆改、安裝燃氣設施和用具;

  六在公共通道、樓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

  七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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