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機動車車輛管理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4日

  《》,已於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一日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非機動車的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車輛的管理。

  本規定所稱非機動車輛,是指上道路行駛的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和大型畜力車等車輛。

  第三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實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以下簡稱車管所和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按照本規定具體負責非機動車車輛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非機動車所有者必須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非機動車登記站以下簡稱登記站辦理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以下統稱牌證。無牌證的非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五條 申請辦理非機動車牌證,車輛必須經登記站檢驗合格,並交驗車輛來源的合法憑證和單位證明或個人身份證明。

  申請辦理人力客運三輪車牌證,還須符合市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規定。

  申請辦理殘疾人專用車牌證,還須符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規定的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的條件。

  在京的外省市人員需要在本市申請辦理非機動車牌證的,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 非機動車過戶、轉籍,車輛所有者須持原車牌證、個人身份證明和過戶、轉籍的合法憑證到登記站辦理。

  殘疾人專用車只可過戶給符合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規定的駕駛殘疾人專用車條件的殘疾人。

  第七條 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丟失,車輛所有者須持個人身份證明和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憑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證明,到登記站申請補發牌證,經稽核無誤後予以補發。

  第八條 上道路行駛的非機動車不符合公安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進行處罰。

  上道路行駛的自行車、人力三輪車不得安裝機械動力裝置含以電瓶為動力的裝置,下同;違者,除按有關規定處罰外,沒收其動力裝置。

  第九條 非機動車生產、維修經營者不得為自行車、人力三輪車安裝機械動力裝置;違者,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在本市銷售的非機動車,必須符合公安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規定的安全技術條件;在本市生產非機動車,定型生產前須經車管所鑑定合格。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責任單位或個人停止生產、銷售,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本規定的處罰,由車管所或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決定。車管所或區、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執行本規定時,發現有違反本規定行為,需要查明情況的,可以暫扣非機動車。

  第十二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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