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車後沒報警怎麼處理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處理撞車交通事故,有些人會選擇私了,但大部分人都會立即報警,但是也有一些人由於驚慌,不敢報警或第一時間沒有報警,那麼撞車後怎麼處理呢?下面小編為你介紹撞車後沒報警的處理辦法。

  撞車後沒報警的處理辦法

  1、只是車輛的碰擦,雙方車主可以選擇私了,並簽訂一份私了協議,也就是賠償協議,這是為了防止發生後續糾紛。

  2、如果發生事故當時沒有報警,可以到事故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報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如果核實交通事故存在就會受理的。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

  一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

  對下列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1.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

  2.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並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二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

  1、處理事故的人員

  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2、現場處置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3、交通事故認定

  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4、賠償調解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交通事故起訴流程

  一、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

  5、裁定不予受理

  6、裁定駁回起訴

  7、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8、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

  9、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10、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11、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

  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12、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未達成調解協議

  13、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14、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上訴

  1、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並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2、二審審理:維持原判;改判;發揮重審

  3、宣判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三、二審

  1、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證據交換

  3、上訴的裁定: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4、上訴的判決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5、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

  四、宣判

  1、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2、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

  3、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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