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治安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酒店內部安全管理,保障酒店和住客生命財產安全,酒店需要有一套完整的。下面是酒店安全管理規定,歡迎參閱。
篇1
一驗證登記制度
對入住旅客,要嚴格檢驗其有效證件真偽,憑證登記,做到人證相符。證件查驗核對無誤後,應將旅客姓名、證件號碼、戶籍住址、入住時間以及房間號碼等資訊錄入酒店客房管理系統,同時將旅客資訊錄入蘇州市公安局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登記內容應齊全、準確,不漏登、錯登,確保旅客入住、退宿登記率達到100%。
二訪客登記制度
對前來訪客的非住宿人員,前臺服務人員應審查登記其身份證專案、記錄會客來去時間。
三值班巡查制度。
1、酒店應設立專兼職安保人員,負責門衛、內部安全保衛和停車場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
2、酒店安保人員要加強對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檢查,建立安全檢查登記簿。
3、酒店監控室,要明確專人值班,並建立監控室值班記錄簿。工作中不擅離職守,巡邏檢查時應精神飽滿,攜帶對講機,保持資訊暢通,按規定路線和間隔時間執行巡邏任務。嚴格執行預防為主的工作原則,發現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處置並及時報告。巡邏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應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擴大,不得無故拖延時間,處理情況應及時報告值班領導。
4、保安人員必須全面瞭解和掌握酒店內各類應急預案,熟悉案情疏散通道,消防裝置和各類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5、巡查中應及時關閉應該關閉的門窗。日常巡檢中注意觀察安全設施的運轉情況,發現故障及時報修。做好交接班工作記錄。
四貴重物品寄存制度
酒店應專門設定免費的旅客財物保管室,並專人負責對寄存物品檢查、登記,領取登記物品時要簽字確認,寄存物品管理人員要做好交接班登記。旅客領取被保管物品時必須驗證,親自領取。
五旅客遺留物品、攜帶違禁品處理制度
1、對可疑物品、危險物品和其他違禁物品,應及時送交公安機關或報請公安人員處理。
2、旅客遺留的其他物品,應詳細登記後,想辦法歸還旅客,較長時間無法歸還的,應按撿拾物品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3、嚴禁侵佔挪用旅客遺留物品,嚴禁擅自處理違禁品。
六可疑情況報告和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酒店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本酒店的可疑人員、可疑情況和違法犯罪情況,並注意公安機關的通緝、通報,及時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協查工作。前臺服務員在實施住宿登記時,應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切實做好有關通緝、協查核對工作,發現可疑人員採取內緊外鬆,先安排入住,後設法報警,避免打草驚蛇。
七安全防範宣傳制度
酒店從業人員應當主動向旅客宣傳住宿酒店遵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醒旅客加強自身安全防範,如應當提醒旅客將貴重物品交酒店報告;旅客或訪客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酒店;旅客嚴禁在酒店內尋釁滋事、鬥毆、酗酒、賭博、吸食毒品、賣淫嫖娼,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篇2
1.0目的
維護賓館治安秩序,保障賓客及員工的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
2.0適用範圍
適用於賓館各部門對治安工作的管理。
3.0職責
3.1保安部及各部門嚴格執行賓館總經理室的指示,完成賓館領導佈置的各項工作,積極主動做好賓館的治安防事故工作。
3.2保安部負責處理或協助公安機關處理治安案件,檢查及巡視各值班崗位。
3.3 監控室負責賓館24小時的安全監控工作。負責閉路電視、防盜報警及消防系統報警的處理,並作好記錄。
3.4後門崗、鐵閘通道崗、超市崗負責控制員工通道進出人員動態及貨物放行的執勤,並負責本區域各種車輛的停放和管理工作。
3.5大堂崗負責大堂、中庭區域的值班巡查:掌握大堂客人活動情況,維持大堂秩序,控制閒雜人員進入賓館。協助領班、主管工作,配合監控室處理可疑人員的監控。
3.6加強客房入住客人的控制和管理,督促客房部嚴格執行來訪人員登記制度。
3.7 保安監控裝置由市新東方公司負責維修保養,並填寫《新東方裝置維修記錄表》及所需維修費用,由保安部經理簽名確認。
4.0工作程式
4.1制定規範
4.1.1根據賓館有關規定及部門的實際情況,保安部制定《巡查崗工作規範》、《監控中心工作規範》、《車場崗工作規範》、《通宵班夜班工作規範》、《保安部工作規範》。
4.1.2 各崗位必須嚴格執行上述各項崗位工作規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當班主管。
4.2日常工作
4.2.1日常安全防範檢查由領班、主管按“巡查崗的檢查工作規範”要求執行。
4.2.2 監控中心值班員在工作中應嚴格執行《監控中心工作規範》
4.2.3後門、超市、鐵閘通道崗值班員要嚴格按照《進出館貨物放行管理規定》及各崗位工作職責落實。
4.2.4 各崗位保安員要嚴格按照《通宵班夜班工作規範》要求上崗。
4.2.5 保安員按照《保安部工作規範》嚴格執行。
4.2.6 各班組按照保安部制定的“班組崗位輪值表”安排值勤,並將值勤情況登在《主管值班記錄》上,重要事情需向部門領導報告。
4.2.7 保安部主管、領班在值班檢查巡視過程中,如發現違反紀律行為的應立即正,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刻制止並採取措施。如遇不能處理的問題應及時彙報值班經理主動協助值班經理處理,並填寫《保安部值班記錄》。
4.2.8 各崗位在執勤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如無法處理的應立即報告領班、主管;如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請參照COP-TY-22《重大及突發事件處理程式》處理,並填寫《重大事件處理登記表》。
4.3消防保安器材管理
4.3.1 保安部建立《賓館消防保安器材領用登記表》。
4.3.2保安部監控室每半年對消防保安器材的數量及效能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報有關部門進行維修,以確保消防保安器材處於良好狀態。
4.4 保安員技能培訓
4.4.1 保安部每年制定《保安員業務技能培訓計劃》並嚴密組織實施,不斷提高保安隊伍的整體素質,以適應高星級酒店對保安人員的要求。
5.0支援性檔案
《巡查崗工作規範》
《通宵班夜間工作規範》 《大堂崗工作規範》
《監控中心工作規範》
《進出貨物管理制度》
《失物招領和遺留物品管理制度》 《鑰匙管理制度》
6.0支援性記錄
《保安部值班記錄表》
《主管通宵值班記錄表》 《賓館總值班記錄表》
《監控中心來訪人員登記表》 《重大事件處理登記》
《失物招領記錄表》
《賓館備用鑰匙借用登記表》 《賓館貨物出館放行記錄表》
《消防保安裝置器材領用記錄表》
篇3
一住宿登記制度。旅客住宿必須登記。旅館應當註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有旅客按規定專案填寫《住宿登記表》。
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應當查驗護照或有關證件,填寫《境外人員力士住宿登記表》。沒有有效證件或簽證的,必須及時報告公安部門或有關部門。 旅客住宿登記表應按日按月裝訂成冊備查。旅館應當實時將住宿旅客的登記資訊資料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
1、登記憑證。國內旅客住宿,應憑《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及《軍官證》、《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等軍人證件進行登記住宿。確無以上證件的,可以憑有照片的《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外國人、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可憑《護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證件進行登記。
2、登記內容。住宿旅客應如實填寫本人姓名、戶籍地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旅客工作人員在查驗核對無誤後,應當在登記表中註明旅客入住時間、房間號碼。並在一小時內將住宿人員的上述資訊及照片資訊無照片的,可以不彔彔入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指登記資訊不惜錄入並傳輸到資訊系統後臺資料庫:旅客退房時,旅館應當及時將旅客退房時間錄入系統
3、會議及團隊住宿登記。舉辦會議的,旅館可以憑會議舉辦單位統一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的身份資訊可以不錄入旅館業安全管理資訊系統,但應當將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用房數量、時間等內容統一留存備查。旅遊團隊的住宿登記,旅館可以憑旅行社統一提供的人員名單、身份證號碼進行登記和錄入,照片資訊可以不輸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無證人員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通知其道旅館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後,方可登記安排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週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隨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資訊進行登記,並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深翻證件的人員住宿,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均屬於未按規定登記,公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實行全天24小時值班住宿。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廚師身份證件或詢問其被訪者的姓名、住宿房間號碼,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三財務保管制度。旅館應該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務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現金應當單獨存放入保險櫃箱。
四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並採取曹氏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
酒店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職責
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1、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2、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3、協助公安部門調查處理治安、刑事案件
《旅客須知》
根據《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的有關內容,住宿旅客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旅館各項規章制度,服從旅館工作人員管理,愛護旅館財務
二、軍人、人民警察、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等攜帶的槍支彈藥,必須按規定交旅館所在的軍事部門或公安部門寄存保管。
三、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及匕首、三稜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四、嚴禁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五、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並如實反映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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