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學籍管理規定_普通高中學籍管理方法
為進一步規範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工作,教育部制定了學籍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高中學籍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高中學籍管理規定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深入實施素質教育,規範我省普通高中辦學行為,提高普通高中科學管理水平,切實保障適齡少年受教育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各級人民政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的高中部,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全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實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級負責,學校具體實施。
全省普通高中學籍實行電子化管理,統一使用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系統。
二、入學註冊
第四條 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高階中等學校招生政策規定,有序招收錄取新生。
各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學校招生工作,並及時向學生髮放錄取通知書。
第五條 新生憑錄取通知書等相關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報到並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註冊手續的,須在開學後一週內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延期期限不超過兩週。
開學後一週內不到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又不辦理延期手續,或延期期限內仍不報到辦理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任何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學生入學。
第六條 新生入學後,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偽造有關證件冒名頂替者;被其他學校重複錄取者;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入學資格者;其他學校的在籍學生。
因病須休學治療的新生,按休學規定辦理。
第七條 學校應按照辦學規模及省、市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招生計劃,控制班級學生數。
三、學籍建立
第八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並逐步完善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資訊及資訊變動情況;
二學籍資訊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評價報告含學業考試資訊、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群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資訊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資訊;
六享受資助資訊;
七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資訊和材料。
第九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統一管理,其餘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學籍基礎資訊及資訊變動情況實行統一的電子化管理。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職責範圍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確認學生學籍。
第十條 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終身不變”。學籍號是學籍管理的唯一識別程式碼,由教育部統一制定下發。
第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管理與義務教育相銜接,學生的學籍檔案在義務教育階段學籍檔案的基礎上接續進行。
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號沿用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籍號。
第十二條 學生升學後,學校應為其保留電子或紙質學籍檔案備份。
學校被合併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學校被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高中學籍管理方法
四、轉 學
第十三條 普通高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准予轉學:
一家庭戶籍跨當年招生區域、且實際居住遷移,確需轉學的憑戶籍轉移證明、身份證明、房產證或暫住證等居住證明;
二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當年招生區域遷移,確需轉學的憑家庭戶口簿、父母工作證明、房產證或暫住證等居住證明;
三父母雙方或者其他監護人長期出國境工作、支援邊疆建設、從事野外工作、為外省市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親屬到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憑家庭戶口簿、父母出國證明、工作證明、軍人證、部隊證明等;
四海外僑胞、港澳臺胞、在華工作的外國專家教師的子女,可准予隨監護人轉學至常住地學校。
第十四條 普通高中學校與中等職業學校之間學生轉學,限同一個省轄市範圍內,且須符合有關轉學條件,並經雙方學校及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普通高中學校學生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僅限高一年級學生,且只能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三年制專業,並應補學中等職業學校一年級的缺修課程。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轉入普通高中學校,其中考成績須達到轉入學校當年錄取分數線,並應補學相應的缺修課程。
第十五條 普通高中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屬同一招生區域學校之間的轉學行為;
二民辦學校向公辦學校轉學轉入地無民辦學校的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
三本省低星級學校向本省高星級學校轉學轉入地無對應學校的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
四未達到轉入校當年錄取分數線的本招生區域初中畢業生,通過其他途徑轉入該校;
五外省初中畢業、外省非重點高中錄取後向本省三星級及以上普通高中轉學該招生區域無二星級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
六在休學期間的。
高三年級第二學期學生原則上不辦理轉學。
第十六條 需要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其監護人應持有效證明材料,向轉入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確認同意後,再向轉出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轉學申請,經確認同意後,轉交學籍檔案,完成轉學手續。跨省或跨省轄市轉學,需省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轉學的學生除了上述相關證明材料,還須提供原學籍所在學校的學籍卡。
第十七條 學生轉學應自行聯絡轉入學校,如確有困難的,也可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轉入學校。在學額許可的情況下,學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轉學條件的轉學生,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轉學生。
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八條 在籍學生的轉學手續應在開學後一週內開始辦理,轉入、轉出學校和相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除父母工作變動、舉家遷移等特殊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轉學。
五、休學復學
第十九條 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學期內缺課累計超過總課時數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由其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定後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准予休學。
第二十條 學生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須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學生因患嚴重傳染性疾病,經醫學鑑定須長期隔離者,學校可要求其休學。
學生因到國境外就讀須辦理休學手續的,應提供出國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簽證等有關證明。
學生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的,辦理休學時須提供法院或其他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法院、公安、醫院等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作為休學申請的附件,儲存備查。
第二十一條 自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答覆。如符合休學條件的,應同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休學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之日開始計算;出國境就讀的自批准之日開始計算。
學生就讀普通高中期間至多可休學三年。
第二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15天內,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申請辦理復學手續。
因傷病休學的,須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康復證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需出具相關部門的證明。法院、公安、醫院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復學申請的附件儲存備查。
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報名、高考報名等特殊情況未到復學時間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提前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四條 復學時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級就讀,也可到下一年級就讀。提前復學的原則上回原年級就讀。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如不能及時復學,須由監護人提出繼續休學的書面申請,經學校核實並報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可續辦休學手續。
六、退 學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准予退學:
一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嚴重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學滿三年,仍不能正常學習者;
二休學期滿後30天,仍未辦理復學或繼續休學手續的;
三學生無故連續曠課滿8周或累計曠課10周以上,經學校多次與家長聯絡,幫助教育無效者;
四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三年以上者;
五出國境定居者;
六其他不能正常學習者。
第二十七條 學生退學原則上應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書面退學申請,經學校稽核同意並報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上述情況准予退學,但學校多次與家長聯絡後,家長不能主動辦理退學手續的,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可按自動退學處理。
學生退學應登出其學籍。被登出學籍的學生檔案由登出學校負責儲存。
第二十八條 學生退學一年之內或刑滿釋放後,如屬未成年人,本人要求重新回校學習,報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可准予回校學習,並重新恢復學籍。
第二十九條 學生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失蹤,或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在1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確認後登出其學籍。
普通高中學籍管理方法
七、評價獎懲
第三十條 學校教育評價應適應素質教育和課程改革的要求,在確保課程計劃和選修制度正常執行基礎上,突出評價的過程性與發展性,重點做好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和學分制管理工作,務求內容全面、客觀、多元,操作流程民主、公正、規範,滿足學生主動、個性發展的需要。
第三十一條 普通高中不實行留級制度。
個別學生學業水平優異,實際已經達到高一年級水平的,經學校稽核、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可以跳級。跳級視同修滿教育年限,並獲得相應學分。跳級一般應在學年度起始階段一個月內辦理。
第三十二條 學生轉學,在原校獲得的學分經轉入學校核實後,可予以認定。
第三十三條 對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全面發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凡頒發榮譽證書獎狀、獎章或獎品、授予榮譽稱號、發給獎學金的,需經學生民主評議推選,並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三十四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堅持正面教育為主,協同家長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教育工作。對屢教不改的學生,可視其問題性質、情節輕重及對待錯誤的態度,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等處分。
給予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的,須報經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第三十五條 對學生的處分結論應事先告知學生本人及家長。學生本人及家長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程式進行復查,並及時將複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學校和申訴人。
第三十六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記大過處分的學生經一學期後,如確有悔改表現並有明顯進步者,可撤銷其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一年後,如確有悔改表現者,可撤銷其處分;如仍無悔改表現,但尚屬未成年人,學校應適當延長留校察看時間;如已屬成年人,學校可開除其學籍。
八、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七條 在籍學生三年修業期滿,並達到以下標準的准予畢業:
一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獲得應有學分;
二三年內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其中包括綜合實踐活動23個學分;
三獲得28個選修學分其中選修Ⅱ至少獲得6個學分;
四總學分不少於144個學分;綜合素質評價各維度達到要求。
國家對普通高中學業認定有新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照上述畢業標準,有一項不達標的,應認定為結業。學生中途退學者不含開除學籍者,應認定為肄業。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的發放時間為7月底之前。
第三十九條 學校編制畢業生花名冊,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填寫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各類證書均須由校長簽章,並加蓋學校公章及教育行政部門學歷證書審驗章。學校同時須將學生畢業情況記入學生檔案,永久儲存。
第四十條 各類證書遺失不予補發。往屆畢業生需要學歷證明時,可由畢業學校發給學歷證明,經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後生效。學歷證明原則上只補發一次。
第四十一條 海外僑胞、港澳臺同胞、外國籍學生如未按計劃完成全部學業者,學校可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九、保障監督
第四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都要配備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電子學籍系統操作,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各級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資訊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在每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完成學生學籍複核工作,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資訊和學籍變動資訊準確。
行政區劃調整,學校撤併或新建,學生轉學、休學、復學、跳級、畢業等,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均應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及時完成相應操作。
第四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同意,學籍資訊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資訊洩露和濫用。
第四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資訊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接收已有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的學生就讀的;
四不及時把學籍變動資訊納入學籍檔案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洩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資訊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 全省學籍管理涉及到的有關表、證,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提供統一樣式。
十、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在本省普通高中學校就讀的外籍學生以及華僑、港澳臺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依法舉辦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學生的學籍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內適用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1992年頒佈的《江蘇省全日制普通高階中學學籍管理規定》即行廢止。
學生學籍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