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書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再保險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又稱分保合同。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再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書相關範本。具體內容如下,歡迎閱讀:


再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書
 

  甲方委託方: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託方: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委託乙方提供再保險經紀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同意:

  1.根據甲方的委託範圍,負責與國際/國內再保商的聯絡、溝通與協調;

  2.根據甲方要求,設計再保險方案,並向國際和/或國內再保險市場詢價,根據詢價結果做出彙總分析,供甲方決策參考;

  3.協助甲方對專案進行風險查勘、識別與評估,並根據要求,向分保接受人提供風險查勘報告;

  4.根據甲方的決定,選擇分保接受人,並負責再保險安排工作;

  5.負責就保單的登出和續轉,溝通甲方和分保接受人;

  6.出險後,負責與分保接受人的聯絡和協調工作;

  7.負責協助甲方向分保接受人攤回賠款。

 

  二、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同意:

  1.如實向乙方提供所有與上述再保險經紀服務有關的資訊與資料,在乙方服務過程中給予必要的協助。

  2.在有效期內,若甲方欲終止協議,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三、保密條款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除應法律要求或經對方書面同意,甲乙雙方不得將獲得的任何保密資訊洩露給第三方。本協議終止或解除時,本條款繼續有效_________年。
 

  四、函件

  1.傳送對方的重要函件應以書面形式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至對方地址。使用傳真、電子郵件等其它方式,原件應隨後掛號寄送;

  2.郵寄函件通常被認為在發出後7個工作日內寄達對方,傳真件則在傳送的同時即視為收到。
 

  五、報酬與費用

  1.雙方同意,在甲方將再保險業務交由乙方安排後,乙方依法有權從分保接受人處取得相關的佣金作為報酬,不再另外向甲方收取其他費用;

  2.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任何超出本協議第一條範圍的服務,乙方應事先向甲方提供費用預算報告,雙方協商確定後由甲方支付相關服務費用。
 

  六、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就執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簽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事項
 

  1.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協議期滿後,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協議繼續有效。

  2.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延伸閱讀

  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

  發生再保險分出業務的企業,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6 號——再保險合同》的規定,將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資產,並調整各項準備金的賬面價值。

  合同特徵

  一再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一方為再保險分出人,另一方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分出人是根據再保險合同,有義務向再保險接受人支付一定保費,同時有權利就其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從再保險接受人獲得補償的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是根據再保險合同,有權利向再保險分出人收取一定保費,同時有義務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人。

  二再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不論原保險合同是壽險合同還是非壽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的標的都是再保險分出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再保險合同不具有直接對原保險合同標的進行賠償或給付的性質,而是以補償再保險分出人對原保險合同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為目的,即對於原保險合同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所產生的損失,先由再保險分出人全額進行賠償或給付,再將應由再保險接受人承擔的部分攤回,由再保險接受人向再保險分出人進行補償。

  三再保險合同獨立於原保險合同,這主要體現在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承繼關係。一方面,再保險合同的再保險接受人與原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險受益人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或業務關係,再保險合同的再保險接受人無權向原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收取保費,原保險合同的保險受益人無權直接向再保險合同的再保險接受人提出索賠要求;另一方面,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再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也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不對其履行補償義務為藉口而拒絕、減少或延遲履行其對保險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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