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證券的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證券投資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資本市場的建立應運而生,證券投資基金的產生,深刻地影響了我國經濟。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談證券投資者心理偏差

  我國證券市場和西方證券市場有著不同的特點,雖然我國已有的行為金融理論大多是基於西方金融市場和西方投資者的風險決策規律,但是一些在美國從事經濟行為和心理學研究的華人學者發現,中國人的風險決策特徵與Kahneman等人的研究結果也有相當不一致的地方。我們只有從心理學的角度,探索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行為和決策的心理機制,才有助於促進行為金融學理論在我國證券市場管理中的應用,以防範和規避未來的金融風險。

  1中國股民過分自信心理偏差

  投資者往往過於相信自己的判斷能力,高估自己成功的機會,認為自己能夠“把握”市場,把成功歸功於自己的能力,而低估運氣和機會在其中的作用,這種認知偏差稱為過分自信心理。投資者在連續經歷幾次成功之後,很容易產生過度自信的現象;而連續經歷幾次失敗之後,則很容易產生自信不足的現象。產生過度自信的原因有三個:1基本歸因錯誤,即將投資成功歸因為自己內部穩定因素,諸如能力等;而將失敗歸因為外部隨機因素,比如運氣等。久而久之,就會對自己的能力產生不切實際的信任。2投資者往往習慣於尋求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正確,而不習慣於從對立的角度來挑戰自己的想法。3投資者過度相信某些投資知識或投資技巧的功能。

  中國投資者在做出決策時,往往傾向於只關注推論的最後一步,而全然不顧推論中其他部分可能的錯誤,這種心態造成其信心過度。具體體現為投資者總是過分依賴自己打聽到的“小道訊息”,而輕視公司會計報表等基本面的訊息,而且在過濾資訊時總是關注那些能增加“自信情結”的資訊而忽視其他。

  2中國股民普遍存在過度樂觀偏差

  這是與人的本性有關的“動物本能”。人們在股票市場中的行動很大程度上是源於這種自發的樂觀情緒,而不是取決於對公司未來收益的數學期望。這種普遍樂觀的情緒在中國股市中表現尤為明顯,特別是在股價持續上漲階段。2001年初,在中國股市連續兩年走強的情況下,人們的投資情緒高度膨脹,整個社會瀰漫著對企業盈利增長的樂觀預期。據有關機構調查,2001年年初投資者對2001年大盤走勢預期十分樂觀,有22.08%的投資者認為股指最高會達2300點,77.92%的投資者認為會達到2500點以上。

  3中國股民普遍存在賭博心理偏差

  投資者雖然有損失厭惡的心理,但為尋求更高的收益,也會採取冒險投機行為。在中國由於歷史和制度方面的原因,一般性的博彩業在中國大陸是被禁止的。在一定程度上,普通居民的賭博本性需要通過其他變相有賭博特性的活動來表現。因而體彩、足彩以及股市等受法律保護且帶有部分賭博色彩的事物受到社會大眾的普遍歡迎。股票市場的賭博特性是與投機性密切聯絡的,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賭博特性就是投機性。股市的投機性強,也就隱含著較大的賭性。這種賭性的存在引誘了一部分“賭徒式”股民的熱情參與,而這類股民的參與勢必又會增強股市的賭博性和投機性。中國股市賭博特性是眾所周知的,被學者戲稱為“賭場”。有些問卷調查統計發現:有79.64%的投資者認為莊家是合理存在,超過50%的投資者有追高的投機傾向。

  4中國股民普遍存在“暴富心理”偏差

  股市是產生神話的地方,許多人夢想“一日富百萬”,一般股民都是抱著這樣的心態入市的。在開辦深滬兩地股市的初期,確實有一部分投資者發了大財,成了擁有百萬元以上的富翁。但是,隨著深滬兩地股票市場逐步走向規範和成熟,加之股市中高手如林,現在要想在股票市場中發大財就不那麼容易了。可是,有的人看見別人在股市上賺了錢,就不顧一切地衝進股票市場,毫不考慮股市的風險,一心做著發財的美夢。然而,股市是有其內在執行規律的,有漲也有跌,有高峰也有低谷。一旦股市基本面或上市公司業績發生突變,股市行情開始下跌,而這時投資者買入的股票又來不及脫手,就有可能使買入的股票全線深度套牢,結果,只能眼睜睜地看著股價一天天下跌,最後落得“偷雞不成蝕把米”的下場。

  投資者迫切希望儘快得到豐厚的投資回報而將風險的迴避放在次要的位置。其實這正是人類貪婪本性在股市中的體現。進入股市中的股民大都是為了賺錢而來,並且由於一些報刊的不正確引導,可以說進入股市中的股民很多都是為了暴富而進入股市的。因此,他們在炒股過程中,往往追求賺大錢,即不分大勢的強弱,也不論股價的高低,買進股票就想賺30%,50%,甚至翻番。如此的心理勢必會增強股市的投機性,因為只有劇烈振盪,投機性強的股市才能滿足投資者的上述要求。

  5中國股民普遍存在從眾心理

  在股市中,有買就有賣,永遠存在多空雙方,有人看多就必然會有人看空,這是很自然的事情。可是有些投資者一到市場上就受別人的影響而改變自己的初衷,沒有了主意,隨大流而行。見別人紛紛買入,深恐自己落後,也不管是否是自己熟悉的股票,盲目跟著買入;反過來,見別人都在丟擲某種股票時,也不問緣由,跟著出售。這種盲目從眾、隨大流的心理在廣大散戶中是最為普遍的。

  通過研究中國證券投資者的行為,我們發現,從眾行為是深入到中華民族文化心理的潛意識行為。表現於金融市場特別是證券市場上的從眾行為,則是完全非理性的跟風,追漲殺跌或者無所適從。

  股價受社會心理,尤其是投資者潮流的廣泛影響。投資者潮流不但影響到投機性強的市場狂熱情形,也影響到相對正常、平緩的市場執行。這在中國股市中表現十分明顯。我們可以觀察到中國的股票市場具有明顯的“齊漲齊跌”特徵,投資者行為一致性極為明顯,這種情況下,齊漲齊跌幾乎與市場的過度反應相伴而生。一致性不僅表現在整個市場上,還表現在單個股票上。在一些所謂的強勢股中,不乏股票在狂熱的氣氛中連上臺階,股價連續七八個漲停板已不罕見,一些股票在漲停板上的買單甚至超過可流通股的數量。上述極端現象在很多情況下市場的訊息並未發生較大的改變,如此驚人的一致性只能說明投資者有著極高的從眾心理。

  6中國股民的過度恐懼心理偏差

  恐懼心理導致投資信心喪失,在證券投資者中,有些人由於缺乏必要的心理準備,往往會對股票市場產生莫名的恐懼。這種恐懼往往在持股者中表現的更為突出。這種恐懼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在聽到未經考證和分析的不利訊息時,驚慌失措,無所適從,把手中的股票視為異物而拼命拋售,似乎再不脫手,就會大禍臨頭。第二,在買人股票被套起初,還能忍受股價的下跌,然而隨著股價的下跌,這種忍耐力逐步開始瓦解,由焦慮慢慢過渡到恐懼,唯恐股價進一步下跌,最後持股的信心徹底瓦解,在大幅下跌之後,丟擲所持的股票。無知是恐懼的原因之一。證券市場中的恐懼往往也是無知造成的。經驗證明,莫名其妙的恐慌往往只是一場虛驚,股市中的各種資訊,尤其是來自投資大眾中的資訊往往真假難辨,有些也許是真的,而有些則是故意拋制和散佈的,其目的就是在於引發股票的拋售,此時不明真相的投資者信以為真,而恐慌丟擲股票。

  此外,造成恐懼的另一個原因則是缺乏應變能力,在動盪起伏的市場面前不知所措。由於股價的波動尤其是劇烈起伏對們的經濟利益會帶來較大的關聯影響,也可能會造成巨大虧損,此時又不知如何處置,便會帶來一種恐懼感。

  基於以上研究表明,在我國證券市場中,投資者的心理偏差對投資影響很大,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要具有理性思維,克服自身心理影響,既要大膽又要謹慎,才能把握機會,實現目的。

  篇2

  淺議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根本問題

  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應有立法概念與司法概念之分有學者又把它表述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實意思一樣。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者利益和國家對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監管理制度,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的行為。在立法意義上存在的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存在於證券投資基金髮展的各個階段,不以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規定為轉移。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行為應該犯罪化,其標準首先是社會危害性。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則可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指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即凡是證券投資基金刑事法律規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都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標準是刑事違法性,但它並不是完全不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要件

  2.1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體要件

  根據刑法理論的傳統定義,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近年來,學者們開始從全域性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體問題,主要是將刑法目的貫穿於整個刑法理論,提出了一種新的犯罪客體論,即“法益說”,認為用“法益”來代替傳統定義中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更為妥貼,筆者亦表示贊同。

  就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而言,在現實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觀上也存在許多種情況,但是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的客體要件必須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這種法益通常易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操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侵害或威脅,因而刑法特別予以保護,同時也受到證券投資基金方面法律、法規的保護。有學者指出,證券投資基金法雖然有一定的社會本位性,但本質上都是一部“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因而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應是投資者的財產權利,筆者雖對觀點表示贊同,但是考慮到我國的立法體例,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是規定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中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來,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要客體。

  2.2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

  犯罪客觀要件,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徵。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說明此行為的危害性,併為該行為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此外,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必須是相關刑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構成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點是外在性,直觀性和客觀性,不僅直接體現了證券投資基金犯罪行為對期貨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性,從而可以決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客體的存在,而且還是認定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人主觀方面的客觀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具體表現為行為人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在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紀或其他相關活動中,破壞證券投資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2.3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要件

  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體,概括來講就是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其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動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為一般個人主體和特殊個人主體兩類。一般個人主體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這類主體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領域中並不多,一般指利用證券投資基金這種方式進行貪汙、詐騙等犯罪行為的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個人主體主要是特殊個人主體,即實施了嚴重危害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託管金融機構中從業人員。

  單位犯罪多是經濟犯罪的一大特點,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證券投資基金的實際操作執行中,由於單位比個人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在人才儲備、技術佔有、資訊渠道、公關手段等各方面都佔有優勢,其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應該說隱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後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後果更為嚴重,所以單位犯罪應該是我們在證券投資基金犯罪預防方面所要針對的重點。要強調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中的單位主體必須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與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犯罪而成立,依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談不上單位犯罪主體。具體而言,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包括:

  1商業銀行;

  2證券交易所;

  3證券公司;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機構。

  2.4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要件

  理論界的一般觀點是,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主要表現為直接故意。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過失不可能構成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國刑法體系中,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皆屬於財產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學者所指的“貪利性犯罪”,這種犯罪型別是不可能存在過失的心理狀態的,因為這類犯罪有其明確的目的,或是為了非法謀取經濟利益,或是為了減少自身的損失。例如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其犯罪行為的實質就是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

  2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特殊的精神,說明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罪過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考察有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刑法條文,可以發現並未規定過失可以構成相關證券投資基金犯罪,所以筆者認為,證券投資基金犯罪的主觀形態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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