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建設國內證券投資法律體系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一證券法律責任概述。

  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由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等構成的數量達三百多種的規範證券市場的法律體系。因此,調整證券法律責任的證券法是廣義上的。證券法律責任是指證券市場行為主體對其違反證券法行為以及違約行為所應承擔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後果。…證券法律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一種,因此,它具備法律責任的一般特徵,但證券法律責任也有以下獨特的特徵。

  一證券法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無論對行為人進行行政罰款,還是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責任必然以財產為主要內容。證券法律責任按照法律性質可以劃分為證券民事責任、證券行政責任和證券刑事責任。按照主體不同可以劃分為證券發行人的法律責任、證券公司的法律責任、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法律責任、證券交易所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法律責任以及其他主體的法律責任。

  二證券法律責任常常具有職務責任和個人責任並存的特點。證券發行人、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證券交易所以及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時,其所在單位要承擔有關賠償等責任,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三證券法律責任是與有價證券相關的一種具有綜合性特點的法律責任,既具有公法責任的性質,也具有私法責任的性質。

  二、中國證券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第一,較高層次的法律法規較少,主要是規章和規則。從現行證券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成來看,全國人大會的證券立法雖然有3部,但因為調整範圍較窄,如《證券法》僅調整股票和債券;《投資基金法》僅調整公募基金。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也不多,證券市場急需的證券法配套法規如《證券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證券公司管理條例、上市公司監管條例》等法規一直沒有出臺。現行體系中主要是證監會的部門規章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則。較高層次的法律法規較少,嚴重影響了證券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

  第二,有些證券法律機制的構造不夠合理,甚至會造成實施上的障礙。法律本質上是政策的反映,許多法律問題的討論其實涉及政策問題,但法律機制本身也有一個是否合理的問題。如證券法》規定的股票稽核制度。股票發行稽核委員會作為證監會內設的獨立機構,它所行使的稽核和證監會核准權之間的關係,在法律上是不夠明確的。

  第三,證券市場本身存在的嚴重不規範現象,影響了證券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如市場結構、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結構不夠規範,導致法律法規無法有效實施。如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中,存在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區別,而《證券法》關於上市公司收購、資訊披露、股票交易的規定,沒有根據這種不規範的實際情況制定,這樣,就出現了法律法規在實際執行中的困惑和困難。

  第四,實踐中法律規則的作用較大,自律陛規則或合同規則的作用較弱。通常將證券監管體制分為法定型和自律型兩種,但不管哪一種監管體制,都離不開自律。我們將基於公權制定的規則稱為法律規則,基於私權、並通過合同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的規則稱為自律性規則或合同規則。在證券法律法規體系中,自律型規則是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在現行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中,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制定的規則不僅數量相對較少,作用也沒有充分發揮。尤其是,法律規則和合同規則的適用範圍沒有明確的區分,導致合同規則基本上沒有獨立發揮作用的空間。

  第五,部門規章在立法形式上不夠規範,在內容上存在重疊、交叉甚至衝突。根據2000年3月頒佈的立法法的要求,部門規章的制定應當遵循一定的程式,並以中國證監會令的形式釋出實施。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具有行政規章的法律效力。但立法法》頒佈以後,證監會以證監會令形式頒佈的規章只有26件,大量的是其他規範性檔案,在立法形式上不夠規範。而證監會頒佈的數以百計的規範陛檔案中,在內容上存在重疊、交叉甚至衝突的現象,需要及時清理,進行廢止或修改。

  第六,制度成本過高。健全、明確、透明的法律法規體系固然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但是,如果法律制度的設計不科學,不僅發揮不了促進市場發展的應有作用,還有可能大大增加市場成本。例如,在制度設計中,動輒要求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就會增加市場成本。這方面的問題比較多。此外,現行法律法規從總體上說還存在審}比.覘定多、監管覘定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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