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巨災保險相關論文
近年來,我國每年因巨災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也在不斷增加,而我國巨災保險市場尚未成熟,巨災損失的財政補償和保險補償水平都很低,巨災保險市場及其管理因此成為當今政府和學術界高度關注的領域。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巨災保險的建立
【摘要】從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到2013年的雅安地震,從南方雪災、西南乾旱到甘肅舟曲泥石流的發生。每一次都造成了巨大的災害。在同情災民的同時,卻沒有一個很好的保險機制來保障每一次災難的受害者。保險機制的建立,尤其是巨災險的建立將會是一個很好的應對已經發生的災難的設想。
【關鍵詞】災難;保險;巨災險
一、災難的發生與反思
“汶川大地震2008年5月12日14時28分04秒,四川汶川發生里氏8.0級地震,地震造成69227人遇難,374643人受傷,17923人失蹤。此次地震為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內破壞性最強、波及範圍最廣、總傷亡人數最多的一次地震。”①
“雅安地震2013年4月20日8時02分四川省雅安市蘆山縣北緯30.3,東經103.0發生7.0級地震。截至24日14時30分,地震共計造成196人死亡,失蹤21人,11470人受傷。”②
在次次災難後,我國卻沒有一個長效的機制來保障受害人的損害索賠。筆者認為建立巨災保險機制是我國在面對一次次巨災的必然選擇,而巨災保險的設想,也將會彌補我國在災難保險的法制缺失。
二、建立巨災險的設想
一概念的辨明
建立巨災險,首先要明確什麼是巨災。巨災的評判標準體現在對經濟損失的估計上,還是人身傷亡的標準上呢?筆者認為,對巨災的判斷應該採用經濟標準和人身標準的“雙重標準”的模式來進行判斷。在設定巨災險時,有必要作出規定,對傷亡多少人數達到多少或者造成可估量的經濟損失多少,二者達其一,就劃歸為巨災行列,可以投保巨災險。
巨災險的強制性。巨災險天然的具有強制性,考慮到如地震,泥石流等受災區域的人都是受害者,並不是人人都願意投保,如果不是人人都投保,意味著發生災難後,不是人人都得到賠償的。但是這樣將帶來繁瑣複雜的巨大的工作量,這與發生災難後,救人第一位不符。所以在投保巨災險方面,應是強制性的,在一個區域內生活的人,必須投保的。由此,巨災險的強制性體現在投保人身上,這就想機動車強制責任險的原理③一般。
二建立巨災險的意義
在保險學中,分析一種危險的可保性時,主要考慮災害頻率、影響的嚴重程度以及保險標的的脆弱性。地震,泥石流等巨災是一種無規律性的巨災,難以預測和統計,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都難以確定,自然也就難以預防。
建立巨災險的意義在於,彌補巨災的無規律性,在受害者與保障之間取得一種平衡。巨災保險的建立有利於整合資源,擴大風險分擔的範圍,舉全國之力來對災難發生地的人民作出救濟。另外保險的建立,也可以形成一個各種災難之間保險的相互融合,能夠統籌兼備運用保險資金。
三、巨災保險的運作
一國家與保險公司的參與協調
由於巨災險市場的不完備性,保險公司很少涉及完全的巨災險,在已有的具有巨災險性質的保險市場,是對農業的投保。而真正意義上的巨災險反而很少有保險公司涉及。究其原因是,在巨災險領域,作為商業性質的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實難抵禦一旦造成的風險,而若是採取加收保費的情況,就會使得投保巨災險的投保人數量大大減少。另外一種情況是,在巨災險的模式下考慮的是要求生活在一定危險區域的人強制性的投保,這就涉及到一定的行政色彩。考慮到當前的這些情況,筆者認為,在巨災險領域,最好是考慮讓政府在其中發揮作用,尤其是在強制性的作用發揮上,況且,政府可以整合一個地區乃至全國的資源來發揮作用。在巨災險的保險人領域,宜採用一種政府為主導的,鼓勵其他商業保險公司進入的靈活的保險市場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進入巨災險市場時,是需要國家的政策扶持的。
二再保險與分保險
在保險市場來說,再保險和分保險是一種轉移自身重大負擔的兩種靈活的方式。在保險市場中,如果商業保險公司,其完全可以將其所承保的風險再進行投保,或者將巨大的風險在保險市場上做一種分攤。這種再保險和分保險可以在一國保險市場上採納,由國內的保險公司互動作用。在一國領域內採用再保險的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做為再保險的一方,如果政府可以做海洋油氣開發汙染損害賠償強制保險中的再保險一方,其有著商業再保險不可媲美的優勢。政府有遠高於私有再保險的負債能力,且在必要時能徵稅籌資,同時,政府也具有強制再保險的能力,可以強制保險人向再保險公司分保。
另外,上升到國際市場看,在國際保險市場尋求再保險人和分保險人也是一個不錯的做法。在這一層上看,這一方面能充分利用全世界的資源,也可以在利用資源的同時,可以充分借鑑世界上保險公司的先進做法。
三巨災保險與基金的相互作用
在巨災險的建立上應與基金的建立結合起來。美國所採取的方式是巨災基金包括很多種,比如颶風,雪災等等,令人值得稱道的是,美國的所有的這些基金是統一規劃協調使用的,並不是說颶風基金就單獨只能是發生颶風時使用,而是在發生雪災時也是可以使用的。美國的基金機制形成的是一種靈活的統一化運作方式。在巨災險的建立上,也可以借鑑這種方式,即不把巨災險的範圍確定化。並且,在建立巨災險機制的情況下,要結合基金的使用。基金將作為巨災保險的第二層保障方式發揮作用。這樣一來,可以緩解巨災險中保險公司的壓力,形成一個覆蓋範圍更廣的對受害人的保障機制。
註釋:
①中國新聞網.四川汶川強烈地震專題http://.
②中國新聞網.http://.
③實行交強險制度是通過國家法規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提高第三者責任險簡稱“三責險”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
範文二:巨災保險制度的研究綜述
[摘要]今年來地震、海嘯、颶風等巨災頻發,給人們生命財產帶來了巨大的損失。面對接連發生的巨災引發了人們對巨災保險制度的廣泛思考,本文就我國巨災保險體系的現狀以及未來具體實現的構想進行了綜述,並且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考。
[關鍵字]巨災保險 制度 政府主導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縣突發8.0級強烈地震,不僅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而且衍生出大量的次生災害。截至2008年9月25日,四川汶川地震已確認69227人遇難,374643人受傷,失蹤17923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高達8451億元。2011年3月11日,日本東北部海域發生的9級大地震及海嘯,並且引發核洩漏危機,據世界銀行預測將給日本1220億至2350億美元的經濟損失,約佔日本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5%至4%。而日本災後重建可能需要5年時間。
接連發生的巨大災難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巨災保險和相關保障機制的廣泛關注和深入思考,本文將圍繞下三個方面問題的研究和討論情況予以綜述:一是關於建立巨災保險機制的必要性研究,二是政府在巨災保險機制中的角色定位研究,三是我國巨災保險機制的構建與施行的可行性研究。
一 建立巨災保險機制的必要性的研究
據統計,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20世紀世界範圍內54次最為嚴重的自然災害有8次發生在我國,約佔總量的14.8%;20世紀全球大陸7.0級以上地震約35%發生在我國因地震死亡120萬人,我國佔59萬人,居各國之首除地震外,颱風洪澇等自然災害也頻頻發生,僅近10年來我國因洪水、颱風、地震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都維持在2000億元人民幣左右。
目前,我國對地震等巨災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與救助,實行的是國家財政支援的政府主導型巨災風險管理模式這種單一的政府財政補償和救助巨災風險損失的制度,很難應對自然災害頻發的形勢和日益嚴重的巨災風險。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教授認為:我國是一個災害頻繁發生的國家,由於沒有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巨災補償都是臨時從財政進行調整,這樣會打亂預算,甚至可能會由於沒有很好的後備措施,使過去幾年取得的國民經濟發展成果都變為救災支出,使整個國民經濟發展處於不平衡的狀態。
二 政府在巨災保險機制中的角色定位研究
巨災保險高損失高賠付的特點使得各家保險公司在面對巨災風險時往往力不從心,無能為力因此,為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共利益和民眾利益,政府必須介入甚至主導巨災保險機制的有效執行各國政府在巨災保險體系中有著不同的定位,這為我們進行制度選擇提供了借鑑。
所謂放任模式,是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充當局外人在這樣的巨災保險市場上,巨災保險保障由私人保險公司來提供,進行商業化運作和管理巨災保險的標準費率或免賠額由保險公司依據精算結果進行制定同時,政府也不為巨災保險的原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保障,除了必要的監管外,政府基本上是巨災保險商業行為的局外人。所謂主導模式,是政府直接供給巨災保險,政府充當主導者在這類運作模式中,巨災保險由政府直接提供,往往採取強制保險或與其他利益相掛鉤的半強制的形式;同一區域內採用統一費率;政府提供再保險支援。所謂協作模式,是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巨災保險,政府充當協作者在協作模式中,可由政府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代表共同組成一個巨災保險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負責巨災保險的商業化運作,政府負責提供政策支援建立國家巨災準備金尋找國際組織資金支援等
三 我國巨災保險機制的構建與施行研究
目前,全球已有許多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巨災保險制度,充分利用保險的風險管理職能減輕政府在巨災減損中的責任,維持政府財政的穩定和安全因此,我國應積極借鑑國際經驗,儘快建立和完善巨災風險保障制度。
保險專家周俊華認為:巨災共同體是處理自然災害經濟損失的有效手段,目前在國際上巨災保險推廣方式有兩種:一是法定投保,二是自願投保實行哪種方式,取決於財產保險滲透率民眾的保險意識巨災風險的地域分佈以及巨災風險是否足以激發民眾通過保險轉嫁風險的需求。
中國人保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王和認為:巨災保險方案的設計,宜採用法定基本,商業補充的模式,在確保基本保障廣泛覆蓋目標實現的基礎上,根據不同地區、不同主體的需求和支付能力,採用商業形式,確保滿足差異化的需求。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博導庹國柱認為:要分門別類地研究巨災風險,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分別將地震、颶風、洪水、乾旱、低溫冰凍等災害的發生頻率、損失規模、承保責任、保障水平、承保主體、保費負擔水平和能力,政府支援力度、基金籌集方式等制度的基本框架設計出來。
根據以上的綜述分析我們認為中國未來的巨災保險制度的選擇應該是以市場運作為基礎構建多層次的巨災保險體系。在政府主導的基礎上需要保險公司、再保險市場、保險中介共同參與,共同構建多層次、多支柱的巨災風險整體處置體制。1構建保險公司商業運作的執行機制。保險作為一種市場化的風險轉移機制,可以為政府主導的巨災風險處置體系提供重要輔助,在以下四個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一是精算定價。在廣泛收集重大自然災害統計資料的基礎上,保險機構利用其精算技術,通過建立巨災風險模型評估潛在的災害損失,並以此制定保險費率。二是銷售巨災保險產品。保險機構擁有廣泛的分支機構,可及時將巨災保險產品銷售到客戶手中。三是理賠服務。保險契約式的嚴格理賠過程,能夠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地送達受損人手中,使補償機制更公平。四是防災減損。建立在事前風險防範基礎上的保險,可以對巨災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包括風險教育、風險評估、防災工程管理。2構建以巨災保險基金為核心的日常運營機制。3構建再保險市場,從而達到事前轉移分散風險的能力。4構建政府相關政策、法規支援的法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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