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不起訴裁量權的產生依據及價值分析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8日
論文摘要 不起訴裁量權的建立是以起訴便宜主義原則為基礎的。在刑事訴訟中,起訴法定主義模式和起訴便宜主義模式是兩種典型的訴訟模式。
起訴法定主義是一種嚴格規則主義,要求起訴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凡是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必須提起公訴,檢察機關不得有任何裁量餘地。起訴法定主義模式是有罪必罰的報應刑的刑罰思想在刑事訴訟程式上的具體體現,由於這種模式能夠保證法律適用的平等性和公平性,在19世紀中期以前曾被許多國家廣泛採用。在嚴格的起訴法定主義原則的指導下,檢察官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自由裁量權,只是嚴格遵循法律之規定對案件作出起訴與否的處理決定。
論文關鍵詞 不起訴 裁量權 產生依據 價值分析
一、起訴便宜主義的興起和發展
隨著工業化程序的加速,一系列的社會變革引起人們在刑罰觀念上的重大變革,起初奉行的有罪必罰、有罪必訴的理論有所動搖,刑罰理念轉向以利於犯罪嫌疑人迴歸社會,利於對其教育改造為核心。同時,二戰以後,由於犯罪的大量增加,司法資源相對不足的現狀引起人們對如何減輕司法壓力等問題的思考。顯然,在眾多困難的壓力下,繼續實行嚴格的起訴法定主義已不合時宜,因此,起訴便宜主義原則得以產生和發展。在大陸法系國家,起訴便宜主義最早源於德國,並開始在大陸法系國家逐步推廣起來。而在英美法系國家,可以說存在天然的起訴便宜主義,檢察官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權。
起訴便宜主義,又稱為自由裁量主義,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林鈺雄認為,“便宜原則,是指准許檢察官依其‘裁量’來決定案件是否提起公訴。亦即,縱使案件合乎起訴要件,檢察官也可以依照合目的性的考量,自行權衡案件‘宜否’提起公訴”。起訴便宜主義很大程度上彌補了起訴法定主義產生的諸多缺陷,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有利於實現個案的司法正義;避免了短期自由刑帶來的種種弊端,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和迴歸社會;克服了法律規定的籠統性、滯後性,有利於適應法律不能窮盡時的社會情況。
由此可見,起訴法定主義與起訴便宜主義的最根本的區別就在於檢察官是否具有起訴與否的自由裁量權。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的產生是以起訴便宜主義原則為理論依據的,只有在實行起訴便宜主義的國家才存在檢察官的不起訴裁量權。目前大多數國家均根據起訴便宜主義原則賦予了檢察機關自由裁量權,確定了相應的裁量不起訴制度。
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推行運用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不起訴裁量權發揮作用的最直接的政策依據。“法律與政策互動,相輔相成,這是古往今來人類在治理犯罪現象、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取得的寶貴經驗。”可見,法律規範輔之合理適宜的刑事政策是維持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的前提。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首次提出是在2006年10月的中共中央檔案《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這是我國在新時期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刑事政策。
在我國古代,“寬嚴相濟”的刑罰理念在很多法制思想中均有所體現,如“寬猛相濟”、“明德慎罰”“德主刑輔”等刑罰思想的提出。然而,在刑事政策上,由於法家思想、重刑主義仍是主流,一系列輕刑化和非刑罰化制度不能得到重視和採用,只能作為“重典治世”的陪襯。到了近代,我國的刑事政策主要經歷了從“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到“嚴打”再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演變過程,每一次刑事政策的提出都有其特定的制定背景和社會形勢。“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是中共中央在革命根據地時期提出的“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原則”的延續,是我國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堅持的基本刑事政策。新中國成立後,由於法律理性主義的盛行,我國基於“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先行確立了起訴法定主義原則。尤其在改革開放以後的一段時期,重刑主義傳統得到恢復,“從嚴從重從快”思想成為主流,“嚴打”刑事政策佔據主導地位。隨著社會形勢的不斷變化和法律侷限性的不斷顯露,中共中央適時提出了寬嚴相濟的新刑事政策。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對“嚴打”刑事政策的反思,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延續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理念,符合新形勢下我國的社會現狀。
在刑事實體法規定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刑事政策的重大調整無疑大大提高了對司法的指導和推動作用,新的刑事政策的提出明顯增強了刑事司法的自覺性和能動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針對犯罪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該寬則寬,該嚴則嚴,有寬有嚴,寬嚴適度;“寬”不是法外施恩,“嚴”也不是無限加重,而是要嚴格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刑事法律,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懲罰犯罪,做到“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不僅是指導我國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刑事政策,而且為檢察官的不起訴裁量權提供了政策依據。檢察官根據個案情況,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自由裁量後作出不起訴處理決定,恰恰反映了“寬”的政策的價值和作用,也是國家給予犯罪嫌疑人社會價值和人文關懷的具體體現。
試論意識形態領域的法律意識形態探討
試析新刑事訴訟法中對寬嚴相濟政策的貫徹
論文關鍵詞 不起訴 裁量權 產生依據 價值分析
一、起訴便宜主義的興起和發展
隨著工業化程序的加速,一系列的社會變革引起人們在刑罰觀念上的重大變革,起初奉行的有罪必罰、有罪必訴的理論有所動搖,刑罰理念轉向以利於犯罪嫌疑人迴歸社會,利於對其教育改造為核心。同時,二戰以後,由於犯罪的大量增加,司法資源相對不足的現狀引起人們對如何減輕司法壓力等問題的思考。顯然,在眾多困難的壓力下,繼續實行嚴格的起訴法定主義已不合時宜,因此,起訴便宜主義原則得以產生和發展。在大陸法系國家,起訴便宜主義最早源於德國,並開始在大陸法系國家逐步推廣起來。而在英美法系國家,可以說存在天然的起訴便宜主義,檢察官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權。
由此可見,起訴法定主義與起訴便宜主義的最根本的區別就在於檢察官是否具有起訴與否的自由裁量權。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的產生是以起訴便宜主義原則為理論依據的,只有在實行起訴便宜主義的國家才存在檢察官的不起訴裁量權。目前大多數國家均根據起訴便宜主義原則賦予了檢察機關自由裁量權,確定了相應的裁量不起訴制度。
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推行運用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不起訴裁量權發揮作用的最直接的政策依據。“法律與政策互動,相輔相成,這是古往今來人類在治理犯罪現象、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取得的寶貴經驗。”可見,法律規範輔之合理適宜的刑事政策是維持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的前提。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首次提出是在2006年10月的中共中央檔案《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這是我國在新時期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刑事政策。
在我國古代,“寬嚴相濟”的刑罰理念在很多法制思想中均有所體現,如“寬猛相濟”、“明德慎罰”“德主刑輔”等刑罰思想的提出。然而,在刑事政策上,由於法家思想、重刑主義仍是主流,一系列輕刑化和非刑罰化制度不能得到重視和採用,只能作為“重典治世”的陪襯。到了近代,我國的刑事政策主要經歷了從“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到“嚴打”再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演變過程,每一次刑事政策的提出都有其特定的制定背景和社會形勢。“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是中共中央在革命根據地時期提出的“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原則”的延續,是我國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堅持的基本刑事政策。新中國成立後,由於法律理性主義的盛行,我國基於“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先行確立了起訴法定主義原則。尤其在改革開放以後的一段時期,重刑主義傳統得到恢復,“從嚴從重從快”思想成為主流,“嚴打”刑事政策佔據主導地位。隨著社會形勢的不斷變化和法律侷限性的不斷顯露,中共中央適時提出了寬嚴相濟的新刑事政策。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對“嚴打”刑事政策的反思,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延續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理念,符合新形勢下我國的社會現狀。
在刑事實體法規定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刑事政策的重大調整無疑大大提高了對司法的指導和推動作用,新的刑事政策的提出明顯增強了刑事司法的自覺性和能動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針對犯罪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該寬則寬,該嚴則嚴,有寬有嚴,寬嚴適度;“寬”不是法外施恩,“嚴”也不是無限加重,而是要嚴格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刑事法律,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來懲罰犯罪,做到“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不僅是指導我國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刑事政策,而且為檢察官的不起訴裁量權提供了政策依據。檢察官根據個案情況,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自由裁量後作出不起訴處理決定,恰恰反映了“寬”的政策的價值和作用,也是國家給予犯罪嫌疑人社會價值和人文關懷的具體體現。
試析新刑事訴訟法中對寬嚴相濟政策的貫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