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期末考試的試題都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2日

  對於學生來說,刑事訴訟法是必須掌握的法律知識點之一,那麼,刑事訴訟法的期末開始題目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刑事訴訟法期末考試試卷,希望對你有用!

  刑事訴訟法期末考試試卷選擇題

  1.依法有權執行逮捕的機關

  A人民法院 B公安機關 C人民檢察院 D公檢法都可以

  2.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檢察院系統內部上下級的關係

  A監督與被監督 B指導與被指導 C領導與被領導 D相互協調

  3在刑事審判中,人民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時需要回避的,由 作出決定 A審判長 B人民法院院長 C審判人員 D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4下列人員中,是刑事訴訟法中的當事人的是

  A鑑定人員 B勘驗人員 C犯罪嫌疑人 D證人

  5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 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 文字釋出判決書、佈告和其他檔案。

  A全國通用 B當地通用 C普通 D其通曉

  6公安機關在偵查中發現犯罪已過追訴期限的,應當

  A不起訴 B終止審理 C宣告無罪 D撤銷案件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刑訊逼供犯罪案件,依法立案偵查的機關是 A公安機關 B人民檢察院 C人民法院 D監察部門

  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 A二人 B三人 C四人 D五人

  9《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補充偵查以 為限。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四次

  10下列不屬於刑訴法規定的立案的條件是 。

  A、認為有犯罪事實 B、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C、屬於受案機關管轄 D、犯罪事實已基本查清

  刑事訴訟法期末考試試卷多選題

  1下列哪些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

  A書證 B物證

  C鑑定意見 D被告人陳述

  2下列哪些屬於刑事訴訟中的訴訟參與人

  A自訴人 B辯護人 C被告人 D檢察人員

  3下列哪些是屬於人民法院行使的刑事職權

  A決定逮捕 B進行審判 C執行逮捕 D預審

  4刑事證據的特徵

  A客觀性 B合法性 C關聯性 D必要性

  5下列哪些部門不可以行使技術偵查

  A公安機關 B國家安全機關 C軍隊保衛部門 D監獄

  6下列屬於強制措施的有

  A取保候審 B監視居住 C拘留 D逮捕

  7黃某系一搶劫案的被害人。關於黃某的訴訟權利,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有權要求不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行為

  B.如公安機關不立案,有權要求告知不立案的原因

  C.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結論,經申請可以補充或者重新鑑定

  D.如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8張某系某基層法院陪審員,可以參與審判下列哪些案件?

  A.所在區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

  B.所在市中級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

  C.所在市中級法院審理的二審案件

  D.所在省高階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

  9關於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審查起訴階段就賠償達成協議,

  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 事責任

  B.甲侵佔案,被害人乙沒有起訴

  C.高某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獲前自殺身亡

  10李小兵親眼目睹了三個盜竊犯實施盜竊及當場被公安機關抓獲的過程。

  事後,偵查人員找到李小兵取證。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李小兵有義務作證

  B.李小兵有權要求對自己的姓名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保密

  C.李小兵有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D.李小兵有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保障自己近親屬的安全

  刑事訴訟法期末考試試卷名詞解釋

  1審判監督程式:

  2立案管轄:

  3強制措施:

  4拘留:

  刑事訴訟法期末考試試卷簡答題

  1簡述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2試列舉刑事證據的種類和刑事證據的分類

  刑事訴訟法期末考試試卷案例分析題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區公安人員在轄區內巡邏時,發現路邊停靠的一輛轎車內坐著三個年輕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跡可疑,即上前盤查。經查,在該車後備箱中發現盜竊機動車工具,遂將三人帶回區公安分局進一步審查。案件偵查終結後,區檢察院向區法院提起公訴。

  證據朱某——在偵查中供稱,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車在街上尋找作案目標,確定目標後由朱某、何某下車盜竊,得手後共同分贓。作案過程由尤某策劃、指揮。在法庭調查中承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但聲稱在偵查中被刑訊受傷。

  尤某——在偵查中與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認作案由自己策劃、指揮。在法庭調查中翻供,不承認參與盜竊機動車的犯罪,聲稱對朱某盜竊機動車毫不知情,並聲稱在偵查中被刑訊受傷。

  何某——始終否認參與犯罪。聲稱被抓獲當天從C市老家來A市玩,與原先偶然認識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飯後坐在車裡閒聊,才被公安機關抓獲。聲稱以前從沒有與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盜竊,並聲稱在偵查中被刑訊受傷。

  公安機關——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幾起案件中核實認定了A市發生的3起案件,並依循線索找到被害人,取得當初報案材料和被害人陳述。調取到某一案發地錄影,顯示朱某、尤某盜竊汽車經過。根據朱某、尤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認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參與一起盜竊機動車案件。

  何某辯護人——稱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傷後包有紗布的照片,並提供4份書面材料:1何某父親的書面證言:2010年3月19日前後,何某因打架被當地公安機關告知在家等候處理,不得外出。何某未離開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機關發出的行政處罰通知書;3C市某機關工作人員趙某的書面證言:2010年3月19日案發前後,經常與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隨叫隨到,期間未離開C市;4何某女友範某的書面證言:2010年3月期間,何某一直在家,偶爾與朋友打牌,未離開C市。

  法庭審判庭審中,3名被告人均稱受到偵查人員刑訊。辯護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傷後包有紗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過刑訊逼供取得,屬於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調查。公訴人反駁,被告人受傷系因抓捕時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為造成,與訊問無關,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法庭認為,辯護人意見沒有足夠根據,即開始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 法庭調查中,根據朱某供述,認定尤某為策劃、指揮者,系主犯。 審理中,何某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證明何某沒有作案時間的4份書面材料。法庭認為,公訴方提供的有罪證據確實充分,辯護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證明何某在案發時沒有來過A市,且材料不具有關聯性,不予採納。 最後,法院採納在偵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筆錄、被害人陳述、報案材料、監控錄影作為定案根據,認定尤某、朱某、何某構成盜竊罪尤某為主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問題:1.法院對於辯護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請求的處理是否正確?為什麼? 5分

  2.如法院對證據合法性有疑問,應當如何進行調查?5分

  3.法院對尤某的犯罪事實的認定是否已經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為什麼?5分

  4.現有證據能否證明何某構成犯罪?為什麼? 5分

  5.如何判斷證據是否具有關聯性?法院認定何某辯護人提供的4份書面材 料不具有關聯性是否適當?為什麼?10分

  刑事訴訟法期末考試試卷答案

  一單選題1—5 BCDCB 6---10 DBABD

  二多選題

  1ABCD 2ABC 3AB 4 ABC 5 BD 6 ABCD

  7ABCD 8BD 9BD 10ACD

  三名詞解釋

  1審判監督程式,又稱為再審程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予以提出並由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重新審理所應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2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者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範圍上的許可權劃分。

  3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暫時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

  4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剝奪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四簡單題

  1根據刑事訴訟法15條的規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有以下情況: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根據刑事訴訟法48條的規定

  證據種類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的分類:

  1根據證據的來源,可以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2根據證據能否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3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

  4根據證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可以分為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

  五案列分析

  1.不正確。因為根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庭應當啟動對證據是否為非法取得的調查程式。本案被告人均稱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辯護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證據的請求,並有一定證據支援,法院在公訴人沒有證據支援的情況下,不做調查即採納公訴人的解釋,是不正確的。

  2.根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庭應進行如下調查:1應要求公訴人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影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2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公訴人應提請法庭通知本案訊問人員出庭作證。3公訴人當庭不能舉證的,可以建議延期審理。4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進行質證、辯論。5對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如果公訴人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3.沒有。因為根據《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須均已查清,是證據確實、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僅根據同案犯朱某供述即認定尤某為策劃指揮者,無其他證據印證。

  4.不能。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和《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認定有罪,必須證據確實充分。法庭認定何某犯罪的證據中,朱某、尤某在偵查中的供述筆錄尚未排除刑訊逼供可能;被害人陳述筆錄和車輛被盜時的報案材料只能證明車輛被盜,不能證明誰是盜車者;監控錄影只證明朱某、尤某實施了其中一起犯罪;何某辯護人提供的犯罪時何某不在現場的4份證據,法庭沒有查明其真偽。因此,現有證據沒有排除何某沒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結論,認定何某犯罪的證據不確實充分。

  5.1判斷證據是否具有關聯性的依據主要是:第一,該證據是否用來證明本案的爭點問題,與案件證明物件之間是否存在客觀聯絡;第二,該證據是否能夠起到證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價值。

  2不適當。因為這些材料與案件證明物件之間存在客觀聯絡,指向何某是否有罪的爭點問題;另外,這些材料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價值,能夠實際起到使指控的犯罪事實更無可能的證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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