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憲法在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論文關鍵詞:依法治國 依憲治國 根本大法 總章程
論文摘要:依法治國就是依完治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規定了整個國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執行機制,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強憲法的實施,必須改進全社會的憲法觀念,加強憲法的宣傳,憲法實施的監督,憲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黨的十七大報告強調“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深入落實,全社會法制觀念進一步增強,法治政府建設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國,概括而言,就是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事務,就是依憲治國。這是因為以憲法為最高法的完備而優良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
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
一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藉助於國家權力所具有的強制力和約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地位的重要標誌。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為世界上各成文憲法國家所公認和接受。如日本國憲法規定,憲法為國家最高法律,凡與憲法條款相沖突的法律、法令、詔敕等一律無效。這說明:第一,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據和立法基礎,沒有憲法依據和憲法授權,則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憲法上的立法依據,但其內容和精神也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條文相牴觸,否則無效或部分無效;第三,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遵守、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我國現行憲法也規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憲法規定了法治匡f家的基本制度。憲法規定的內容是國家社會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則。例如我國現行憲法包括四個修正案1全面、準確地體現了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規定:“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雜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而“—箇中心、兩個基本點”,即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是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的核心內容。2規定了我國的國家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就是我們的國體,它確定了我們國家的性質和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是無產階級專政,但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農民,還有其他勞動人民,把國體確定為“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更加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3規定了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我們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確定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從中體現出我們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4規定了我們國家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再如美國17憲法第一條就規定了代議制度,其中包括美國國會的組成、職權、活動原則及其與總統、聯邦法院的分權制衡關係等等。
三憲法規定了整個國家的法律執行機制。憲法規定了憲法和法律的監督、解釋體制。我國憲法在總結建國以來的實施經驗和吸收各國憲政發展長處的基礎上,確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這既保證了“議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貫徹執行,又兼取特設專門機關監督的優勢,使憲法實施的監督真正落到實處。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頒佈的規範性檔案必須遵循憲法,同憲法的原則精神相符合,否則勢必會損害國家的根本利益,影響國家的法治建設,因此,各國憲法對於憲法實施的監督都做了規定。如,我國憲法就明確規定由立法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實施。
四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基本權利表明了公民在—個國家中的憲法地位,是公民行為合法性的依據。自憲法產生以來,公民的基本權利就是憲法的一項最重要、最基本的內容。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現行憲法總結歷史的經驗和教訓,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作了廣泛的、充分的規定。首先強調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我國公民的一項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條基本原則。還規定了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人身權利和自由,社會經濟權利,監督權,老人、婦女和兒童等特定主體的權利等等。
我們不但在憲法中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在許多方面還有保障:1物質保障。我們國家的生產資料公有制和廣大勞動人民直接掌握國民經濟的命脈,為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提供了物質條件。2政治保障。我們國家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政權決定了全力維護廣大勞動人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核心職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是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體現,因而它不僅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而且通過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行為,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
憲法所規定的這些制度,不僅為法制的統一奠定了基礎,而且也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證。如果沒有憲法,各種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沒有統一的依據,法制的內部一致性就沒有了根本保證;同時,也只有在憲法制定和頒佈之後,其他法律以及整個法律制度才能獲得賴以產生的基礎,有關立法、執法、司法和監督憲法等機關的組織,才能根據憲法的知道原則而被確立下來。
淺析憲法基本權利
探討悉合憲性解釋與合憲性推定原則
論文摘要:依法治國就是依完治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規定了整個國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執行機制,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強憲法的實施,必須改進全社會的憲法觀念,加強憲法的宣傳,憲法實施的監督,憲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黨的十七大報告強調“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深入落實,全社會法制觀念進一步增強,法治政府建設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國,概括而言,就是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事務,就是依憲治國。這是因為以憲法為最高法的完備而優良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
一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藉助於國家權力所具有的強制力和約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地位的重要標誌。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為世界上各成文憲法國家所公認和接受。如日本國憲法規定,憲法為國家最高法律,凡與憲法條款相沖突的法律、法令、詔敕等一律無效。這說明:第一,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據和立法基礎,沒有憲法依據和憲法授權,則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憲法上的立法依據,但其內容和精神也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條文相牴觸,否則無效或部分無效;第三,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遵守、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我國現行憲法也規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三憲法規定了整個國家的法律執行機制。憲法規定了憲法和法律的監督、解釋體制。我國憲法在總結建國以來的實施經驗和吸收各國憲政發展長處的基礎上,確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這既保證了“議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貫徹執行,又兼取特設專門機關監督的優勢,使憲法實施的監督真正落到實處。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頒佈的規範性檔案必須遵循憲法,同憲法的原則精神相符合,否則勢必會損害國家的根本利益,影響國家的法治建設,因此,各國憲法對於憲法實施的監督都做了規定。如,我國憲法就明確規定由立法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實施。
四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基本權利表明了公民在—個國家中的憲法地位,是公民行為合法性的依據。自憲法產生以來,公民的基本權利就是憲法的一項最重要、最基本的內容。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現行憲法總結歷史的經驗和教訓,對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作了廣泛的、充分的規定。首先強調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我國公民的一項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條基本原則。還規定了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人身權利和自由,社會經濟權利,監督權,老人、婦女和兒童等特定主體的權利等等。
我們不但在憲法中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在許多方面還有保障:1物質保障。我們國家的生產資料公有制和廣大勞動人民直接掌握國民經濟的命脈,為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提供了物質條件。2政治保障。我們國家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政權決定了全力維護廣大勞動人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核心職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是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體現,因而它不僅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而且通過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行為,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
憲法所規定的這些制度,不僅為法制的統一奠定了基礎,而且也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證。如果沒有憲法,各種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沒有統一的依據,法制的內部一致性就沒有了根本保證;同時,也只有在憲法制定和頒佈之後,其他法律以及整個法律制度才能獲得賴以產生的基礎,有關立法、執法、司法和監督憲法等機關的組織,才能根據憲法的知道原則而被確立下來。
探討悉合憲性解釋與合憲性推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