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回購協議範本_資產回購協議書***2***
第十一條 特別條款
1、乙方同意在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之後,甲方行使回購權之前,甲方有權利對上述房產進行轉讓或者處分。
2、轉讓或者處分所得歸甲方所有。
3、如該房產轉讓的,甲方應當在該房產轉讓後三個月內行使回購權,並按本協議第五條支付回購價款。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甲方行使回購權後,逾期支付回購價款的,應當按當期應付回購價款的日萬分之二 您正在訪問的文章《資產回購協議範本_資產回購協議書(2)》因涉及到敏感詞彙暫時無法顯示,我們的工作人員正在加緊處理中,請您稍後再訪問,感謝您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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