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法制安全手抄報圖片大全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在一個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銘是什麼?那就是“嚴格地服從,自由地批判”。你知道法制手抄報該怎麼做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希望大家喜歡。

  校園法制安全手抄報的圖片

  校園法制安全手抄報圖一

  校園法制安全手抄報圖二

  校園法制安全手抄報圖三

  校園法制安全手抄報圖四

  校園法制安全手抄報圖五

  校園法制安全手抄報圖六

  校園法制安全手抄報的資料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1、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2、“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3、交通訊號包括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4、交通訊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佔用、損毀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

  6、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定提示標誌。

  7、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8、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9、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10、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11、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12、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13、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14、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15、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16、學齡前兒童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17、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18、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

  二、法制名言警句

  1 如果我們的法律只是自然規律的幼芽,它毫無疑問是好法律。這樣的法律可以抑惡揚善。――大仲馬法《馬希裡選集》

  2 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視同仁、人人相等。

  3 法律的生命在於其實施。因而迫切需要對這樣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釋有效而進行認真的科學研究。

  4 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愛戴和尊重為轉移的,而這種愛戴和尊重是以內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為轉移的。――羅伯斯庇爾法《革命法制和審判》

  5 如果行政權力的膨脹是現代社會不可豁免的宿命,那麼為了取得社會的平衡,一方面必須讓政治充分反映民眾的意願,另一方面在法的體系中應該最大限度地尊重個人的主體性,使他們能夠與過分膨脹的行政權力相抗衡。

  6 如果同一批人同時擁有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利,這就會給人們的弱點以絕大誘惑,使他們動輒要攫取權力,藉以使他們自己免於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並且在制定和執行法律時,是法律適合於他們自己的私人利益。

  7 法律的真諦,就是沒有絕對的自由,更沒有絕對的平等。——我國著名法學家郭道暉

  8 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班固漢《漢書·刑法志》

  9 法律職業的社會地位是一個民族文明的標誌。

  10 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為人誠實,不損害他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三、青少年法律常識

  1、《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何時生效的?

  1992年1月1日。

  2、哪些機構和人員具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

  1國家機關。2家庭。3學校。4社會。5全體成年公民。

  3、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權利有哪些?

  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財產所有權、財產繼承權、著作權、專利權、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取得國家賠償權、宗教信仰自由權、民族風俗習慣自由權、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權、受教育權。

  4、《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勞動保護作了哪些規定?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 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 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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