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租賃合同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租賃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無須交付標的物,故為諾成合同;承租人必須按照規定或按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故為有償合同;出租人有將租賃物按約定交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而承租人有按約定交付租金的義務,故為雙務合同。這一特徵使之區別於借用合同。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漁船租賃合同相關範本。歡迎閱讀和參考!

  如下: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船舶租賃,經雙方洽談同意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_號機漁船登記號碼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船舶檢查簿號碼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一艘出租與乙方,為捕魚使用的目的,而乙方願依約承租。

  第二條 本租賃期間議定自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_____止,滿_________年間為限。

  第三條 租金約定每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乙方應於每月末日至甲方住所,如數提繳清楚,不得有遲延短欠現象。但甲方向乙方受領租金時,應出立收據與乙方收存,其收據應貼印花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甲方於租約訂立同時,將第一條所載租賃標的物的機漁船及船舶機器備品全部於港碼頭現場交付乙方,而乙方應驗收清楚。

  第五條 租賃標的船舶應繳一切有關稅捐由甲方負責,但營業有關稅捐盡歸乙方負責繳納。

  第六條 關於船長或其他船員的僱傭,以及解僱均由乙方的隨意,甲方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賃物,並應以租賃物的性質而使用。

  第八條 租賃標的船舶的修繕,除船舶機器的曲軸氣筒氣筒蓋活塞部分,由甲方負擔外,其餘機器的損壞損失的修理由乙方負擔。

  前項修繕若屬甲方部分時,乙方應即通知甲方鑑定後,始得進行,其進行期間不拘長短,屬於何方的負擔不得主張減少租金。

  第九條 乙方對於租賃物的船舶如有必要的增設改造時,應經甲方同意始得為之,不得擅自進行,否則其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如經甲方同意,所增設改造部分於合同終止時,全部歸屬甲方取得,乙方決不向甲方請求任何補償。

  第十條 租賃物的船舶因乙方或其僱傭人的重大過失,或故意毀損或失火焚燒滅失或沉沒的,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天災或事變戰爭或不可抗力者,均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乙方對於租賃物的船舶使用除按第七條的規定使用外,並應遵守政府法規,絕不得用於走私資匪等不法行為的使用或未經甲方的同意而使第三人使用或轉租讓與等情況。

  但乙方違反前項約定時,除甲方可隨時解除合同外,乙方應負完全責任,如有損害時亦應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 租賃期間存續中如甲方將租賃物的船舶所有權移轉與第三人時,應事先通知乙方,而乙方應於接到甲方通知所定日期地點將租賃物交還甲方,而乙方決無異議。

  第十三條 本租約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將租賃物的船舶及機器修復油漆,並在_________港內交還甲方。

  第十四條 租賃船舶的機器備品另作目錄交與乙方,如需替置或不足時由乙方負補充之責。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未訂明事項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或其他有關法規辦理。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租船合同糾紛案例:

  2000年5月29日,原告反訴被告中化浦東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中化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曼得鈴船務有限公司下稱曼得鈴公司簽訂租船合同,約定曼得鈴公司指派所屬“豐華”輪於6月2日至4日承運中化公司所屬1150噸聚乙烯和聚丙烯從韓國蔚山港至莆田秀嶼港,承租人保證在裝卸港提供安全港口和一個安全泊位;裝卸率為儘量速遣;運費在簽發提單後三個工作日內或最遲於開艙卸貨前付清;由於貨物檔案或相關手續或運費而引起的船舶延期,承租人應支付日1,300美元;合同還對其它事項作了約定,並約定合同未明條款參照1976年金康合同。合同簽訂後,“豐華”如期抵港受載,6月6日開航,10日抵莆田秀嶼港引航錨地。

  5月31日,韓國政府宣佈自次日起對中國大蒜進口實行保障措施,我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6月7日發出緊急通知,暫停進口原產於韓國的手持無線電話機和聚乙烯。6月10日“豐華”輪抵達秀嶼港後被禁止進港或開往國內其它港口卸貨。“豐華”輪被迫在秀嶼港引航錨地等待。海關總署貿易管制處於6月21日通知福州海關,同意中化公司進口的聚乙烯暫存入保稅區,但不得存入保稅庫,並要求在新的規定下達前不得為該批貨物辦理出區手續。

  6月22日,中化公司決定將卸貨港改為馬尾港,並要求曼得鈴公司按其要求對提單作出相應修改以及電放貨物。次日曼得鈴公司覆函稱在未收到銀行擔保前,不予電放貨物。6月23日,“豐華”輪抵達福州馬尾港並遞交裝卸作業準備就緒通知書,但因福州海關仍未放行該批貨物,故仍無法進港卸貨。6月26日,福州海關批准該批貨物進關。次日“豐華”輪開始卸貨,28日卸貨完畢。“豐華”輪本航次停靠福州港期間,共產生港務費、理貨費等合計46,669.53元。

  曼得鈴公司本航次的原始艙單系按照託運人韓國SK Global Co.,Ltd提交的訂艙單記載的內容所製作。“豐華”輪開航後,韓國公司與中化公司就貿易合同及信用證作了部份修改,而後通知曼得鈴公司對艙單記載的袋數以及提單記載的收貨人作了相應修改。6月26日,因提單記載的貨物品名與艙單記載不相符,福州海關不予報關。中化公司遂多次要求曼得鈴公司對艙單作出與提單相符的修改,曼得鈴公司以艙單與提單記載的貨物品名不符將被視為涉嫌走私為由拒絕修改。6月28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文,對6月7日前含當日已開出信用證的上述進口貨物的,銀行向進口企業簽發有關證明交外經貿部備案;進口地海關憑銀行出具的證明及有關證件辦理上述貨物的進口報關驗收手續;對暫停進口後、本通知下發前已到港上述進口貨物產生的滯報金,海關免予徵收。

  7月12日,中化公司再次曼得鈴公司要求修改艙單,並宣告不追究後果,未果。7月14日,中化公司向廈門海事法院申請扣押“豐華”輪。該院裁定準許。當日,曼得鈴公司向該院提供40萬元現金擔保後與中化公司達成意向,曼得鈴公司按中化公司的要求修改艙單直至福州海關認為艙單與提單相符為止,由此產生的責任曼得鈴公司不予承擔。當日船舶獲釋。

  中化公司進口的1150噸貨物自6月28日至7月14日的堆存費為10,512.23元。

  6月27日、6月28日、7月13日,中化公司分別以6,666.666667元/噸、6,581.196581元/噸、6,495.726496元/噸的價格售出部份聚乙烯;6月23日,分別以5,581.196581元/噸和5,555.555556元/噸兩種價格售出部份聚丙烯;7月13日,則以5,358.974359元/噸售出部份聚丙烯。

  此前,曼得鈴公司於6月1日與福州信昌船務有限公司下稱信昌公司簽訂租約,約定曼得鈴公司為其承運一批貨物從泉州港至日本NIIGATA或TOMAKOMAI,受載期為6月10日至14日。曼得鈴公司因“豐華”輪先後滯留秀嶼港和福州港而無法履行與信昌公司的租約,遭到信昌公司索賠。後曼得鈴公司向該司支付10萬元,但匯款憑證上記載的“匯款用途”為“代理費'.

  中化公司訴請法院判令曼得鈴公司賠償因艙單製作有誤所致遲延報關造成的市價下跌損失、額外支出的堆存費損失等。福步外貿論壇是中國最大的專業外貿論壇,致力於打造全球最具人氣、最實用的外貿社群。  曼得鈴公司反訴請求判令中化公司賠償因延遲卸貨造成的下一租約違約金損失、改港船舶成本損失以及支付延滯費等。

  〖一審結果〗|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廈門海事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由中化公司支付給曼得鈴公司8萬元作為最終和全部賠償,本訴與反訴案件受理費各自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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