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抵押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年10月07日

  抵押合同雖被規定在擔保法之中 ,但這並不妨礙統一合同法對它的適用性。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範文一

  抵押人:

  抵押權人:

  為確保債務人 與債權人即抵押權人,下同簽訂的編號為 的 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抵押人願意為債務人與債權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債務提供房地產抵押擔保;抵押權人對抵押房屋進行了充分了解,同意抵押人用下述房屋為債務設定擔保。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我國《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抵押當事人各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訂立如下條款:

  一、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為: ,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幣種及金額為: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為 , 即從 起至 止。

  三、抵押房地產的基本情況:

  房屋抵押時,房屋所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一處房屋設定抵押的,房屋基本情況如下:

  房屋座落: 房屋所有權人: 房屋所有權證號/預售合同號: 國有土地使用證號: 抵押面積: 其他情況: 以多處房屋設定抵押的,房屋基本情況見附件一《抵押房屋清單》;以在建建築物設定抵押的,建築物基本情況見附件二《在建建築物抵押清單》。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中約定的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五、抵押權登記的約定:

  本抵押合同簽訂後 日內,抵押雙方應向長沙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申請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抵押權滅失或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抵押情況發生變化的其他情形,抵押雙方應在事實發生後 日內向長沙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登出登記或其他相應的登記。

  房屋抵押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房屋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房屋所有權證/預告登記證明由 保管,他項權證/抵押預告登記證明由抵押權人保管。

  六、雙方的權利義務:

  1、抵押期間,抵押房地產由抵押人佔管,抵押人應妥善使用和管理,並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抵押權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定期或不定期對抵押房地產進行監管和檢查。

  2、抵押期間,未徵得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將抵押房地產進行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處臵;抵押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被拆遷、被徵收徵用等情況,抵押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抵押權人有權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優先受償,或由抵押人重新提供或增加擔保。

  3、辦理抵押登記後,抵押權人應按主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七、違約責任:

  違反本合同義務,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 違約金。

  八、爭議解決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抵押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選擇 方式解決:

  1、訴訟: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仲裁:提交 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九、其他補充約定:

  本合同一式 份,抵押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由抵押人執 份,抵押權人執 份,債務人執 份,辦理抵押登記時,抵押雙方向長沙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提交一份。

  抵押人簽章 抵押權人簽章

  身份證明號: 身份證明號: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代理人簽字: 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在 簽訂

  範文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號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自有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詳見抵押財產清單。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抵押率為________%,實際抵押額為________萬元整。

  第三條 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四條 抵押財產中的________必須由甲方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儲存。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六條 抵押財產意外毀壞的風險承擔: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變更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抵押財產由乙方提前處分,以所獲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償債期限已到,債務未依約償還或所延期限屆滿仍不能償還;或.

  2.債務人被宣告解散、破產;或

  3.債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

  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債務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債務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主合同債務人按期償還債務的,抵押權終止。經抵押登記的財產,乙方應偕同甲方到登記機關辦理核銷登記。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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