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勞動管理制度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為了加強事業單位勞動人員的有效管理,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為你整理了,希望你喜歡。

  一

  第一節、職工招用

  第1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2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

  第3條、公司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等。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4條、公司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5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條、公司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7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8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9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1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不同意續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公司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4條、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公司如下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2.對生產,經營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所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5條、公司連續生產崗位實行綜合工作制,銷售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崗位實行標準工作制。

  第16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後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須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17條、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18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19條、安排職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20條、公司以現金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

  第21條、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額度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後的工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22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23條、公司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六節、勞動紀律

  第24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3***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6***職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報告》;

  ***7***職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准,辭職獲准後,公司方與其辦理離職手續。

  第七節、附則

  第25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牴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26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牴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27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28條、本制度已由全體職工討論,並向全體職工公佈。

  二

  一、勞動紀律

  全院幹部職工必須嚴格遵守醫院八小時上班制及作息時間,考勤打卡制度,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脫崗、串崗,嚴禁上班時間玩電腦、手機,打撲克牌等娛樂活動,嚴禁幹私活、吃零食,打瞌睡,嚴禁看與醫學無關的報刊、雜誌、書籍等,不得在科室大聲喧譁,聊天。

  如發生按以下規定處罰:遲到、早退在10分鐘內***10元,遲到、早退在30分鐘內***20元,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按曠工半天處理。脫崗參照遲到、早退處罰。如發現在上班時間玩電腦、手機、打撲克牌,幹私活,吃零食、打瞌睡、看與醫學無關的報刊、雜專、書籍,在科室大聲喧譁,聊天,發現一次***5—10元。

  二、勞動管理及請假制度

  醫院職工休假,按醫院原規定執行;由科室統一安排,當週休完。無論何種原因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除規定的休息時間外,假期無工資,請假2天以內由科室負責人批准,經院領導同意,報院辦公室備案,三天以上先經科室負責人同意,院領導批准,辦公室備案,方可離開,任何人不允許電話、書信或託人口頭請假,如遇有特殊情況,需在第一時間內報請科室負責人及院領導批准,在回院的第一時間內補齊請假手續,方可按病、事假處理。曠工除扣除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外,取消當月的獎金,曠工連續達三天以上者經教育無效視同自動離職,醫院可單方予以辭退。***病、事、婚、喪假按醫院原規定執行***

  三、工作制度

  全院各級各類員工要認真履行自己的相關崗位職責,對本職工作認真負責,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務,根據工作需要,服從醫院及科室的統一安排。如對工作不認真負責,玩忽職守,而造成工作失誤,***50—100元。如造成醫療糾紛及事故按醫院相關規定處理。不服從醫院及科室的工作安排,並討價還價,出現一次***10—50元。如對工作認真負責,紮實肯幹,積極主動,不分份內份外,並能服從醫院領導及科室的安排,除院領導口頭表揚外,並作為醫院評先條件,醫院給予物資獎勵。

  三

  第1條 為規範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5條 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 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週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 公司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 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10條 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三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字,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2條 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3條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4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5***被勞動教養的;***6***公司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4***公司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 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1***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7條 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19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1條的情形除外***。

  第20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1條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解除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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