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犯罪案例
現階段,隨著社會財富的快速增加,一些財務人員禁不住誘惑,突破道德底線,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的行為時有發生,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大的影響。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篇1:
案例1 :某置業投資諮詢發展有限公司,以擔任公司會計出納毛女士利用職務便利、扣取佔有公款13.4萬餘元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毛士士如數返還該筆錢款並辦理財務賬冊移交。在法院的主持下,毛女士返還了該公司明細賬,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退還錢款之訴不予支援。
毛女士2005年1月受聘擔任該公司的財務,後兼任會計出納工作。2007年5月11日,公司通過手機簡訊通知毛女士不要再來公司工作,隨後雙方的勞動關係於該日解除。同年10月中旬,該公司以毛女士佔有公款15萬餘元,訴至法院。
案例2:2004年2月至2006年5月期間,陳某利用其擔任番禺區一電子廠財務會計,負責該廠員工工資計算和發放的職務之便,每月在工資表格合計欄上,加大幾百元至幾萬元不等的金額。然後,陳某在交給銀行劃撥工資的工資劃撥明細表上,以其弟弟和男朋友的名義虛設兩個員工賬戶,使加大的金額劃撥到自己的工資賬戶及弟弟、男友的賬戶上。經審計,兩年期間,陳某加大工資額共計人民幣782101元轉入賬戶並佔為己有,且用於日常消費。
去年6月3日,該廠出納員在列印銀行清單時發現賬單異常後,陳某即向電子廠領導交代侵佔錢財的事實,並於次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公訴機關就其指控的事實提供了電子廠責任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司法會計鑑定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陳某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構成職務侵佔罪。庭審過程中,陳某承認控罪,沒有辯解。
篇2:
犯罪嫌疑人黃某於1994年7月至1999年1月在鳳山縣鳳旁林場先後擔任會計、供銷科副科長職務,1999年1月至2001年3月借調到鳳山縣林業局任會計會計,2001年4月調到鳳山縣平樂鄉政府工作,任副鄉長職務***副科級***。經檢察機關查明,黃某在鳳山縣鳳旁林場、鳳山縣林業局從事財務工作期間,通過巧立名目向單位借款、公款私存、虛假衝賬和攜款潛逃的方式共挪用公款15.3萬元、貪汙45萬元。黃某貪汙、挪用公款一案,經鳳山縣檢察院偵查終結後於2012年3月23日以被告人黃某涉嫌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向鳳山縣法院提起公訴,鳳山縣法院以黃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
篇3:
案例一:2009年,宜新石材公司高嶺土經營部出納江某利用職務之便,通過系統漏洞使多筆收款變成一筆收款,再將這些不上賬的資金轉入個人戶頭,侵吞、騙取單位公款126萬元,具有較高的隱蔽性。
案例二:如萍鄉市安源區檢察院查處的李建軍挪用公款一案,李建軍在萍鄉市衛生學校總務處任校產管理員兼財務助理期間,利用收取學校各項學費的便利之際,挪用公款20萬元用於認購基金牟取私利;宜春市工商銀行後勤服務中心主任溫振華,貪汙銀行辦公經費7.8萬元,用於賭博。
案例三:貴溪發電有限公司一臨時工段燕,利用擔任出納職務便利,從2010年起,夥同其丈夫吳悠,通過盜用、偷蓋其他財務人員保管的財務專用章和財務稽核金鑰等方式,將5300餘萬元公款陸續轉到她個人賬戶。段燕一案給國家造成1600餘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至今無法追回。鷹潭市中院一審判處吳悠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處段燕無期徒刑。
案例四:2015年應聘到南昌市一家國有建築公司任會計的27歲大學生魏兵,因利用職務之便先後侵佔104萬餘元,被南昌市青雲譜區法院一審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案例五:2010年,上饒市師範學院出納夏曉英***已判刑***等3名財務人員,因沉迷“***”,鋌而走險打起了公款的主意。3人集體挪用公款600餘萬元購買“***”,最終全部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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