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省際邊界稅收徵管協作機制的實踐與思考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一、建立省際邊界稅收徵管協作機制的必要性

  郎溪縣地處皖東南泛長江三角地區,有3個鄉鎮與江蘇省溧陽市接壤。隨著建立長三角區域經濟圈步伐的加快,郎溪縣作為我省實施“東向發展”的橋頭堡,在主動承接蘇浙滬產業梯度轉移的同時,充分利用自身區位優勢開展招商引資工作,使邊界地區成為吸納省外資金的主要來源地和產品的主要銷售地。截至2007年6月,已有120餘戶來自毗鄰地區的企業來郎溪投資興業,投資額達38億元,年創造GDP 60億元,實現稅收1.1億元,解決當地勞動力就業3.2萬人,從而有力地促進了邊界地區稅收的增長。

  同時,日益繁榮的省際經濟交流對邊界地區的稅收徵管也帶來了新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兩地在執行政策口徑上的差異,致使兩地稅收實際負擔率不均衡,容易引起徵納之間的矛盾;二是臨時經營及走逃戶日漸增多,欠稅追繳難度加大;三是關聯企業日益增多,稅收監控難度不斷加大;四是跨省涉稅違法行為增多、隱蔽性增強,給稅務稽查和打擊涉稅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

  為切實加強邊界地區稅收徵管,尋找解決邊界稅收管理問題的新對策,郎溪縣國稅局與江蘇省溧陽市國稅局共同就新形勢下建立省際邊界地區稅收徵管協作機制進行了積極探索,並在實踐中逐漸建立和完善了“五項協作機制”,為實現省際邊界地區稅收管理科學化、精細化奠定了基礎。這個做法,得到了國家稅務總局崔俊慧副局長的批示肯定。

  二、對建立省際邊界地區稅收徵管協作機制的探索

  2005年初,兩地國稅部門圍繞邊界地區稅收徵管工作存在薄弱環節開展調研,認真解決日常徵管工作中的難點和焦點問題,在實踐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稅收徵管五項協作機制”。

  (一)聯席會議機制。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主要分析研究稅收徵管工作新形勢,相互通報階段性工作開展情況,並就稅收徵管中存在的難點、焦點問題交換意見,分析涉稅違法行為的動向及成因,商討稅收徵管新思路等;若遇需雙方共同研究解決的緊急事項,則及時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從而達成共識。

  (二)情報交換機制。每月相互交換一次跨省關聯企業及兩地區存在業務往來企業的涉稅資訊,內容包括企業跨省註冊、變更、遷移及登出情況,稅收徵管的新舉措,國家新出臺的稅收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經濟指標、巨集觀稅負、行業稅負及相關稅收分析等,努力減少執行政策口徑上的差異,促進稅負公平。

  (三)聯動查處機制。成立聯合辦案聯絡組,在辦理跨省重大稅務案件時,相互配合調查取證;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涉及對方企業的稅收違法線索,及時進行通報;對舉報中心受理的屬於對方管轄範圍內的案件及時互通訊息,共同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

  (四)徵管聯動機制。對經營範圍、規模相當的個體工商戶實行統一的定額幅度,對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統一的執行口徑,對關聯企業實行統一的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對邊界採石礦、砂場、交易市場等實行統一的徵管方式。

  (五)聯合宣傳機制。每年利用稅收宣傳月活動,聯合舉辦針對性強、納稅人喜聞樂見的大型宣傳活動;每半年聯合舉辦一次新的稅收政策與管理方式釋出會;針對稅收徵管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每半年組織一次稅收徵管專題研討活動,研究制定相關措施。

  通過構建稅收徵管協作機制,進一步加強了毗鄰地區國稅部門的交流和配合,並取得了積極的成效。

  一是稅收徵管得到強化。3年來,解決邊界地區稅收徵管難題41個,對邊界竹木交易市場254家個體經營戶及小化工、小軋鋼、小礦場等企業實施了統一的徵管方式,實現了資訊共享,年增加稅收210餘萬元;互換“四小票”比對資訊190份,查補稅款98萬元。

 二是稅收環境得到淨化。累計發出稽查協查資訊44條,依據協查資訊查處案件4起,查補入庫稅款124萬元;聯合開展打擊倒買倒賣***活動2次,查獲***150本,***5萬元,有3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力地打擊了涉稅違法行為。

  三是納稅服務得到優化。聯手開展大型宣傳活動,增強了稅收宣傳效果;納稅諮詢服務實現了“一證通”,納稅人只需憑稅務登記證即可到兩地任一國稅部門進行納稅諮詢、接受納稅輔導,有效地降低納稅人納稅成本,提高了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度。

  四是幹部素質得到提升。在先後兩次組織業務骨幹36人次到對方及由對方聯絡的蘇南地區國稅部門學習考察的同時,組織2批4人次到對方稅務分局掛職學習,使國稅人員規範管理的意識、納稅人就是“衣食父母”的服務理念、“100-1=0”(100件工作做好了99件,還有1件沒做好等於零)的敬業態度、服務地方經濟甘做“領頭羊”的奉獻精神得到了昇華。

  三、進一步完善省際邊界地區稅收徵管協作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缺乏法律效力。省際邊界地區稅收徵管協作機制,是近年來伴隨著經濟一體化程序的需要而出現的一種稅收徵管新模式,在法律層面上還未賦予其應有的地位和內容。因此,在省際邊界地區稅收徵管協作機制時,必須是本著雙方誌願、共同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如一方不願意或意見不能達成一致,協作機制就不能建立,同時其執行過程也缺乏法律約束力,隨意性較大。

  (二)機制層次較低。縣級國稅機關相互之間建立的省際邊界地區稅收徵管協作機制,僅能解決縣級國稅機關職權範圍內的稅收徵管問題,而涉及到徵管模式、政策口徑、辦稅方式等超出縣級國稅機關職權範圍的稅收徵管問題,就需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稅務機關審批,從而影響到徵管協作機制的執行空間和工作效率。

  (三)缺乏職能化支援和監督。兩地國稅機關沒有隸屬關係,在管理機制和稅收職能上處於完全的平行化,從長遠來看,跨行政區劃行政區域建立省際邊界地區稅收徵管協作機制,缺乏機構職能化支援和監督,其機構和組成人員的相對臨時性,導致機制的運轉會呈現時斷時續的現象,給協作機制的進一步完善帶來了很大困難。

  (四)缺少資訊化平臺支撐。截止目前,兩地關聯企業生產經營、發票使用、成本核算、稅收負擔率等資訊採集、傳遞、比對和分析,均靠人工進行操作,沒有可以直接交換資訊的軟體平臺,由於機構和人員的相對不穩定性,致使形成的資訊及資料有時不能及時、有效地整理和歸檔,在管理上也缺乏規範性,比對出的資料未能及時形成新的二級備案庫,也不能及時形成具有邏輯關係的資料庫,在綜合應用上受到一定影響。

  四、進一步完善省際邊界稅收徵管協作機制的思考

  (一)確立省際邊界稅收徵管協作機制一定的法律地位。隨著經濟一體化程序的不斷加快和國家對四大經濟區域不同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區域經濟尤其是省際邊界地區實體的互補性、浸透性、流動性將會更加突出,在給區域經濟帶來繁榮的同時,也給省際邊界地區稅收徵管增添更大的難度,進一步完善省際邊界地區稅收徵管協作機制也將會顯示更大的作用。因此,建議立法機關應通過法律的形式,賦予省際邊界地區稅收徵管協作機制必要的法律地位,並明確各級稅務機關及相關的稅務人員必須盡到的法律責任,確保機制能保持正常執行,以最大限度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減少國家稅收的流失。

  (二)逐步提升省際邊界地區稅收徵管協作機制的層次。在縣級稅務機關建立省際邊界稅收徵管協作機制試點的基礎上,要逐步將機制建立的層次向省轄市、省級稅務機關提升,以解決更大範圍、更高層次的稅收徵管疑難問題,推動全國稅收徵管一體化的逐步實現。

  (三)本著“大局、服務、效率、成本”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省際邊界地區稅收徵管協作機制。要從維護國家統一的稅收法律法規和公平競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執行規則,促進經濟健康、快速發展和社會穩定,降低徵納成本、減輕納稅人負擔、優化納稅服務,提高稅務機關的監管能力與水平,樹立並不斷改善稅務部門形象的目標,不斷充實機制內容、完善機制功能,確保機制朝著行為規範、運轉協調、服務高效、管理優化的方向不斷完善。

  (四)開展廣泛的學習交流。通過稅收徵管協作機制,開展形式多樣、內容廣泛的經驗學習和工作交流活動,促進兩地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的溝通和交流,相互取長補短、增進了解,為協作機制的規範執行提供堅實的業務保障。

  (五)構建網路化的協作管理平臺。在當前情況下,可以先通過網際網路定期將協作機制規定的資訊進行交換,待條件成熟時,可以聯合開發資訊系統和資料庫,以確保資訊的安全、全面、真實、快捷和實用,使協作機制能夠長期化、制度化、規範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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