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巨災債券分散巨災風險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摘 要: 國民經濟的增長、人口密度的增大和單位區域內保險價值的快速增長,加大了我國發生巨災風險的概率。今年的汶川 "5·12”大地震就給四川等省造成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遺憾的是,雖然大部分壽險公司沒有把因地震引起的保險事故列入“除外責任條款”,但地震被排除在家財險的賠償範圍之外,因為保監會在全國統一規定,作為特定的自然現象,將地震做除外責任處理,即因地震造成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這對我國的保險體系是個挑戰,也引起了一部分人的質疑。那麼,我們應該如何分散和轉移巨災風險?如何增強保險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呢?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借鑑國際經驗,探索巨災債券,分散巨災風險。

關鍵詞: 巨災債券,巨災風險,風險證券化,農產品期權,巨災風險指數,資信評級,證券市場
 
  國民經濟的增長、人口密度的增大和單位區域內保險價值的快速增長,加大了我國發生巨災風險的概率。今年的汶川 "5·12”大地震就給四川等省造成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遺憾的是,雖然大部分壽險公司沒有把因地震引起的保險事故列入“除外責任條款”,但地震被排除在家財險的賠償範圍之外,因為保監會在全國統一規定,作為特定的自然現象,將地震做除外責任處理,即因地震造成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這對我國的保險體系是個挑戰,也引起了一部分人的質疑。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分散和轉移巨災風險?如何增強保險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呢?國際上有沒有好的經驗可供我們學習和借鑑呢?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借鑑國際經驗,探索巨災債券,分散巨災風險。
  
  巨災債券是巨災風險證券化最主要的形式。巨災風險證券化就是一種將巨災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的保險衍生產品,是指將巨災風險作證券化處理,利用從資本市場籌集的資金化解巨災風險的一種融資方式。從簡到繁,巨災風險證券化大體可分為巨災債券、巨災期貨、巨災期權和巨災互換等。我國期貨市場發展滯後,股指期貨一再難產,農產品期權尚處於研究階段,所以筆者認為,現在探討巨災期貨、巨災期權和巨災互換,為時尚早。我國巨災風險證券化的探索,很有可能從比較簡單的巨災債券開始。
  
  巨災債券(Catastrophe Bonds)是一種特殊的公司債券?其直接參與方包括:巨災債券發行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簡稱SPV 、分保公司、投資者和信託機構等。其執行機理是:
  
  SPV與分保公司簽訂再保險合同,接收分保公司的巨災風險及相應的再保險保費,開發巨災債券產品,包括約定期間、致損事件和債券利率等;SPV通過證券市場向投資者發行巨災債券;投資者購買巨災債券後,SPV將所得資金存入一個信託機構;信託機構在使用SPV存入的資金時,主要投資國債等低風險產品。
  
  在約定期間內,若沒有發生致損事件,SPV將存入信託機構的資金收回,並按照約定的債券利率支付投資者投資收益,同時交易終止。在約定期間內,若發生致損事件,SPV將收回存入信託機構的資金,提供給分保公司,用作投保人的部分賠償金。賠償完成後,SPV將剩餘的資金償還給巨災債券投資者。
  
  當致損事件發生時,發行人也就是分保公司,可以免除或延期支付部分債券甚至免除全部本利。這就意味著,當致損事件嚴重時,投資者將可能得不到任何利息,甚至可能喪失部分或全部本金。作為承擔風險的補償,巨災債券的收益要比普通債券高,一般是在倫敦同業拆借利率(LIBOR)的基礎上,再加上一個風險利差。風險利差因債券發行的條件與債券信用評級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是在2%-3%之間。所以,巨災債券的平均收益率比較高,一般在7%左右。
  
  例如,美國保險公司(USAA)於1977年發行了價值4.77億美元的巨災債券。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如果1997年7月15日至1997年12月 31日期間美國東海岸遭受颶風襲擊,造成的經濟損失將為10億美元,將其作為違約標準,USAA將巨災債券利率分為兩級:一是LIBOR加上2.82個百分點,如果損失超過違約標準,投資者將損失全部利息,但可以得到全部本金?這是本金保證型;二是LIBOR加上5.75個百分點,如果損失超過違約標準,投資者將損失全部利息和本金,這是本金風險型。USAA下屬的一個名為Residential Re的SPV將這些資金投資於風險很低的美國國債,同時它與保險公司簽訂再保險合同。如果合同約定的風險不發生,再保險費用來支付債券的利息;如果風險發生,再保險費與債券籌集的部分資金一起作為再保險賠償。

藉助證券市場發行巨災債券,可以增強分保人和再保險人的償付能力。目前,美國發行的巨災風險最多。2000年,全球最大的再保險公司--德國慕尼黑再保險公司也作為巨災風險的發行機構,進入資本市場發行了3億美元的巨災債券,有效地減輕了其對美國的颶風、加州的地震和歐洲的暴風雪等巨災承擔的風險。
  
  當然,發行巨災債券是一項很複雜的工作,需要做大量的基礎性工作,比如測算巨災損失概率,構建巨災風險指數;建立資信評級機構;設計巨災債券的期限結構和觸發機制;加強專業研究,培育專業隊伍;等等。另外,巨災債券聯結著保險和證券市場,發行巨災債券的過程,其實也就是保險市場風險向證券市場分散和轉移的過程,這需要證券市場的充分發展並具有相當強的風險承受能力,還要有一批風險喜好者。而我國金融業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目前在國內發行巨災債券還存在法律障礙,比如SPV的法律地位以及稅收優惠等。所以筆者認為,我國探索巨災債券宜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可考慮首先由中再集團牽頭,各保險公司參與,在百慕大或開曼群島等經濟自由區建立SPV,面向全球發行巨災債券。這樣做不僅可以實現國內巨災風險向全球分散,還可以合法避稅、簡化發行手續和方便投資。巨災債券的自留損失要儘量高一些,初期可選擇本金保證型,不要讓投資者感覺風險過大,否則將難以吸引投資者。在國外積累經驗後,再到國內證券市場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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