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是什麼的學術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09月24日

  同性戀現象是在人類歷史上、在各個文化當中普遍存在的一種基本行為模式。下面是小編精心推薦的同性戀學術論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同性戀學術論文篇一:《淺談同性戀研究綜述》

  摘要:文章採用文獻查閱的方法對國內同性戀的研究資料進行綜合、整理、分析和比較,從同性戀的成因、生存現狀、以及治療等方面進行概述,以瞭解同性戀研究的發展現狀。

  關鍵詞:同性戀;概念;成因;心理狀況;生存現狀;治療

  同性戀一詞是德國醫生Benkert於1869年發明的。1973年,美國心理協會、美國精神醫學會將同性戀同性戀定義為:“同性戀是指一個人無論在性愛、心理、情感還是社交興趣上,主要物件均為同性別的人,這樣的興趣並未從外顯行為中表露出來。”我國學者把同性戀定義為:這種關係可存在於內隱的心理上或外顯的行為之中。如果一個人終生或一生中的大部分時間和同性別的人建立心理或行為上的這種關係,就可以稱為同性戀者。

  一、同性的戀成因

  ***一***國內對同性戀成因的研究

  我國從古代開始就存在著同性戀現象,也很早開始對其進行研究,對其成因做了相應的歸納,即“先天說”和“後天說”。

  我國現代學者李銀河等人對同性戀做的研究結果表明,同性戀的成因是先天和後天並無定論,在後天因素的基礎上,他提出了“空白佔據理論”。即首次的性經歷和遭遇最重要。因為當個體認同了某個性別角色之後,在一段時間內,他的性行為方式還是段空白,而一旦某種方式首先佔據了這一空白,就有可能固定下來,形成終身性取向。

  還有學者人認為,同性戀是過度壓抑的結果。如果一個人的性需求無法通過正常的途徑得到滿足會導致性需求增大,為消除性壓力,個體只好另尋出路使壓抑的神經得以放鬆。

  李玉玲認為,同性戀行為的本質原因是性情緒的作用。而且男女同性戀發生的原因是相同的。甚至同性戀和異性戀發生的原因也是一樣的。

  ***二***國外對同性戀成因的研究

  國外對同性戀成因的解釋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生理因素決定說,這種同性戀稱為素質性同性戀;第二種是社會心理因素決定說,稱為境域性同性戀。

  生理因素決定說主要從遺傳因素、激素水平和大腦結構三方面來探討同性戀。對於遺傳因素,學者認為是遺傳原因導致一個人從幼兒開始就產生性倒錯,進而形成同性戀傾向。對激素水平的研究表明同性戀與激素水平有關,但是何者是因何者是果還無定論。關於同性戀與大腦結構的關係研究,腦科學研究至今還沒有得出令人公認的同性戀完全是先天形成的結論。

  社會心理決定說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是精神分析的觀點,弗洛伊德認為,同性戀是性心理髮展中某個階段的抑制或停頓。如果兒童在戀父情結和戀母情結的階段心理遭受創傷,可能壓抑到潛意識中,青春期表現出來,發展成同性戀。二是行為主義觀點。同性戀是受環境影響而習得的,還重視夥伴關係、偶然經歷以及特殊性經歷。一個人與異性的交往中受挫,異性感情得不到正常發展,在此期間偶然通過與同性的行為得到滿足,就會發展成同性戀。

  二、同性戀者的生存現狀

  同性戀群體作為社會亞文化群體,具有其獨特的行為特徵和規範,越來越多的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同時同性戀者生存狀況的也得到了重視。

  我國學者李銀河曾對北京地區男同性戀社群狀況做過調查。結果顯示,每個同性戀者都不同程度的擁有一些首屬群體生活,而且同時也加入一些次屬群體生活。他們在社會上交往時,往往彼此不告知真實姓名,活動場所大部分是公共場所。同性戀的感情與異性戀相比在形式、內容的熱烈、還是真摯程度上都很相像,另外,同性戀的感情生活中也有追求者與被追求者之分。在婚姻觀問題上,同性戀者認為這是一種失身份的現象,而且會給他們的自由帶來限制。關於如何評價自己的同性戀取向這一價值觀問題方面,持否定態度者身上這一價值觀表現為負罪感和壓抑感,持肯定態度者感覺自己生活的很充實。

  對於女同性戀的生存狀態,主要從對生活的態度方面考察,涉及對婚姻的態度和對生活的總體感知。對未婚或已婚的女同性戀來說,婚姻給她們帶來了很多壓力,絕大多數對婚姻持排斥的態度。在對生活的總體感知方面,由於同性戀者多處於一個比較封閉的生活空間中,研究發現女同性戀經常處於迷茫、緊張、防備狀態,生活滿意度低,整體幸福感不強。

  三、同性戀的治療

  關於同性戀的治療,不同學者持不同觀點,有的認為同性戀不是病態,不需要治療,有的把同性戀當作一種病症,異端,需要治療。雖對同性戀的性質的看法不一,但絕大多數人都強烈希望改變性取向,不同治療師採用不同方法對其進行干預,取得很好的效果。

  季建林採用認知行為療法對2例同性戀進行治療,通過幫助患者樹立自信心,減輕心理負擔和焦慮情緒等方法使兩例患者的同性戀行為均有改變。

  王志超採用催眠誘導情景下的電擊厭惡試治同性戀3例,共治療8次,患者自稱對異性產生愛意,隨訪多年,均已結婚生子,家庭生活美滿幸福。這種方法既可消除對同性的性體驗,又可建立對異性的性體驗,但是在倫理上存在問題。

  馬振武等人運用厭惡條件反射聯合認知行為療法治療3例同性戀,之後隨訪兩年,患者都未再發生同性戀行為、工作良好,家庭幸福、社會適應良好。

  雎密太採用綜合法,即以領悟法為主,以行為法,以人為中心法和藥物法等為輔的綜合法於干預大學生人格性同性戀行為。經過2周的干預,患者糾正了同性戀的心理,學習生活等走上了正常軌道,開始對異性感興趣。但是,這種方法對具有高認知水平、高領悟能力的人有效。

  四、小結

  綜上所述,我國對同性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論方面,實證相對較少。以後的研究不僅要豐富其理論,更應該多關注同性戀者的身心健康,以及同戀者的合法社會地位的保障。

  同性戀學術論文篇二:《試談發展中的同性戀態度》

  摘要:同性戀是一個長久以來都存在爭議的問題,大學生代表了具有較高文化素質的人群,文化環境更為開放,更容易接受新思想、新觀念,且可塑性較強,他們對於同性戀的認知和態度代表了社會整體認知和態度的重要發展方向。

  韓驄***1994***對大學生性態度調查發現:38.6%的男生和30.O%的女生對於同性戀應為社會所接受“表示贊同61.4%的男生和70.O%時女生表示反對。男女生之間亦未發現顯著差異。男女生合計,贊同率為33.9%。鄭連斌等***1997***研究發現:大學生對同性戀普遍持貶斥態度,認為它是性變態,違反道德規範,少數人甚至將其視為罪惡。但也有30%左右的學生認為這是人的權利,是屬於少數人的正常行為。

  調查還顯示,大學生當“發現自己的好友是同性戀者”時,“勸其找醫生”的為43.99%“與其疏遠”的為39.93%,“更接近他”的為0.18%。另有20.08%的男生與12.58%的女生認為“無所謂,友情照舊”。當“發現自己的親屬是同性戀者”時,感到“羞愧”的男生為35.15%,女生為39.40%;感到“家中似有個重病人”的男生為35.56%,女生為35.l0%;“泰然處之”的男生為28.87%,女生為25.50%。當“發現自己崇拜的偉人是同性戀者”時,有63.03***男為61.50%,女為64.245%***大學生“為其惋惜”;有15.90%***男為l5.48%,女為16.23%***大學生“從崇拜變為憎惡”,有0.36%的大學生感到“不知如何對待”;另有2O.70%***男為22.18%.女為19.54%***的大學生表示“沒變化”。

  龔建林等***2003***的研究發現:大學生對同性戀普遍持認同態度,30.9%認為屬少數人的正常行為,38.6%認為是人的性權利,但也有部分大學生對此持反對態度,認為它是性變態的佔13.5%,10.7%認為違反道德規範,少數人***佔3.1%***甚至將其視為罪惡行為。甚至有極少部分人***0.8%***表示不知道同性戀的存在。調查還顯示,大學生當“發現自己的好友是同性戀者”時.59.5%認為“無所謂,友情照舊”,“更接近他”的為1.6%。“勸其找醫生”的為23.2%,感到“羞愧”的為3.6%,“與其疏遠”的為10.3%。當“發現自己崇拜的偉人是同性戀者時,在你心中的印象”時,有42.3%大學生認為“仍然崇高,絲毫不受影響”;45.1%的大學生認為“有缺點的偉大***為其惋惜***”;有8.9%大學生表示“從崇高變為可卑”。

  王浩***2007***採用訪談法與問卷法相結合調查大學生對同性戀的認知與態度。結果大學生對同性戀比較瞭解,主要途徑是媒體宣傳;對同性戀比較寬容,有4.9%的大學生表示會嘗試同性戀。男女生在“同性戀是否會傳播疾病”、“是否會破壞婚姻制度與社會穩定”以及“是否會成為一種性取向的發展趨勢”存在顯著差異***P<0.01***;男女生在“周圍人如果都反感同性戀,你是否仍會支援同性戀”問題上存在顯著差異***P<0.05***。

  張涵等***2008***研究發現:理科大學生對同性戀的認知情況好於文科大學生,態度也更寬容。第一次接觸"同性戀"一詞的時間不同的大學生對同性戀的認知和態度存在差異顯著。研究認為大學生對同性戀的正確認知有助於他們對同性戀採取更寬容的態度。田喚等***2011***調查567名大學生對同性戀的認知及態度,結果發現大學生對同性戀各項基本知識的知曉率為59.9%~70.8%;女生對同性戀比男生更加寬容***P值均<0.05***,與同性戀有過接觸的大學生對同性戀的態度要正面積極***P值均<0.05***。58.5%的大學生通過網路獲取同性戀知識,17.1%的大學生通過學校課堂獲取。87.9%的大學生希望進一步獲取同性戀相關知識。研究認為大學生對同性戀的態度是比較寬容的,但是對同性戀的認知還亟待提高。採取多種途徑的健康教育是正確對待同性戀的重要舉措。

  以上結果顯示,當大學生髮現好友、偉人是同性戀者後,多數人會比較理智地看待。這表明,當代大學生對同性戀者的態度基本上是比較寬容。中國近年來的一些調查表明,大學男生中有過同性性行為的佔16.6%;僅有心理傾向的佔8.4%;兩者兼有的佔4.2%。

  另一說是大學男生中有過同性性行為的佔到7.0%~8.3%。按照金賽對英國同性戀數量的統計和懷特姆關於各個社會和各類文化中同性戀者所佔比例均十分接近並保持穩定的權威說法,可以推測,同性戀在我們的社會中也當佔到成年人口的3%到4%;如果關於同性戀成因的先天說可以成立,在未成年人當中的潛在同性戀者也應達到這個比例。對於這樣一個相對數量稀少但絕對數量龐大人群,對於這―群有著獨特生活方式、獨特性取向的人們,我們應該也必須對他們有一些瞭解。

  在西方人眼中,中國人對同性戀的看法是令人難以置信的天真和幼稚。雖然中國沒有同性戀恐懼症,但對同性戀普遍的無知卻達到令人沮喪的程度。

  從上面調查結果看,大學生對同性戀態度從普遍持貶斥態度到普遍持認同態度的變化,說明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學界和大眾傳媒對同性戀現象的關注,這種無知的狀況已有很大改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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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張涵,孫婷婷等.大學生對同性戀的認知和態度調查.中國性科學,2008,17***9***:9-11

  同性戀學術論文篇三:《試論同性戀婚姻問題》

  [摘 要]同性戀伴侶是否可以通過舉行婚禮儀式而獲得被國家認可的關係,這是近年來引發激烈爭議的話題。婚姻一詞從名稱上解釋便要求了它是男女兩性之間的結合。如果作為社會形勢的婚姻首先就是一種生育的聯結,那麼婚姻必然預設著性別的區分,因為人類的生育預設著這項差異。

  [關鍵詞]同性戀;婚姻;生育

  一、引言

  兩個同性戀男人或女人是否可以通過舉行婚禮儀式,而被國家視為關係合法?這在不久的幾年前,幾乎成為最能引發人們爭議的話題之一。男同性戀或女同性戀想要締結合法婚姻的權利,其理由是不難理解的。首先是某種儀式的情緒重要性。在生命中的某個時刻,我們相信每個人包括同性戀者都可能會相當幸運地遇到真正心愛的人,而在家人和國家面前把自己的終生託付給這個人。這當然是世界上最簡單、最自然與最本能的人性。其次當然還有許許多多合法婚姻的法律與經濟利益。諸如兒童監護權、共同組建家庭、遺產處理、法庭上的合法權利及其他數不盡的極其重要的權利、利益與特權都和婚姻結合在一起。

  但是,通過查閱有關資料並經過一番思索,我對此持反對態度,現發表自己尚不成熟的粗陋見解。事實上,考量同性婚姻的贊成者與反對者之觀點,至少有兩個重要的議題需要被探討:首先,是否合法地確認同性婚姻會強化或減弱婚姻制度;其次,是有關對婚姻本身的根本理解。同性婚姻的贊成者說,他們意在強化並歌頌婚姻。但是,事實或許並非如此。我們必須考慮到,同性配偶的合法結合會粉碎一般習俗對婚姻的定義、改變約束行為的規則、完全否認世界各大宗教的基本教義、傳遞婚姻的性愛方面的衝突訊號、混淆婚姻的重大功能——繁衍並養育小孩。

  二、分析

  擴大婚姻的定義以包容同性結合,這會把婚姻曲解得讓人無法理解。縱觀整個婚姻發展史,婚姻都是以男女兩性的結合為內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文中,不僅研究了婚姻的起源和發展,而且對未來社會的婚姻進行了推想。他指出,矇昧時代、野蠻時代的群婚制、對偶婚制下的婚姻是異性之間的結合,與文明時代相適應的以通姦和***為補充的一夫一妻制,從名稱本身就說明了它是男女兩性之間的結合。從恩格斯對一夫一妻制起源的分析,更可以看出它必然要求異性結為婚姻。一夫一妻制不以自然條件為基礎,而以經濟條件為基礎。

  誠然,婚姻並非不需要絲毫的改變。在歷史上,婚姻在性愛、生育與照顧子女之間形成強而有力的聯結。但是,當代對婚姻的瞭解愈來愈強調個人自我實現至上,而非代與代之間的依附。並且,避孕和墮胎根本上已經切斷了性愛與生育之間任何非意願的聯結。科技的進步允許我們隨意地分離生物的、妊娠的與親屬的父母,因此上述的聯結就更加薄弱了。在此情況下,婚姻的意義似乎相當不穩定。那麼,要維持異性戀對婚姻的獨佔,是否有足夠令人信服的理由呢?在我們對性道德、生育子女、婚姻的看法有了重大改變之後,上述問題就會隨之出現。

  那麼,傳統婚姻對於性愛和人類生育之間的聯結,是否可以被進一步弱化呢?婚姻根本上是否應該是一種由兩個互認為適配的人之間達成的契約化安排呢?抑或婚姻確認並實現著更寬廣的意義。這其實無法輕易和歷史、社會分割開來。當許多人都接受婚前性關係與同居時,我們察覺到了其中涉及到道德與社會趨勢,如果這種行為是表達更大的真誠或為結婚作更好的準備,那麼這兩種做法都是受歡迎的。

  然而,現在相當的證據顯示出同性婚姻使婚姻本身變得更加不穩定和膚淺,而並沒有使他們所承諾的更幸福的生活出現。社會政策對於建立完整的雙親家庭顯示出偏好,異性戀對婚姻的獨佔可以用相同的方式來辯護。當然,無論在什麼地方,相互愛護與關懷都應該受到社會的認同與鼓勵。但是,婚姻作為一項社會制度無法只建立在相互陪伴的好處上。當我們把人類愛情之生物的、親屬的與生育的層面都混在一塊時,會發現它關係到深遠的社會利益。

  神學家麥蘭德論及生育的社會結果與人類意義時指出,要擁有小孩有數不盡的方式,並非所有這些方式都從事相同的事。小孩具有同等的人性,而且是在共享的愛下面自然地成長,在尊嚴上和我們不相上下,並不只是我們的產品。可是,並不是所有擁有小孩的方式都教我們認識這些事實……懷孕、生產、分娩、養育小孩應當是一項肯定與承認;對於我們所給予的生命,肯定它的良善;承認這個生命具有它自己的創造力,對此我們應當真誠。

  而就婚姻本身的核心而言,婚姻不是任意建構的,當然不能只由對它有要求的人來重新界定。人類一次又一次地在愛情的結合上尋找神聖的意義,並想要從中創造安置其社會角色的空間。可是,婚姻並不僅僅是一起有福同享、有難同當,希望能夠白頭偕老,而親密到神聖化程度的宣示。大多數國家的婚姻法序言都表明婚姻的目的是為了生育。婚姻的核心所在從來就不是至少不主要是愛情。它是一項值得尊重的資產,建立在道德、性愛、人性甚至宗教的現實之上。婚姻有它自然目的論的基礎,根植於男女不同而互補的本性上,以及建立在雙方如何相互砥礪、扶持、鼓勵與完成上。就是通過這種制度,我們繁衍、養育、教育並延續我們的物種。

  事實上,正如大哲學家羅素指出的那樣,把婚姻當作一種法律的制度僅僅體現了一個慣例,它不但在原始人類當中存有,在無尾猿和其他別的動物當中也存有。養育後嗣這件事,凡是需要雄性合作的動物,即實行實際上的結婚。通常來說,動物的婚姻是一夫一妻的,而且根據某些權威學者的言論,在類人猿類當中,其情形尤其如此。假使那些權威學者的言論可信,則這些幸運的動物似乎不至於遇著那麼多使人類社會苦惱的問題,因為雄的一經結婚,即再不為別的雌的所誘惑,而雌的一經結婚,也不能再勾引別的雄的。

  所以類人猿雖沒有宗教的幫助,他們可不知道什麼叫做犯罪,因為他們的本能即足以產生德行了。有證據表明,在最低的野蠻人種當中,現仍存在類似的情形。布須曼人據說就是嚴格地一夫一妻的;塔斯馬尼亞人***現已絕種***對於妻子是永矢忠貞的。甚至在文明人類中,有時也可以依稀覺察到一夫一妻制的痕跡。就習慣影響人的行為而論,本能上一夫一妻的主張,依現在的情形看來,卻並沒有它應有的那麼堅決,這實在有些奇怪。然而這卻是人類心智的一個奇特的例子;人們的罪惡與他們的智慧都由這種心智的特點生出,所謂罪惡與智慧即是打破舊習慣創造新行為的想象力。

  對性的吸引力與愛情聯結,並將愛情與子女和建立家庭聯絡在一塊時,婚姻根本地構造了我們對人類尊嚴與社會本質的看法。對這樣的說法是否有任何懷疑呢?不管同性婚姻有何好處,它都弱化了那個架構並縮小了我們的視野。在既定的人類生活中,對於接納我們不曾願意選擇或承擔的責任,婚姻成為最能教導我們的方式之一——或許沒有任何其他經驗能與之相比。事實上,它應當教導我們尊重同性戀的既定本質並對同性戀者保以尊重——這樣的尊重是一種對於具有真正結果意義的差異的承認。

  當然,有人或許會說婚姻不只是為了養育小孩,否則我們也應當禁止沒有小孩的異性戀配偶結婚。那麼,如果政府不決絕不孕和老年異性戀人結婚的權利,那麼對於同性戀配偶來說,政府又如何能否定他們這項權利呢?筆者以為,例外並不能否定規範本身的有效性或必然性。

  某些個人如何運用婚姻,不管是有意的還是某種無能為力的原由,並不能決定該制度的目的。在那種情況下,異性戀者的不孕,並不會和同性戀者結婚一樣,與婚姻的意義相沖突。如果作為社會形勢的婚姻首先就是一種生育的聯結,那麼婚姻必然預設著性別的區分,因為人類的生育預設著這項差異。我們都是一男一女的子孫,而婚姻則是對自然人類狀態道德上與社會上的必然反映。因而,即使在沒有生育能力的情況下,性別差異仍然得順應婚姻這個更大的設計,這是同性結合所無法達成的。也因此,性別差異成為界定婚姻的界限——因為它是婚姻真正目的地先決條件。

  三、結語

  我們相信,理想的世界應當是一個充滿寬容且富於變化的世界,在這樣的世界裡,人們可以自由去做他們想做的事情,有相當寬廣的揮灑空間。但是,即使這樣的世界,也需要維護一些重要的制度,而婚姻與家庭恰恰是最重要的制度之一。這也是為什麼它們備受推崇與嚮往的原因,我們應該維護它們。就婚姻之本質審視,承認同性戀間可締結婚姻將有損婚姻制度的核心,造成概念混亂,故不值得提倡。對同性戀者所應享有之各種權利,完全可以通過建構非婚姻性的其他民事制度來加以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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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劉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導讀.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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